文/李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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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设立初期,股东之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和谐,因而公司的决策机制能够正常、高效运行。然而如果在公司发展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出现一些分歧或者某一股东因其他层面的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公司运营,计划退出公司时,则易引发股东之间的各种矛盾,导致股东退出公司困难重重。在此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退出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股东又该如何选择退出途径?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二、相关法律规定
从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大致包括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为股转权让;第二种途径为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又可以分为公司股东主动解散公司或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第一种途径下公司继续存续,只有相关股东退出经营;而第二种途径下则将从根本上消灭公司主体资格,公司亦将不复存在。
(一)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分析前述条文可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股权受让方既可以是现有股东,亦可以是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现有股东一般享有优先受偿权。如现有股东不同意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应受让转让的股权。既不受让也不同意转让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有意向受让方,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该种方式为一种相对便捷且容易实现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企业类型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受到不同的法律规定的限制,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时,应当对于这些特殊规定进行充分的考量。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故在国有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计划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时,应当注意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二)解散公司
1、股东主动解散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计划退出公司,可以通过召集股东会促成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的方式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当然,如果公司经营状况相对较好,通过召集股东会解散公司实现退出公司的方式难以获得股东会的同意,难度相对较大。此种退出方式,更加适合于经营状况相对较差,多数股东均有意解散公司的情形。
2、公司解散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一般被称为“公司僵局”。按照前述规定,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需要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的前提条件。同时,提起解散之诉的股东负有举证证明出现公司僵局情形的义务,否则无法实现通过公司解散之诉解散公司退出公司的目的。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可以通过公司回购其股权的形式,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司法实践情况
从我们检索到的相关案例来看,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计划通过解散之诉实现退出公司目的时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故我们对于这类诉讼中的主要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并从中归纳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通过此两种途径退出公司时需要注意的要点等。
从前述案例分析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首先应当对于股东身份进行证明,具有股东身份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其次,股东需要证明已经出现了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公司僵局的情形;第三,股东还应当证明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措施而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救济。证明前述三个事项之后,方有可能实现解散公司,退出公司经营的目的。
为达到前述证明目的,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用以证明股东身份的工商登记信息;
能够证明公司出现僵局的证据材料,如公司董事提议召集董事但会董事会未进行回复,亦未召开董事会相关材料;
能够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的证据材料,如公司出现停工停产、持续亏损、陷入瘫痪等状况的证据材料等;
能够证明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手段的证据,如股东之间就退出公司进行沟通的往来函件记录等。
四、法律建议
比较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我们发现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寻找意向受让方,受让公司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简单,是难度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而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难度则相对较大,如公司经营状况相对较差时,可以考虑促成形成股东会决议,进而解散公司;如果公司经营状况相对较好,则往往需要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并由相关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目前检索到的司法案例来看,通过公司解散之诉申请解散公司进而退出公司的举证要求高,且有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而实现的难度相对较大。
另外,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按照前述规定,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亦可以由公司本身或者公司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进而实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如果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寻找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之诉亦为一种可能的实现退出公司的方式。
综上,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计划退出公司,建议结合公司目前的现实状况情况寻找最佳的退出方式。如果能够寻找意向受让方,建议公司首选寻找意向受让方并向其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目的。
编辑/一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