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文倩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电子支付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财产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财产的方式普遍采用电子支付方式。行为人不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即可通过网络支付平台获取财产,从网络支付平台调取资金流转数据成为司法机关指控这类犯罪的重要一环,辩护律师也因此需要重点审查该类证据。相比其他七类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和立法现状决定了审查电子支付证据的特殊性。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法律上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首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方法
(一)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分为主体合法审查和程序合法审查。主体合法审查既要审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调查取证权,还要审查收集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第八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有资格收集电子数据证据。
程序合法审查,对于计算机犯罪,审查是否符合《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相关规定,即对电子证据进行检查的人不得是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有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其他犯罪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调取证据的程序规定执行,如: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是否取得并出示了搜查证;搜查范围或对象是否超出了搜查证所确定的界限;侦查人员在扣押涉案的电子设备或电子数据证据时,是否取得相应的扣押手续;案卷中是否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是否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没有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是否注明……
(二)客观性审查
对电子数据证据客观性的审查,主要有自认方法、推定方法、证人具结法、专家鉴定方法、电子签名方法五种方法,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1.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2.电子数据证据的传递与接收;3.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4.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三)关联性审查
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综合案件情况详细分析,由于个案之间差异很大,在此不多赘述。
三、电子支付证据的审查方法
根据以上要点,综合笔者遇到的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情况,就如何审查电子支付证据,总结如下经验:
(一)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确立了司法机关向网络支付平台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9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说明办案机关向网络支付平台调取电子数据证据时应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并让其在通知书上盖章。如果二者缺少其一,辩护律师可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律师还要审查公章所示主体是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对象一致。
(二)客观性审查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数据证据检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一)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清单》;(二)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三)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第十三条规定的封存方式有: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数据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一般情况下,网络支付平台均由大型设备作为数据库载体,由于成本高、操作性差,司法机关不会查封、扣押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数据库设备,而会采用计算待收集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的方式证明数据未曾被司法工作人员更改。因此,律师要审查案卷中是否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副本,如果没有,查看电子数据光盘中有没有完整性校验值文本。侦查机关会制作以所使用的安全散列算法为名的文本,该文本记录了光盘中所有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和对应的存放路径。如果既没有查封、扣押决定书副本,也没有完整性校验值文本,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可能被破坏,律师可提出异议。
律师还可以查看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和命名是否有乱码;电子数据证据中显示的资金流转是否前后矛盾,金额、流向、总和是否和案卷中其他证据相矛盾,如有,视具体情况决定提出客观性异议。
总之,律师可以立足于案情和证据情况,大胆提出合理的电子数据证据客观性异议。
(三)关联性审查
查看资金流转的源头与终点,资金流出口是否能确认为被害人,资金流入口是否能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其一不是,能否作出合理解释。一般网络支付平台都要求用户实名制,律师可以查看电子数据中实名制信息里的身份证号能否相对应。
电子数据证据中会有网络支付平台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账户登陆日志,一般会有登录该账户的IP地址,律师可以通过IP地址查询网站(如http://www.ip138.com)查询登入网站时,行为人对应的物理地址,一般精确到区县一级。但是若行为人使用VPN访问网站,此方法将得出与实际不符的结果,不宜再使用。一般情况下,将查询到的物理地址与案卷中其他证据相比较,如果存在矛盾,可以作为“不在场”证明,排除部分事实的认定。
编排/王琨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