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 处理多车连撞型交通事故案件的四大要点
张晗 张晗   2017-07-3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1日,喻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豫RF569*-豫RC89*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包茂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前方依次等候通行的纳某驾驶的王某所有的宁A9691*号中型厢式货车等八车发生碰撞,造成豫RF569*-豫RC89*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宁A9691*乘车人王某受伤,陕K大型卧铺客车文某受伤,豫RF569*-豫RC89*、宁A9691*两车不同程序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支队认定,喻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七辆车司机及乘车人无责任。


二、处理要点


笔者团队接受王某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本案。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八车连撞,事故造成一死两伤,两车受损及货物全部灭损的严重后果;同时涉及实际车主、挂靠单位及八家保险公司等多个法律主体,如何抽丝剥茧,将纷繁复杂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理清,让重伤的王某能及时拿到足额的赔偿款是代理人最主要和最艰巨的任务。笔者针对本案,总结了几个多车连撞型交通事故的处理要点,希望与各位共同探讨。


1、确认赔偿主体范围


本案中,涉及多方法律主体:有肇事司机、车主、运输公司、有责保险公司、无责保险公司。王某想尽快得到赔偿款项,首先需要确定向谁主张权利。司机喻某是直接侵权人,死者李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者,内乡宏运物流运输公司系被挂靠者。喻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系有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除王某乘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还有六家无责方的保险公司。

 

考虑到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刑事拘留,车辆所有人李某已经死亡。如果不考虑本案特性,直接按照同类案件经验将司机、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无疑将拖延案件的处理,王某的赔偿要求也难以得到快速实现。车主李某系司机喻某的雇主,李某应对其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内乡公司作为挂靠方及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可以只要求连带责任方内乡公司承担责任。而有责及无责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故最终我们将起诉对象确定为有赔偿能力的被挂靠方内乡公司及有责方保险公司和其他六家无责方保险公司。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的民事赔偿诉讼


目前针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应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部分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但因为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可能因为案件具体情况延长办案期限。且刑事程序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所以我方决定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地法院受理了案件,案子很快分配到承办法官手中,承办法官与我方联系,认为本案应移送刑事程序一并处理。了解到法官有这样的想法我方迅速向法官提出书面意见。我们提出本案王某向内乡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的民事赔偿的请求权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关于被挂靠者及有责保险公司、无责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王某民事赔偿与喻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王某民事赔偿无需等到喻某交通肇事罪的审理结果才能确定。故本案无需移送与刑事程序一起处理。最终法官决定继续审理本案。


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有时候会被一定程度上误读。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因此实践中要防止机械适用“先刑后民”。民商事案件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什么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还有赖于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关联性质和程度的判断。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属于违反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的权利,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的选择权,无论哪个程序,均要从有利于赔偿,保护被害人权益为出发点。


3、多个被侵权人,部分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部分被侵权人未起诉的情况下赔偿比例的划分问题


本案中,有责方豫RF569*-豫RC89*车辆一人死亡,车辆受损,无责方宁A96911车辆一人受伤,车辆受损货物受损,无责方陕K车辆一人受伤。其他五方无责车辆无人员伤亡。本案事故属于多车连撞中较为复杂的类型: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且造成车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一方全责,多方无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规则的规定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理赔实务计算办法,本应将本案中所有被侵权人的人损,车损等全部损失列进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分配比例及方法,根据各自的损失比例在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共同分配总保险金。确定各方应取得的赔偿金额。但本案中,李某在河南当地法院起诉,王某在事故发生地起诉,文某未起诉。这里面又涉及一个问题,即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及部分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的条文释义中涉及到多个侵权人在不同法院起诉及部分侵权人未同时起诉的处理问题。但也是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未有明确规定。关于多个侵权人在不同法院起诉的,最高院建议两种办法:一种是后受理的将案件移交县受理的合并审理;一种是后受理的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到先受理的法院重新起诉,如当事人经释明后不撤诉的,不同法院应加强沟通协调,尽可能同时判决。但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还是很大的。本案中,李某家属在河南法院起诉后,河南法院很快做出判决,并且突破法律关于交强险有责无责限额及分项限额,判决七家无责保险公司在12万元有责限额内满额赔偿李某损失。


本案另一伤者文某未起诉,在王某起诉的民事赔偿一案中,法官是否需要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为其预留交强险限额?对于这个问题,部分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其他受害人,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份额,否则应为其预留。另一些法院认为并告知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逾期起诉的,在交强险限额已被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应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只有一个受害者起诉的,由该当事人享有,没有必要为其他受害人保留份额。我更赞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交警卷查找联系方式等方法尽量通知其他未起诉被侵权人,如果仍未通知到或者通知到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法院无需为其预留份额。最高院给出的意见是,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司法解释不宜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宜由各地法院根据个案来处理。这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我认为正是代理人发挥作用的环节,代理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本案中,因未起诉的文某受伤较轻,加之难以通知其本人,故最终在王某民事赔偿一案中,未给文某预留份额。


4、有责保险公司与无责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上面提到本案事故属于多车连撞中较为复杂的“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且造成车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类型。回归到笔者代理的王某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审理确认的王某的人身损失为:医疗费22885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26000元、误工费18746元、护理费11000元、残疾赔偿金1119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418681.05元。显然,王某的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失已经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具体而言,既要适用总的责任限额,也应适用总责任限额之下的分项限额。此种情况下,所有无责方可视为一个整体,即无责方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6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66000元。显然,王某的医疗费用损失共计258989.45元超出了有责和无责的16000元的总限额,死亡伤残损失共计159691.6元未超过有责和无责的176000元的总限额。对于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责任限额之和的,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交强险项下,王某所获赔偿款如下:


有责方保险公司:


10000+159691.6×(110000/110000+66000)=109807.25元


无责方保险公司:


6000+159691.6×(66000/110000+66000)=65884.35元


也就是说虽然原告的总损失418681.05元已经超过有责方及无责方交强险的限额之和,但由于分项限额部分损失未超过,王某只能获得交强险192000元的总限额下的175991.6元。因有责车辆还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故王某剩下的242989.45元损失应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


三、总结


交通事故案件作为最常见的民事业务中的一种类型。一直以来被行业内的很多律师认为是较为低端的业务。但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再深入研究的空间。在我看来只要是能探索新的问题,有新的研究空间的业务就是好业务,就是高端业务。多车连撞型交通事故案件还有诸多需要再继续深入研究的方面,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能涉及部分要点。希望有机会与各位同行共同研究与交流。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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