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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贵阳某公司女职工,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张某于2016年3月怀孕。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巨额亏损,并于2016年6月通过股东会达成决议,将提前解散、关停公司。随后,开始分流处理职工。
在与张某的协商过程中,因张某处于孕期,张某认为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以即将关停注销为由,坚持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在次月强制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且停止发放工资,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支付相应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本案焦点
1、该公司能否与处在孕期的女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2、如能解除,该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费用?
案例评析
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关于用人单位是否绝对禁止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信这是多数人,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对该问题的一个误区。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仅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行使单方无过错解除权。
但是,前述规定并未绝对限制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从立法本意而言,我认为,主要为解决如出现本案中用人单位即将解散注销,用人单位将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现实问题。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实际上,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实为皆大欢喜的方案之一。
那么,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费用?
首先,是孕期女职工不能预期享受到的产假期及哺乳期的工资待遇;其次,是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
结论
1、该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产假期及哺乳期的工资待遇,并承担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及哺乳期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前述费用可以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
一、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待遇现实状况。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政策、婚假、产假等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随后,立即引发各界人士关注,有人认为在这个时间点调整婚假、产假规定,对当下这代人而言,是极度不公平的。也有人呼吁国家、社会要优待妇女,特别是在生产期的妇女。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三期”待遇的保障也的确不够,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剥夺自身权利的时候,不能积极、主动地维护合法权益。
而实际上,女职工“三期”待遇在劳动法中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对女职工“三期”待遇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大的偏差。下面将从实务方面谈谈女职工“三期”待遇问题。
二、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
(一)女职工孕期待遇
1、孕期的特别保护待遇
(1)孕期女职工在休产假之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③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⑤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⑥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⑦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⑧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⑩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孕期的劳动关系保障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依据《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当然,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企业面临破产、解散等情形,在对职工统一进行分流管理的时候,协商解除是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而孕期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需要说明的是,在用人单位面临注销的时候,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工商、社保等部门也会要求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达成协议或者预留相应待遇,以充分地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利益。
(二)女职工产假期待遇
1、产假的定义
产假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女职工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享有的法定带薪假期,包括产前假、产假及流产假。
2、产假的期限
关于产假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全国各地颁布实施的《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本文以贵州省为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于2016年3月31日新修订后的《贵州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需要强调的是:贵州省本次对《人口计划生育与生育条例》修订可谓是良心之举。在早前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实际上已经没有再提及原有的婚假奖励制度,但贵州省本次修订还是延续了原有的婚假奖励制度,即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就能额外享受10天的婚假。
3、产假的劳动关系保障待遇
女职工在产假期,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与女职工在孕期相似,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如企业面临破产、提前解散情形的,应当预留女职工在产假期的相应待遇。
(三)女职工哺乳期待遇
1、哺乳期的定义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2、哺乳期的期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哺乳假的法定期限为:12个月劳动时间中的一个小时。如有生育多胞胎情形,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哺乳期的特别保护待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②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还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哺乳期的劳动关系保障待遇
与孕期、产假期一样,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仍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女职工“三期”实务技巧。
从用人单位角度
1、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三期”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因此而引发。如女职工确实怀孕的,应当要求其出示医院的孕检报告并留存,依法安排适当的工作,直至产假到来。
另外,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女职工因上班确实有困难,不能继续工作,申请要求提前享受产前假。
这种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认真核实情况。如属实的,让该职工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申请,注明是因自己修养身体需要,本人强烈、主动、自愿地要求把产前假提前使用,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将书面的申请留存,如果将来因产假待遇发生争议,可以此作为证据使用。避免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而被认定产前假的提前使用违法,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成本。
2、用人单位如出现经营困难,面临提前解散或破产情形的,可以向当地人社局汇报情况,同意一次性支付“三期”女职工在“三期”预期将享受到的所有待遇,以此作为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筹码,从而顺利推进企业的关停计划。
但需要注意: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三期”女职工的协商谈判中保留谈判底稿、录音录像、书面协议等证据。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应当订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制定违约规则,充分体现双方经过协商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准备一式三份,签字(签章)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份交由人社局备案。
从劳动者角度
1、女职工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孕检报告,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收到孕检报告的回执。
2、“三期”女职工,如遇到用人单位强制基于无过错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时。
首先,应当拒收用人单位违法发放的《离职通知书》,并明确表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表明。
其次,如单位执意解除,不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大可不必就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而是可以先以更快速、便捷的方式主张权利,即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在核实情况,并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进行询问之后。如情况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甚至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劳动仲裁是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进而继续下去的维权程序,但劳动仲裁周期长,对方不服可以起诉、上诉,程序复杂,维权效率极低。
最后,如职工也想离开企业,可以核算自己在“三期”应得的费用,以为同用人单位协商提前作好准备,这实际上对职工来说,也是多一种选择的方式。当然,如果职工不想离开用人单位,大可不必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除非出现前述用人单位即将破产、提前解散注销情形。
需要注意:在用人单位即将破产、提前解散,面临注销情形下,职工应当要清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因为一旦职工坚持不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失去一次性拿到预期费用的机会。一旦用人单位走向关停注销的时候,经济出现严重问题,双方的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会因此而终止,且职工没办法拿到一分钱,即使社保局、工商局介入也很难为职工挽回利益。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