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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一、基本案情
王老吉凉茶具有百年历史,在广东等地具有较大影响。在1996年广药集团成立时,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1995年开始,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1998年,加多宝公司由鸿道集团投资设立。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二、判决理由
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三、判决亮点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具有创造性劳动,对“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各人得其应得”,主要体现在交换、归属、分配等上。本案中,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3、共同享有
共同享有源于商标共存,而商标共存又源于美国的蒂罗斯规则,该规则允许两个或以上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共同使用的红罐即涉案包装装潢,消费者已经能够区分并识别来源于不同的经营者。因此,可以在尊重历史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涉案包装装潢的共同享有,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四、判决思考
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为一个整体,两者紧密不可分,因此该权益属于广药集团。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008)民申字第983号]中,最高院认为:“一种商品既可以通过商标与同类商品相区别,并通过广泛宣传和销售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也可以通过企业名称、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等标识与同类商品相区别”,该裁定充分说明附着在商品上的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记具有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有独立的知名度,可以脱离商标而单独彰显上述功能和作用。同时根据孔祥俊先生的观点,商标、包装装潢均为商业标识的一种,包装装潢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需符合以下条件:(1)该包装装潢具有固有显著性或在通过使用获得了使用显著性;(2)可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涉案包装装潢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包装装潢具有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有独立的知名度,可以脱离商标而单独彰显上述功能和作用。同时,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消费者已经能够识别涉案包装装潢不同来源的情况下,既不能割裂各自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又不能无视相互之间的共存过程和使用状态。因此最高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涉案包装装潢由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