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观察员/孙亚超
12月7日,钱伯斯委托国内自媒体发布《2018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评选了中国地区律所、律师等排名,引起法律圈的强烈热议。许多法律人从广告法的角度讨论了钱伯斯排名到底是不是广告。
争议时间线
12月8日,斯伟江律师发表《天下名器,窃之不祥——评律师排名》一文,认为钱伯斯作为一家商业机构,仅对主动申请参选的律所和律师进行排名本来就不够客观;而且,采用“第一等”、“第二等”的字眼进行评级违反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另外,一家律所或者一个律师能力到底如何,应当由客户评价最为合理。
同日,“法律先生”发布了《别了,钱伯斯》,通过检索从组织结构、评选方式对钱伯斯榜单的科学性、权威性提出质疑。
12月9日,熊定中律师公开其发给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律师律所排名实名举报信》,直接举报钱伯斯榜单涉嫌违反广告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同日,张巧良律师发表文章《斯伟江律师,你让我失望了!》反对斯伟江律师观点,说明自己作为钱伯斯的上榜律师从未申报过参选和也未缴纳过任何费用;且从榜单上来看,入选律所和律师的业绩确实可以证明其实力,属于实至名归。
12月10日,署名为敏大的律师发表《熊大你出来,律师律所排名不是广告》一文,从广告法的角度驳斥了熊定中律师,认为排名机构并未与律所达成宣传推广的合意,不具有推销服务的营销属性,因而不应当被视作广告。
紧接着,金宏伟律师发表《熊二自己要说话了》一文,认为钱伯斯排名就是广告;是否收费不是认定广告的评价因素。如果此排名具备“科学的取样、充分的数据、正确的分析、周延的逻辑”,那么可看作为研究意见而不是广告。
12月11日,熊定中律师再发文《熊定中:律师律所排名是广告,就是,就是》,再次从广告法的角度深入评析了钱伯斯商业评选的法律性质,坚持此排名构成广告的观点。
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看完法律圈各法律人的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相信您对钱伯斯排名已经有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和看法。那么,您如何看待钱伯斯针排名的?钱伯斯针排名的法律性质为何?钱伯斯排名是否违反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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