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 | 法院立案监督全指南
陆凌燕 陆凌燕   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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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二〇一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自此,人民法院深入推广立案登记制改革,已经彻底改变了曾经反应强烈的“立案难”现状,改变了实践中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恶习。但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个别法院工作人员对立案登记制的精神还没有把握到位,依然有推案现象,以致现实中即便非年底时期,有案难立、欲诉无门的现象还偶尔出现。对此,如何监督法院对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的立案,如何深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向立案法院投诉

 

当事人可以向立案法院的监察部门投诉不予登记立案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向该院的院长、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投诉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的不立案。关于执行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规定执行机构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信来访,要求立案监督或督办的,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或督办的书面建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实例:法院的监察和信访部门也在疏通民意、追究责任上起着重要作用,如湖北省十堰法院纪检监察助力审判“清零”案件50起[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共313件[2]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3]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5条[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3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四十一条[7]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8]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9]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暂行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1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七条[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1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第十四、十七条[14]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三)条[15]

 

二、向上级法院投诉

 

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可以向立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监察、信访或其他部门进行投诉其不予立案的违法行为。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一)条[16]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5条[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五、六条[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21]

 

三、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王长春诉长乐市人民政府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98号】中指出,为解决既不立案又不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对于福州中院接收起诉状但未依法立案问题,王长春可以选择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一、4条[23]

 

四、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对于人民法院不立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实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孟昭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再审【案号:(2017)鲁民再432号】一案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孟昭训的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平南县大鹏镇蒙都村横与平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案号:(2015)贵行再终字第1号】一案中,该中院对申诉人的再审申请作出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后,申诉人遂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桂检行抗(2014)15号行政抗诉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十三、九十九条[24]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八、十八条[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二十、二十一条[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二百零八条[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九十三条[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二百零九条[29]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30]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31]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二)条[32]

 

五、请求本地区纪委、监察委予以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各地纪委有权监督本地区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而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有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人民法院)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各级监察委有权监督法院的立案工作。

 

实例:

济南市各级纪委监察委对市中区法院立案大厅限制立案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立案庭庭长、工作人员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上报。[33]

 

法条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九、十五条[35]

 

六、请求本地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予以监督

 

根据中央党绝对领导政法工作的精神以及相关工作条例,本地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行使对政法工作的监督功能,也有权监督政法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实例:

佛山市高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率执法监督工作组到区法院立案庭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6]

 

法条依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二、三十一条[37]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务委员会是其常设机构,因此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当事人遇到法院工作人员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立案法院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提起申请,要求监督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督促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实例: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视察许昌法院立案工作。[38]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41]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二)条

 

法院往往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重要工具,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信心和判断最直接的感受。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以来,当事人曾经立案难的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而对于部分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在现行体系下尚且存在以上七条监督途径,只有充分发挥监督途径的优势,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的优势,维护当事人基本权利、建设一个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编辑/daicy

 


[1]《湖北省十堰法院纪检监察助力审判“清零”案件50起》,载“人民网”, 网址:http://hb.people.com.cn/n2/2019/1218/c192237-33643873.html?ivk_sa=1023197a,2019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2] 《来信来访统计数据(2019年11月)》,载“广州审判网”,网址:http://www.gzcourt.gov.cn/xfgz/xfdt/2019/12/06083603420.html,2019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5]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5条

接访人员应做到及时接待,耐心细致,初访必接,有诉必理。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听取意见,及时记录来访信息。对能够当场解答的问题,应即问即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告知按规定期限等待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3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机制,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切实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

(1)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并配备专人接待来访与处理来信;

(2)收到申诉信访材料后,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内部函文等方式,及时向下级人民法院交办;

(3)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8]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信来访,要求立案监督或督办;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立案监督或督办的,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或督办的书面建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七条

各级法院可以对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的本院案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13]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信来访,要求立案监督或督办;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立案监督或督办的,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或督办的书面建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5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七条

(受理后的衔接)……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出具移交处置权函件的,破产法院可以层报共同上级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上级法院自收到报请后3日内立案监督,符合条件,自立案后15日内进行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5]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三)条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一)条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5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

(1)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进一步督促办理;

(2)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对辖区法院进行通报;

(3)将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并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4)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指引》第五条

省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不直接监督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法院立案监督的;

(二)案件重大、紧急,确有必要,经分管院长批准由省法院监督的。

第六条

中级法院监督本辖区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

监督事项涉及不同法院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一、4条

……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4]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25]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30]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31]《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32]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六、(二)条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33] 《中共济南市纪委、济南市监察委关于30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问题的通报》,载“中共济南市纪律检察委员会、济南市监察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www.jnlz.gov.cn/articles/ch00044/201806/74ae6523-ff53-415a-a1db-70daed175574.shtml,2019年12月30日最后访问。

[3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6] 《区委政法委到区法院立案庭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载“高明政法”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77672768&ver=2065&signature=kTbr8lQdM5X3dL1d9eDjrixKQ94uamNzkY2-JFfETHwqO65CU5jrijk9JkznqIRVM*LNTKbeltTsRoqyYZOkDM4T07ZkRMyGOb6arwZIzyBAD2RxInxfu8PjZWuF87BT&new=1,2019年12月30日最后访问。

[37]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38]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视察许昌法院立案工作》,载“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77440500&ver=2060&signature=nkHN8SCvmFjopMWjhdchFaWv1m24P4be9MGF0SAswZR8jGhrJP-ARkzIbvFkwXUaUG3zQ8*3N0huyBHUyly6z5IAWd*72-A-SDkZVfZOe9gBw4Dog1SB4Ho357C00ZL6&new=1,2019年12月27日最后访问。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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