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房产处理及应诉技巧
黄书巍 黄书巍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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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甲起诉男方乙要求离婚。对于财产,甲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房产。笔者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一、案件简介


甲乙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诉争房产系2015年9月乙父母为乙购买,并仅登记在乙名下,乙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由乙办理了贷款按揭。甲乙婚后,诉争房产的借款合同加上了甲的名字,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乙将该婚前房产加上了甲的名字,双方各占50%的份额。甲乙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二、能否撤销加名


在代理过程中,乙提到想将为甲加名字的行为撤销。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加名字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甲乙双方名下,甲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双方达成的口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因此不能行使撤销权。赠与并且变更是一个对外公示的行为,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对内还要考虑夫妻之间的约定等(具体见下文阐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甲并不当然享有房产一半的份额。


三、房产分割,法理分析


乙同意离婚,但乙表示不同意甲分走房产一半的份额。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在认定房产“加名”行为的性质之前,要先根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确定房产的性质。


《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原文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很显然涉案的房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的,在未加名之前,系乙个人所有。


对于涉案房产,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没有对于涉案房产的书面约定。因此,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规定。而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行为又排除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规定之外。


笔者认为加名行为是一种赠与。甲享有的份额也是基于乙的赠与行为,而且该赠与行为是在甲乙系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属于目的赠与,婚姻存续是前提,乙对该财产处分行为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判决离婚并由甲占有涉案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并不合理。特别是,考虑到有些婚姻的缔结本身就是冲着房产来的,通过婚姻获得巨额的财产利益,也与公序良俗相悖。而完全由乙所有也会造成权利失衡。


加名变为共同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涉案房产要对半分。分割原则上,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应综合客观情况,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出资、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问题。也可以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结合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分割该房产。实际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三种因素:第一、与婚姻房产有关时间因素,包括双方夫妻关系缔结存续时间的长短、房产加名的时间与受赠加名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间隔;第二、相关过错因素,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原房屋所有人还是“被加名人”;第三,贡献大小,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即“被加名人”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大小,对房产的贡献大小。从多个方面考虑,更能公平合理地处理房屋分割。


上海高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从该条规定来看,上海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如双方有协议的,依据协议处理;如没有协议的,那就需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但非绝对各半分割。


上海高院的意见虽然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是在各地法院也可以作为借鉴。


四、房产纠纷问题应诉


笔者代理后,了解到,涉案房产系乙父母为乙,在婚前购买,婚后的大部分贷款也是乙父母打到乙账号归还的。


乙提交了证据:乙购房的原始合同,支付首付款的收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归还贷款的支付凭证,用证明房款都是乙父母支付到乙名下账号进行支付的。乙还向法庭提交了其向父母借款用于支付房款的借条。甲对涉案房产没有贡献,都是乙父母支付的。


乙还提供了贷款的合同,证明双方债务情况。


另外,乙提供了,房产证和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和加名时间。


乙还提供了,甲乙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乙双方婚后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居两地打工。双方未生育儿女。甲也长期不到乙家中居住,过年也不在乙家过年,甲并未尽到妻子、儿媳所应尽的家庭义务。乙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过错。


五、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甲乙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结婚时间较短,乙主张返还彩礼。为此,乙搜集支付彩礼和相关开支的证据。笔者找到当时的媒人做了谈话笔录,主要针对乙支付给甲的彩礼、三金以及人情往来、办酒席的开支等。乙的父亲还提交了当时支付彩礼的凭证。


六、案件处理


甲迫于压力,一方面甲如果争取房产还要承担债务,另一方面其在房产中的份额也不高。离婚还可能面临需要返还部分彩礼。


为此,甲同意放弃房产份额,乙也同意由其个人承担房屋贷款的债务,对彩礼和三金等问题也不再主张。


本案笔者代理很好地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乙也取得了房产的全部份额。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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