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滴滴顺风车平台这次还是不用赔偿吗?
张伯麟   2018-06-0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近日,发生在郑州的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让人们沉浸在悲伤和惋惜的情绪之中,逝者已逝,留给家属的将是锥心刺骨的疼痛。作为法律人,我们却不得不思考,作为滴滴顺风车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先谈滴滴,很多人觉得滴滴网约车和顺风车不过是滴滴出行的不同选项而已,但其实二者的运营方并不是同一个民事法律主体。


据网络公开资料,滴滴采取的是VIE模式(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滴滴的终极BOSS是一家名为小桔快智的离岸公司,由其设立的小桔科技开曼公司和维尔京CVG公司控制香港壳公司,香港壳公司再通过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控制滴滴境内运营实体。其中滴滴顺风车与滴滴网约车(包括滴滴出租车、滴滴快车、滴滴专车)就由其境内运营主体运营。根据滴滴出行在微信客户端上的《软件使用协议》显示,目前滴滴顺风车的运营主体可能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网约车的运营主体则可能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看着很复杂吧,不过不用搞得太清楚,你把它想象成一堆一个壳套一个壳的俄罗斯套娃就行了。事实上,VIE模式是中概股上市时很常用的一种方式,新浪、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搜狐等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都在这么干。


因此,上面提到的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庞大而复杂的滴滴系公司的沧海一粟,但是作为子公司,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再聊聊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区别。


根据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二条的规定:"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网约车的定义是"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它与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的士)一样,同属出租汽车服务。


《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也就是说乘客使用滴滴网约车服务,滴滴公司依法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的安全,而每位网约车乘客都应获得由滴滴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权益基本可以得到保障。


那么这次空姐遇害前乘坐的顺风车是个什么性质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惜事发时,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约车是一种经营服务行为,顺风车则是一种非营利性的共享出行方式。


(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定义,依照是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顺风车可分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和免费互助的合乘两种形式,前者是一种契约,后者则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


王泽鉴先生在其《债法原理》中认为,好意施惠关系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但他指出:在搭便车的情形下,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同时滴滴顺风车乘客均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顺风车车主支付出行分摊费用,但每座城市的滴滴顺风车的出行成本并不统一,起步价约5-25元,每公里收费约1-2.8元,此外可能还有路桥费、停车费等。


因此,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其收益虽然低于滴滴网约车,但在合乘服务提供过程中依然可以营利,这从部分顺风车车主每日接单数量高达数十起可以印证。


由此可知,滴滴顺风车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再考察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当滴滴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介入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时,因平台具有资质审核以及一定的人、车管理权限,加之平台能够发挥信息交互及匹配作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其收费标准也必然超出非营利性质的有偿合乘所需的合理分摊费用,以保证平台的营利。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据滴滴顺风车平台关于"顺风车每日接单数"的答复,其限额是每日15单(见下图)。可是,以日常生活经验推断,什么样的"拼车"每日会有15单的需求呢?这只能证明,由于顺风车的收费标准超过了有偿合乘所需的合理分摊费用和平台收费,已变得有利可图。


这样就使得原本不具有营利性的拼车行为,在事实上变成了一种低营利性(相对于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服务行为。


(四)


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滴滴平台与顺风车司机、顺风车乘客间属于居间服务法律关系,滴滴平台只需向乘客履行居间服务义务。


此观点也得到了不少法院的认同,例如"王某某、王某、高某某与苑某某、李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黑08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即认定:


滴滴出行公司只是一个软件平台,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订单。原告要求滴滴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现行法律规定。而小桔公司作为滴滴出行公司软件的运营商,因原告与李某某之间提供的居间服务,所以、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又比如"蔡某与李某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湘1022民初4号】,法院也认定:


网络拼车实际上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一种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产生存其合理性,从公共交通发展的角度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符合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也是政府鼓励规范发展的行为。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第三人谭某某利用李某某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的接单信息,并借用蔡某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原告蔡某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


一是在传统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对委托人与第三轮的合同内容作出决定,但滴滴顺风车平台则自动为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匹配订单,实际上是代表双方签订客运服务合同,构成了类似双方代理的结构;此外,滴滴顺风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服务定价,对顺风车车主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甚至通过互评机制对乘客也进行评价,因此,该平台对交易的组织、契约的订立均有一定的支配力。


二是传统居间人仅报告缔约机会或者提供缔约媒介服务,但滴滴平台有权审核委托人,例如滴滴顺风车平台在审核车主注册信息时,会严格要求三证验真,即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均真实有效,且驾龄需在一年以上。此外,滴滴与公安部门展开了紧密合作,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排除犯罪记录人员、在逃人员、吸毒、重性精神病人员等人员进入平台。只有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接单。


因此,滴滴顺风车平台貌似具备传统居间人的外观,但其对交易的控制力已经远远超越了居间人。如果让其继续保持居间人这种"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的超然状态,一旦合乘中发生交通事故或类似空姐遇害案这样的侵权行为,就只能由顺风车车主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乘客的损害赔偿则有赖于车主的自行投保以及实际侵权人担责。


这样一来,一是提升了顺风车车主和乘客的风险,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二是与顺风车平台与顺风车车主营利行为的经济实质不符;三是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最终将不利于顺风车这种共享经济形态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


我们在查询相关案例中,还注意到一个细节。


在"李某某与李某敬、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豫0184民初65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庭审中李某敬提交"顺风车服务协议"、"我的顺风车主页"、"软件使用协议"等截图,并辩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软件使用协议"中承诺为顺风车乘客购买保险。法院认为,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顺风车运营公司对乘客购买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敬是否对此有约定,与本次诉讼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敬可另行诉讼。


滴滴顺风车平台是否承诺为顺风车乘客购买保险呢?案例给了线索,但相关判决却没能给出答案。


据悉,遇害的空姐李某珠的父亲李先生将追究滴滴顺风车的责任,这也必将再次引起舆论瞩目。


这一次,滴滴是否还能全身而退?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王雪青/温婷/刘武,揭秘|滴滴股权背后的庞大产业帝国,上海证券报2016-08-08;
[2]丁琳,网络约租车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法学学术前沿,2018-05-14;
[3]Three诗睿等,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被杀害,平台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知乎日报,2018-05-09;
[4]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01;
本文案例来自"无讼案例"。


编辑/杜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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