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从因果关系角度分析“杭州保姆放火案”
王鹏 王鹏   2018-01-08

 

文/王鹏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杭州保姆放火案”近日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笔者根据网上信息对此案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所分析案情信息均来源于网络,对于真实的案情和证据不在探讨分析之列。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焕晶长期沉迷赌博,在被害人朱小贞家中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或以买房为由向朱小贞借款,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赌博并挥霍一空。案发前一晚,莫焕晶又用手机进行网上赌博,输光6万余元。为继续筹措财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6月22日凌晨5时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制造火灾,导致朱小贞和三名子女死亡,并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邻近房屋损失257万余元。另据查明,莫焕晶之前在浙江绍兴、上海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在三名雇主家有盗窃行为,均被雇主发现退还财物后被辞退。


通过网络信息了解:2017年6月22日5时04分50秒,杭州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望江路和之江路交叉口附近发生火灾;5时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报警称,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着火了。于5时07分23秒119指挥中心调派力量前往处置。辖区中队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鲲鹏路正门。保安上车带路从绿城尊蓝钱江豪华精选酒店大门进入,消防车遇阻后,6名消防员下车,通过破拆铁门锁后,进入着火建筑底部,消防车掉头从闻潮路大门进入。5时17分,6名消防员携带灭火救援装备进入着火建筑乘坐电梯,前往17楼设置进攻起点,利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枪至18楼,从开启的保姆房内攻灭火和搜救人员。支队全勤指挥部和增援中队相继到场后,也一直按照有人员被困的情况开展搜救和疏散工作(先后在其他楼层搜寻疏散7人)。同时,在16楼设置进攻起点,在1802室入户门出水枪防止火势蔓延。5时40分,由于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无法对火势进行有效打击,内攻推进困难。在启动消火栓泵和消防车给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加压后,水压均无明显变化。随后,指挥员下令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6时08分许,因烟气集聚、温度升高,造成屋内回燃。6时15分许,消防员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至18楼出水才逐渐压制火势。7时许,消防员发现4名被困人员,立即展开生命体征检查并进行心肺复苏,并报告指挥部要求医护人员和担架上楼。7时05分,消防员将被困人员转移至电梯前室。随后,陆续将人员转移至楼下移交医护人员。5时54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6时48分,现场火灾被扑灭。(信息来源:360百科)


据受害人邻居爆料:发生火灾时,其和家人在5:30分左右在自己房间被浓烟呛醒,但没有听到任何火警警报的声音,也没有任何人来敲门通知撤离。准备撤离开门时发现有安保人员和消防人员在打开其家门口的消防栓准备取水作业。当天16时左右,其和家人得到允许可以返回家中,但没有在自家消防栓前地面上发现水迹(早晨上从家里撤离时,发现在其家门口取水,按照常理推测,如果当时消防栓有出水,则其家门口地面不可能是干净没有水迹的)。小区中消防设施的不规范以及私自篡改、补填、事后偷偷更换老旧过期消防器材是事实。站出来发声的业主受到了不明人士的威胁。(消息来源:微博老婆孩子在天堂6-2919:02“感谢网友们提供的证据”)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被告人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物)再造成房内沙发等物品着火的行为即可认为放火行为终了。虽然莫焕晶意图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受害人感激,但其所实施点火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其负有扑灭着火的义务。其多年从事保姆工作且作为一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居民楼内着火的重大危险现实性,其具备主观认识因素,而在其发现灭火未果后没有及时通知四位受害人而自行离开,以此不履行先前义务的不作为方式客观上体现出其主观放任的意志因素。因其在居民楼内放火且予以放任,并且达到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莫焕晶应当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案情来看,莫焕晶的行为与四人死亡、财产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的时候,应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根据条件说确定事实因果关系。“条件说”主张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逻辑上必然的条件关系,即“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则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其次,如果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再进行相当性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一先看事实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如果没有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就不会产生四人死亡的结果。假设存在消防员救火不力的情况,莫焕晶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一行为→危险状态→另一行为→结果”的事实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引起重大火灾的危险状态,从而引发消防员救火的行为,在救火过程中,假设消防员救援不力,继而发生重大伤亡的结果。在这样的过程中,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不论介入因素(消防员救火不力)的大小,所引起的危险状态都会可能产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


那么本案的消防员救火不力行为这一介入因素能否引起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则应当考虑:1.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2.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如果介入情况并非异常、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已经断绝。据此分析,应当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有可能存在“消防员救火不力”的介入因素,但是当出现火灾时肯定会有人报警救火,消防员到场后也会积极妥善救火、解救被困人员。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出现消防员救火属于正常介入,救火不力这一介入情况在消防过程中是很少出现的,消防救火的介入过程并非异常;该介入情况(消防员救火不力)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较大可能性。因此,该案中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人员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


二再看本案中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因果关系,我们要进行相当性的判断。根据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时,一般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加以确定的。在“相当性”的具体判断中,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实行行为与最后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存在。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大者,因果关系不存在。

 

另外,如果介入行为与实行行为对于结果发生的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均应视为原因行为,同时成立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莫焕晶对于放火行为一般情况下会引起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这是为一般人所能认识的。导致最终的死亡结果概率也是高的。关于介入因素异常性,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消防救火介入因素的存在,但不能反映出介入因素过于异常(消防员救火不力)的存在。从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来说,死亡原因为死者吸入一氧化氮窒息而死,消防员即便扑灭明火,火灾引燃他物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同样可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介入因素目前来看,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因而,本案中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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