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九大裁判规则
程久余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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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一】

 

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印鉴,若拒不返还公司印鉴构成民事侵权。

 

【案例索引】

连云港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平、王炳丽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公司的印鉴,是企业法人经相关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宣示性法律凭证,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进行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公司印鉴不仅以其本身的物品属性体现了其有形财产的特性,更具有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财产价值,属于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可以保管相关印鉴,但其仅仅是暂时持有人和保管者,并不取得该印鉴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印鉴,不论是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人员,在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或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职权要求前期相关持有人返还印鉴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返还,若持有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裁判规则二】

 

在公司印章失去控制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之诉。

 

【案例索引】

成都陆零叁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相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公司印章属于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在公司印章失去控制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之诉。蒋相如主张不应返还印章,应就其享有印章合法持有权承担举证责任。蒋相如以查帐为由领走印章,并非公司将印章交由其保管,蒋相如在使用完印章后,应及时归还印章。蒋相如作为公司监事的身份,也不能成为其保管印章的理由。蒋相如称,2017年8月13日公司临时股东会决定由其保管印章。鉴于蒋相如提交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仅有蒋相如、郭仁贵、刘达明三人签字,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的约定,故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蒋相如有权保管公司印章的依据。蒋相如还称,印章在公司保险柜里,由蒋相如保管,其他人需要签字后使用,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否由公司占有,不能仅根据印章所处的物理位置判断。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蒋相如已将印章实际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指定保管人,即不能说明其已归还印章。

 

【裁判规则三】

 

股东代表公司请求公司证照返还,应遵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前置程序的要求。

 

【案例索引】

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

 

【裁判规则四】

 

因公司证照持有的归属产生的纠纷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应依有效的公司意志作出判断。

 

【案例索引】

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刘礼宁与钟群、贺应安、黄秋月、黄卫莲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公司证照一般具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是公司外在意志的代表标识。公司对其证照享有所有权,但公司乃是拟制法人,不能持有公司的公章证照,需要由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该项权利,可依其意志决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公司证照由谁持有,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产生的纠纷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应依有效的公司意志作出判断。

 

【裁判规则五】

 

公司意志,应当以公司章程及依据章程作出的有效内部决议作为其外部化的判断依据。

 

【案例索引】

归元(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晶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应为公司所有,但公司为拟制人格,其证照的控制和占有系为具体自然人实际代行。相关实际控制和占有公司证照的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权利,应当判断其占有和控制是否属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公司意思表示,应当以公司章程及依据章程作出的有效内部决议作为其外部化的判断依据。本案中,张琼与戴玉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小华亦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故归元公司应当遵守《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中2.3条约定了股份转让工商手续完成当日,张琼将归元公司及归元堂诊所的相关证照材料交付给张小华。根据查明的事实,股权转让手续尚未完成,归元公司相关证照交付条件未成就,

 

【裁判规则六】

 

改制背景等历史背景上的联系不是持有公司证照、公章的合法依据。

 

【案例索引】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证照、物品究竟应由何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直接予以规定。实践中不同公司内部对于上述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等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上述证照、物品,但总体来讲,主要依据可以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授权。

 

针对方正公司所述的改制背景,该院认为,尽管方正公司与招润公司存在各种联系,但二者作为分别独立的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历史背景上的联系并非方正公司占有招润公司证照、公章的合法依据。关于方正公司所述之前一直保管、占有招润公司证照、公章一节,首先,之前的保管、占有系基于方正公司、招润公司高管身份混同的前提,并非招润公司的明确授权;其次,在无合法依据、亦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招润公司作为其营业执照、公章的所有人,有权收回之前被占有的物品,无需囿于之前被保管、占有的事实。

 

【裁判规则七】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当公章、证照保管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后,应当将其保管持有的公章、证照返还给公司。

 

【案例索引】

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邢融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公司拥有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公司的公章、证照由相关人员进行保管,当保管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后,应当将其保管持有的公章、证照返还给公司。否则将使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即使公司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也并不妨碍公司要求返还原来的证章。

 

【裁判规则八】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收回公司公章。

 

【案例索引】

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海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而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负担义务的重要凭据,对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任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

 

【裁判规则九】

清算组成员的变更与否并不能阻碍公司要求返还公司公章。

 

【案例索引】

杜海燕与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观点】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处于依法清算阶段,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故由清算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于法有据,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成员的变更与否并不能阻碍新中期公司向杜海燕要求返还公司公章。当事人双方如对清算组成员变更事项有争议,可另案解决。

 

编排/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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