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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类:婚生子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案例一: (2013)石少民初字第4657号
【基本案情】傅×与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1月16日生一子傅×1。后傅×与赵×于2012年11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傅×1由赵×抚养,傅×每月给付傅×1抚养费1500元。2013年5月原告母亲去幼儿园接傅×1,遭到了被告及其母亲的阻挠,说孩子不是原告的,后被告又在家中亲口说傅×1不是原告的亲生儿子,故原告对孩子与自己的关系产生了质疑,与傅×1以口腔棉球擦试的方式进行了亲子鉴定,并于2013年5月16日由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傅×非傅×1之父的鉴定意见。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傅×1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若单纯依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其必须提供直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有违公平原则。故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需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相关法律规定了适用推定规则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与傅×1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向法院提供了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且针对被告的否认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答辩,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经本院询问及释明又拒绝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傅×与被告赵×之子傅×1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赵×负担。
【分析】本案原告提供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证人证言的必要证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经本院询问及释明又拒绝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原告与傅×1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有证据证明非亲子,被告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案例二:(2015)官民一初字第2890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8日,婚生女高某乙出生。原告诉请: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教育费1200元至婚生女高某乙成年时止,该款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合计247200元。被告要求对高某乙做亲子鉴定,如鉴定结果系被告亲生,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女,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如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高某乙并非其亲生女,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原告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高某乙出生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载明“高某乙的母亲系朱某某,父亲系高某甲”,目前高某乙由原告负责照管,由于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原告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相应鉴定程序无法启动,而被告亦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高某乙非其亲生女的可能性存在,故本院对被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判决】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朱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高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高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分析】本案中被告主张婚生女与其无亲子关系,却没有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婚生女非其亲生女的可能性存在,原告不同意鉴定,基于亲子鉴定程序须自愿的原则,法院对被告要求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被告无证据证明非亲子,不可强制鉴定,在无鉴定结论前提下,法院可直接认定被告与婚生女存在亲子关系。)
(三)案例三:(2014)科民初字第2694号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与被告徐某于201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3年11月6日起诉离婚,因被告不承认腹中胎儿是他的,经其申请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去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的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原、被告与此胎儿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原告诉求:要求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分娩的住院费6,600.00元、亲子鉴定费5,500.00元及其检查费434.00元、交通费971.00元、食宿费1,299.00元,合计14,804.00元。
【法院认为】关于做亲子鉴定等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做亲子鉴定时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鉴定前检查凝血费434.00元、做亲子鉴定费用为4,500.00元、做亲子鉴定的车票300.00元以及食宿费金额为700.00元,总共5,934.00元。
【法院判决】婚生子徐某甲随原告郭某某生活,自2014年12月1日起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至其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某5,934.00元。
【分析】本案中原告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与婚生子有亲子关系,被告又无相反证据证明,故被告与婚生子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应承担做亲子鉴定时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
(原告有证据证明是亲子,被告无相反证据,无需鉴定,法院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小结:
1、婚生子亲子鉴定程序不能单独独立提起,在民事规定中未列明此案由,需在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或其他纠纷中一半解决处理。
2、启动婚生子亲子鉴定程序需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因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若一方不同意鉴定,法院不可强制要求。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法律规定适用推定规则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的原则。
4、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参看案例一)
5、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却无法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在无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认定婚生子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参看案例二)
6、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参看案例三)
7、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应承担做该方作亲子鉴定时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鉴定前检查凝血费、做亲子鉴定费用、做亲子鉴定的车票以及食宿费等。(参看案例三)
第二类:非婚生子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四)案例四:(2014)海少民初字第187号
【基本案情】原告马X之母马某与被告王×于2004年相识,2013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双方同居,同年6月马某怀孕,2014年3月6日马X出生,马某与王×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马×提供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证明马某提供的手机中,与电话号码139XXXXXXXX的短信记录显示,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王×与马×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向被告释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可以证明王×可能与马×存在亲子关系,而王×未提供证据排除亲子关系,故如王×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后按相关鉴定程序,因中心多次联系被告,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马×与王×的亲子关系,马×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王×的手机号码主动发送或者回复的内容,已明确认可其与马某所生之子马×存在父子关系;同时,马×亦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王×在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无故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本院推定王×为马×的亲生父亲,故其应当承担马×的抚养费。关于马×主张的公证费,因该费用属于本案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一、王×自二○一四年十二月起支付马×每月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至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原告提供(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免疫预防接种证、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卡等证据证明,其作为非婚生子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无相反证据,在法院强制要求鉴定的情况下又拒绝鉴定,法院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存在。
(原告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亲子,被告无相反证据且拒绝法院要求的鉴定,法院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五)案例五:(2011)会民一初字第396号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之母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系于1998年一起上班期间双方同居生活,后于1999年12月生下原告李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某(原告之母的丈夫)抚养,毛某某未尽抚养义务。
2010年1月25日,王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委托甘肃仁龙物证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李某某是李某的生物学父亲,王某某提出被告毛某某才是李某的亲生父亲。
法院要求毛某某配合鉴定部门做亲子鉴定,并告知其不配合鉴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毛某某仍然以侵犯个人隐私拒绝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之母王某某确认被告毛某某为原告生父,王某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在一起上班期间关系较好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供亲子鉴定书排除原告系婚生女。因婚外两性关系纯属个人隐私,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当事人不愿意让这种个人隐私公之于众,故王某某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但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
被告否认其系原告生父,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其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充分的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既提供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被告持有白细胞抗原而拒绝提供,法庭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其仍然拒绝亲子鉴定,据此认定被告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从而推定原、被告亲子关系成立。
【法院判决】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抚育费人民币91030元(1685.75元/月×25%×12月×18年);二、被告毛某某承担李某第二次DNA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毛某某承担。
【分析】本案原告亲子鉴定书排除原告系婚生女,原告之母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但已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被告既提供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存在。
(原告完成相当的举证责任,被告既提供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又拒绝法院要求的亲子鉴定,法院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小结:
1、非婚生子鉴定程序,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案由一般为抚养纠纷或抚养费纠纷。
2、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公证书等证据,完成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
4、非婚生子鉴定程序,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总结:
一、婚生子鉴定程序与非婚生子鉴定程序存在一些区别:
1、婚生子亲子鉴定程序需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因亲子鉴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若一方不同意鉴定,法院不可强制要求。非婚生子亲子鉴定程序,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并没有不可以强制要求的限制。
(自愿不能强制/ 必要可强制)
2、婚生子鉴定程序,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却无法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在无需鉴定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认定婚生子的名份。非婚生子鉴定程序,一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却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要求亲子鉴定程序又拒绝的,才能推定存在亲子关系,认定的标准比较高。
(无鉴定直接认定婚生子/ 有证据有鉴定才认定亲子)
3、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和睦、提倡和谐社会的宗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法律规定适用推定规则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的原则,婚生子的名份是优先受法律保护的。非婚生子,除非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与该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法律才会给予相应的权利保护,证明责任比较高度性。
(推定是夫妻双方的子女/ 有明确充分证据、另一方拒绝鉴定才认定为亲子)
二、亲子鉴定程序,一方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法院予以支持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应承担做该方作亲子鉴定时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鉴定前检查凝血费、做亲子鉴定费用(DNA鉴定费)、做亲子鉴定的车票以及食宿费等。(参看案例三、五)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