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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就中国留学生江歌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经过长达六天的庭审,沸沸扬扬的江歌案,就此落下帷幕。
陈世峰面临指控:预谋杀人
检方指出,陈世锋强求刘鑫复合,并对其进行恐吓,在遭到江歌阻止时,遂将江歌残忍杀害。为了建构这一事实,检方提出如下证据:
1、行凶刀具:检方在陈世锋实验室找到刀具包装;案发现场发现散落的塑料片,经核实这些碎片来自刀鞘部分。
2、法医鉴定:江歌死亡原因,左颈动脉被刺伤后失血而亡;江歌所受致命一刀,从颈部左侧刺入,直抵右侧总颈动脉,深达6~8厘米,割断动脉,并切断了气管,被害人血流如注,几秒之内即丧失意识(法医把致命这一刀编号为6);颈部有三处伤口,编号为6、7、8,这三处伤口方向一致且平行,伤口有两个入口,编号为D和E,但显示有三个出口,推测出两个伤口可能是刀还没拔出来又接着刺了一刀,所以才会显示有两个入口伤,只有一个出口伤;江歌身上的伤口另一部分集中在双手,受伤的伤被称为防卫伤,推测当时江歌至少躲避了五次,这五个防卫伤是在编号为6的伤口形成之前。
3、陈世锋脖子上的伤口不太可能是刀伤,而是抓伤,时间形成于6号伤口之前。
4、陈世锋随身带了换洗衣服。
5、陈世锋戴着口罩,有意没有选择电梯而是走楼梯。下楼后,陈世锋没有在离家最近的地铁站高岛平站乘车,而是走到了距离高岛平站两站的莲根站,并买了一瓶39度的威士忌,然后购买了单次票而没有使用平时的地铁卡。
故意杀人罪要求被告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法益的认识与意欲,从检方的证据体系来看,陈世峰杀人的事实已经构建。特别是,证据2反映出江歌被致命刀刺入之前,有过多处防御伤,排除江歌自杀及其主动攻击陈世锋反被杀害的情形,同时证实陈世峰连续刺伤江歌,作案手段残忍。此外,证据1、4、5直接指向陈世峰预谋杀人。如此来看,陈世峰面临的情形非常不利。
辩护律师出奇策:夺刀误刺
为了应对检方的指控,辩护律师首先否定预谋杀人,其次指出第一刀系误伤、随后的十几刀是杀人未遂,最后意图使刘鑫成为有污点的证人,并分担部分因果,继而减轻陈世峰的刑责。
(一)否定预谋杀人
预谋杀人是故意杀人中的一种情形,同临时起意杀人相比,其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大的多,所以量刑轻重有别。为此,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否定预谋杀人,从而为之后的辩护提供支撑。
面临预谋杀人的指控,辩护律师通常会提出杀人行为系偶然作出,临时起意为之。临时起意杀人通常在行凶时间、行凶场所、行凶工具的选择上,具有临时性、偶发性;杀意形成时间具有突发性。本案中,陈世锋随身携带换洗衣服、绕道莲根车站、购买威士忌壮胆、戴着口罩不走电梯而走楼梯,行为迹象确实可疑。为此,辩护律师指出,陈世峰事先未准备行凶刀具,刀是刘鑫的;陈世峰随身携带的衣服是为了去干洗店;陈世峰绕道莲根车站前的711便利店买威士忌,是为了江歌一起喝酒;被告没带钱包,所以在莲根站买票,而不是用乘车卡;被告在公寓2楼到3楼的螺旋楼梯上等待江歌和刘鑫,是因为从这里可以更好地看到十字路口,比较容易走到二楼走廊。
辩护律师这些质疑,是存在现实可能性的,行凶刀具事先未准备,临时夺过来的;随身携带衣物,是去干洗店;事先准备威士忌助助兴,绕道莲根站买票是因没带钱包。到此,辩护律师的这些工作值得学习,这种精细化已经详细到陈世锋手机中显示搜索过干洗店、钱包是否携带以及3楼的螺旋楼梯视野更好等等细节。
(二)夺刀误伤、杀人未遂、刘鑫锁门
在我看来,否定预谋杀人只是常规辩护,接下来辩护律师的做法变得有些奇特,因为案发时没有监控视频,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发现作案工具,被害人被刺身亡,检方构建证据体系存在困难,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的空间很大。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两点:一是被害人系陈世峰夺刀误伤,江歌瞬间便失去生命,之后的刀伤是杀人未遂;二是,刀是刘鑫递给江歌的,并将江歌锁在门外。
这两点辩护着实很精彩,刑法强调主客观相一致,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客观证据显示江歌死亡系被致命刀伤所致,第一刀和随后十几刀的关系变得很重要,第一刀如果被动摇,也就是说二人争执、夺刀的过程中,陈世峰不小心刺伤江歌,瞬间毙命,那么对于第一刀的结果,陈世峰不具有故意,故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十几刀的行为对象实际上是尸体,这在刑法上叫做不能犯,即行为人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无法实现。比如空枪射击、误把面粉当作砒霜,误认尸体为活人,是犯罪未遂形态的一种类型。
特定的命案场所以及部分证据的缺乏(证人不可靠、行凶刀具不在案、没有监控视频),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合理怀疑的空间。辩护一旦成立,陈世峰便是故意杀人未遂,刑罚会轻很多。
此外,辩护律师将行凶刀具撇向刘鑫,并直出刘鑫存在锁门行为。有观点认为丑化刘鑫以及关注锁门没有丝毫意义。相反我认为,刘鑫如果存在锁门行为,锁门行为就是被害人致死因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将造成两个后果:一是锁门带来刺激与冲突的升级;二是锁门对被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力,没有锁门的话,被害人或许不会死亡。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辩护律师指出了检方录音与刘鑫当庭口述之间的矛盾,“报警录音显示刘鑫知道陈世锋伤害江歌,并锁门,当庭证言对此给予了否定”。本案中,刘鑫证言极其关键,事关辩护律师整体辩护策略,杀人故意形成时间、是否预谋杀人以及杀人未遂。辩护律师这一策略,丑化了刘鑫,将她的不可靠抛给法官,同时将江歌致死的因果链条分配给刘鑫。
从辩护逻辑来看,简直无可挑剔,辩护律师意图为陈世锋牟取全部可以争得的利益。
两难境地:谨慎选择
客观证据显示,江歌致命刀伤形成之前,江歌身上存在多处防御伤;6号致命刀伤入口处还有7号刀伤,两个伤口可能是刀还没拔出来又接着刺了一刀,显示有两个入口伤,只有一个出口伤;致命刀伤从左侧刺入颈动脉,深达6~8厘;陈世锋伤痕不是刀伤,可能是抓伤。
(一)夺刀误刺之说难以实现
显然,客观证据与夺刀之说存在冲突,排除了夺刀与误刺之辩,第一,江歌身上存在多处防御伤,并形成于致命刀伤之前,夺刀之说没有余地;第二,致命刀伤虽只有一个出口,但却存在两个入口,第一刀未拔出,瞬间刺入第二刀,两刀非常连贯,随后又有多刀补刺,确定了杀意形成时间;第三,陈世锋指出致命刀系夺刀误刺,与深度达6-8厘米的强烈程度不符;第四,陈世锋身上不存在刀伤,只有抓伤,与其主张受到江歌持刀攻击明显不符。
客观证据面前,夺刀误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样的辩护,是存在争议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辩护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丝可能性,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化利益;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则将被告人置于百般狡辩与毫无反省的境地,因为客观证据明显指出,夺刀与误刺几乎没有可能性,一味的辩解就是狡辩与不知悔改。两难境地,谨慎决断一直考验着辩护律师。
(二)诉诸感情、推测臆想
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辩护律师出现哽咽、哭泣,并带动陈世锋痛哭,这种诉诸感情的辩护,是否妥当值得考量。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人,参与庭审,应基于证据与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同检方抗辩,说服裁判人员。庭审是理智与克制的,不同于当事人浓厚的情感色彩,这种诉诸感情的辩护方法,与庭审的严肃格格不入,或许会令裁判人员心生厌恶,并对被告人产生反感。
庭审最后一天,辩护律师最后陈述内容与之前的辩护逻辑存在部分出入,杀人未遂、夺刀误刺的辩点几近放弃,大部分笔墨用于反驳预谋杀人以及证实刘鑫不可靠。可以看出,面对客观证据,夺刀误刺之说没有存在余地。
最后陈述中,辩护律师添加了推测与断想,“刘鑫从猫眼看到被告走了,开门走出来,这是0点19分和0点22分之间。刘拿了刀柄,回到房间,除去自己的指纹,把刀柄洗干净,再把刀柄放到楼梯的第一段位置。因为刘鑫知道江歌被刺,才会在0点22分,再次报警,让警察叫救护车”。辩护律师将刘鑫递刀给刘鑫,建构于推测,必然无法说服裁判人员。刑事案件的认定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里的怀疑不是没有根据的辩解,而是有理有据、自然而然的合理怀疑,具有合理性,即根据正常逻辑、合乎自然的得出案件结论不是唯一的,尚存有其他可能性。没有根据的推测与臆想,不会有助于辩护,相反会将辩护沦为狡辩。
想必辩护律师同被告人有过充分的沟通,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这样的辩护策略,我们作为案外人无法简略评断优劣与否。相反,辩护律师的努力与细致尽收眼底,应给予充分尊重。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