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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以的除外。
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出现债务人以“不知情、不知晓”为由,认为债权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效力,并由此抗辩不对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那么,究竟何种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才是被法律认可的“通知”?
裁判规则一:债权转让通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确定,书面形式通知以邮件方式的应当保留好签收底单。
北京万源多贝克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16)京02民终4981号
2014年12月,万源公司与美光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万源公司将其对大和公司的债权转让至美光公司,美光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5日之前支付债权转让款。美光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是:美光公司向大和主张该笔债权时,大和公司称未接到万源公司的“通知”,认为美光公司无权向其主张任何权利。
为了证明自己履行了“通知”义务,万源公司向法院提出:
1、万源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邮件。
美光公司不认可,认为快递底单上没有收件人签字,无法证明已经实际送达。
2、万源公司提交债权转让的通知录音及录音整理材料,证明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债务人通知。
美光公司不认可,认为无法核实录音中人员的身份情况,且录音中的公司表示对债权转让情况不知情。
3、万源公司认为是否通知不影响美光公司向大和公司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主张权利。对于此规定,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可以适用,在涉及非金融机构处理债权转让时也是可以适用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判决书中已经得以印证。
美光公司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在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该条赋予的是债权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而并不是将债权转让人的通知义务转嫁给债权受让人。本案是否行使直接起诉大和公司的权利在美光公司,但并不因美光公司享有该权利,万源公司即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法院最终支持了美光公司的意见,认为虽然双方未在合同里约定何时履行通知义务,但是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万源公司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债权受让人有权拒绝支付转让价款。
律师建议:
1、债权转让通知的实现形式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确定,对于债权转让方,建议通过书面方式送达“转让通知”,保留快递记录及签收底单。
2、对于债权受让人,在接受债权后应当及时行使合同权利,要求债权转让方以适当方式发送转让通知,或直接起诉,若发现转让方存在违约情形,应当及时中止支付转让款,并要求债权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进行补救或赔偿损失,情形严重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二:债权转让通知并未规定转让债权金额、数量等要素,应当视为未“通知”。
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与广东睡冬宝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15)浙金商终字第2457号
债权转让人将其对广东睡冬宝的债权转让至受让人,并向广东睡东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仅记载:“现将我公司对公司所拥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广东睡东宝公司称债权转让人与广东睡冬宝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多笔债务,该通知并未明确,应当视为未通知。
本院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交易往来频繁,双方并未对其货款支付情况进行结算,债务人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也并不认可,杭州永兴化纤有限公司也自认本案债权转让数额20余万元是惠州睡东宝、广州睡东宝、广东睡东宝三个公司累积下来的,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惠州睡东宝、广州睡东宝的债务均由广东睡东宝来承担,故本院认为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明确,即使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律师建议: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符合何种形式,但缺乏金额、主体、数量等重要因素,又无法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数额的,债务人可直接对债权金额提起异议。因此,建议债权转让通知包含以下几点:1、债权金额、数量;2、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名称 3、债权转让协议名称。
综合以上案例来看,若债权转让通知要到达债务人并保证新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行使法律权利,应当保证债权转让通知形成书面形式。
目前常见做法如快递EMS寄送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方三方签署债权转让三方协议等,从而以书面形式确认债务人得以向新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债务人以不知情、不知晓等理由抗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