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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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立的初衷在于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促进就业形式的稳定,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引发很多的争议问题。本文针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解除或终止以及用人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做一简单论述。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劳动法体系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有如下类型:
1、协商一致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律规定强制性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时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意即,劳动者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况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推定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条款实际上承认双方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推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之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都属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否终止
不同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限届至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劳动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这一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解读: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续签,也不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理由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故意不合法的解除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继续用工行为,或者本应当存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尚未发生,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从谈起,用人单位仅仅应当承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违法解除。理由在于劳动者在符合继续履约能力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害。如果用人单位仅承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则这种行为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有冲突,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条原文的含义表达的是,是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于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
从现有的司法实务而言,普遍倾向于第二种观点。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虽然最高立法机关新闻发布会上陈述的观点不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是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借鉴。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