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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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违约情形的出现,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相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或即将丧失履行能力,或在履行合同时发现自己履行的合同期限已经到了,但对方应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这时就有可能发生“预期违约”或“届期违约”的风险,那么我们就可以用“不安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来阻却自己的违约。
不安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法》第67条和第68条。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然而上述抗辩权的行使还要依附于合同的义务,就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来讲,可以分为三大类: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一般规定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条款中,例如: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1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就是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那么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主合同义务就是给付报酬,承揽人的主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从合同义务是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的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例如:交付配套材料、技术指导等。
附随义务有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第42、43、60、92条,概括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个人购买物品开具发票等。
一般主合同义务及从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单独诉请履行并要求执行,附随义务一般不能直接诉请履行,但如果一方未履行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例如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那么在合同包含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中不安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如何应用呢?笔者以买卖合同为例,用图来解释上述抗辩权的应用:
买卖合同
1、设主合同义务为A、A1
2、设从合同义务为B、B1
3、设附随义务为C、C1
现设合同约定出卖人有先交付货物的义务
现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发现买受人丧失履行支付价款的能力
当合同当事人以另一方未履行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则不能产生不安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法达到阻却违约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对于上述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的情形,可以从司法实践中予以验证:
1、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中:
本院认为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的主合同义务系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的主合同义务系支付租金,因此提交台班记录仅系双方约定的从合同义务。如上所述,本案中海大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在实际履行中设备工作台班记录亦非双方结算的必要前提,该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性,公路桥梁公司以海大公司未履行从合同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合同义务即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公路桥梁公司以海大公司拒绝返回现场作业为由主张其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895号民事裁定书中:
本院认为部分:“二、关于环港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问题
环港公司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时,均认可其存在迟延支付货款行为,但认为迟延付款系雅瑞视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造成,不属违约。经查,环港公司尚欠雅瑞视公司货款1947993.46元,远高于环港公司所主张的雅瑞视公司未开发票金额1122180.12元。另外,开具发票属合同附随义务,依法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环港公司所提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驳回。”
至于附随义务与从合同义务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两者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建设方(发包方)会要求施工方(承包方)开具一定规格的发票用来抵扣税款,那么发票开具的时间、规格会影响到建设方的实体权利,这时开具发票可以作为仅次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主合同义务的从合同义务,如果是个人购买价格比较低的商品,开具发票就有可能不会影响到合同相对方的实体权利,那么就可以归为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
编排/王淼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