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对法务管理的要求
张朝晖 应旭升 应旭升   2018-04-03

 

文/应旭升 张朝晖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当前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行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进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7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指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等文件。


据此,要实现“浙江无欠薪”目标必须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而工人实名考核与工资分账支付成为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的两大抓手。对广大建筑企业管理而言,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对企业法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筑工程实名制两大抓手


抓手一、推行工人实名考核制,重点管好“人”的因素。具体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抓手二、推行工资分账支付制,重点管好“钱”的因素。具体指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


二、建筑工程实名制对企业法务的要求


当前,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建筑工程实名制已是大势所趋,企业必须根据实名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应对方案。建筑工程实名制对企业法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浙江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295号)指出:“四、工作内容…(四)全面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


据此,建筑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废除以往的平时生活费+完工后结清工资的模式。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承接工程的源头做起,具体要求如下:


1.不再承接垫资工程。开展实名制管理后,企业资金压力会大幅度提高。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到主体结顶,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但是实名制要求,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收到工程款,均不免除承包人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


2.优化价款支付条款。建筑企业应将原先进度节点支付方式,变更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如本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等。另外,约定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得低于上个月已完工程量中人工工资额度,且约定工程价款与民工工资分别支付到相关具体账户。


(二)优化《劳动合同》内容


1.劳动合同必须及时签订。这既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又是建筑工程实名制的要求。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约定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无法第一次时间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至少应让其填写《入职申请表》。该入职表应注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具体岗位、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如果工人向企业主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的,企业不至于拿不出任何书面有利证据。


3.根据公司财务支付能力,将民工工资分成基本工资+浮动考核奖的方式,减少当月现金流出量。劳动合同约定,浮动薪酬考核依据是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公司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乙方同意根据上述规章制度兑现浮动考核奖。


4.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社保由民工自理。谁都知道建筑行业流动性大,民工管理难,很多企业无法为每一个民工办理社保。有些企业为了避免麻烦,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由民工自理。我们认为,由民工本人出具有关社保自理的承诺也比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免除社保事项更妥当些。


但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民工在劳动合同之外自愿出具社保自理的承诺书,也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动合同不得约定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工人自行缴纳。


企业为工人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是其法定义务,不得约定转移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3条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第1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理清两种模式,落实实名制


1.涉及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人应做好两项工作。


工作一,及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劳务分包合同中作为总承包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工作二,监督分包人及时支付劳务工资。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人在收到工程价款48小时内必须将民工工资付款到全部民工个账户。如果不能及时付款或不规范付款的,总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缴纳的保证金或没收押金;情节严重的,总承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后一期工程款或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直接代付民工工资。


2.不涉及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人应建立班组长承诺制度和工资发放公示制度两项制度。


制度一、班组长承诺制度。班组长应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记录工人名册、考勤记录、工时台账、工资支付等情况。班组长向公司做出书面承诺,其向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工人名册、工资单等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根据班组长的承诺书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汇入个人实名制账户。如果班组长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扣除其押金(没收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班组长的合同关系。


制度二、公示制度。防止小包头、班组长等中间环节将其所管理的全部民工的银行卡收集起来,搞第二次分配,所以有必要建立公示制度。公司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等管理台账,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视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抄送建设单位;并在食堂等显著部位定期公示工资表、考勤明细,对于公示材料运用数码相机拍照存档。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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