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大陆律师业如何避免“数钱论英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研究
吕良彪 吕良彪   2015-09-23

 

 

中国律师业经过近三十余年成长已经到了一个近乎分水岭的关键时期。中国律师要走出“作坊”式发展阶段,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业、规范化发展是其必备因素。而律师的分配体制,则是影响律师业发展状态的最重要制度因素之一。


一、“提成制”及其历史必然性


所谓的“提成制”,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贡献和业绩——主要是创收额——来决定律师收入的一种分配体制。目前,尚有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采取不同形式的“提成制”作为基本分配制度。应该说,律师“提成制”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对于特定时期的中国律师事业而言有着某种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第一,“提成制”符合现阶段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规律,具有促进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丰富营养


其一,“提成制”的根本与核心,在于律师收入与其“贡献”相挂钩,这是最符合人类趋利避害本性的一种竞争;


其二,“提成制”有明确预期可以使律师明确知悉自己收入与成本,加强律师工作计划性;


其三,“提成制”有相对简洁明确的计算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分歧与冲突;


其四,“提成制”非常有利于律师法律服务的个体独特性和综合性,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提成制”鼓励着律师、律所乃至整个律师行业创造更多的律师收入。——律师费对于律师而言绝非仅仅意味着金钱,律师费是律师法律服务水准、法律服务价值与贡献的最客观的量化标准之一,是衡量律师社会贡献与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同时更是中国律师得以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


第二,“提成制”的形式可以是、也应当是灵活、多元的


有单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提成制”,也有律师团队与律所之间的“提成制”;


有单纯的“提成制”,也有与其他的分配方式相并存的“提成制”;


有一次性把所得支付给律师的“提成制”,也有分次分批支付的“提成制”。


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认识“提成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地利用“提成制”的特点,而不应将我们对“提成制”理解和运用不当带来的不利后果,归咎于“提成制”本身。


第三,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现阶段中国律师业的整体发展而言,“提成制”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坚实的制度支撑。


昨天在这个论坛上,北京律师协会的王隽律师告诉我们:目前90%以上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单纯或者是复杂的“提成制”,全国的比例还要高于这个数字。昨天在这里,陕西的律师告诉我们说:没有了“提成制”叫我怎么办?我们完全可以指责“提成制”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我们完全可以主张彻底毁灭“提成制”,但是现实的历史责任感让我们不能出现观念与制度的真空,那么对于中国律师事业而言无疑将是灾难。


二、“提成制”存在的弊端


关于提成制是现阶段促进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营养剂”还是阻碍中国律师成长的“海洛因”,素来争议不断。笔者以为,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规模、历史传统等因素,在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的分配模式。“提成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影响律师事务所资源的配置:


其一,“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团队化合作


在传说中的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律所可以指定某一领域专业合伙人及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处理某一类法律事务。


而所谓“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因为律师收益多与拿到业务的律师直接挂钩,所以可能出现同一律所不同的多个律师或律师团队竞争同一法律事务、甚至出现相互压价等恶性竞争的尴尬。


其二,“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专业化分工


在传说中的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全所律师团队分工有序,每个业务部门、每个律师具体负责某一领域甚至某一环节业务,一方面保证为客户提供最专业高端的服务,一方面降低律所作业成本、提升律所作业水平与服务质量。


而所谓“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了自身或团队的利益,抢到什么业务都由自己团队律师操作(HUNTWHATYOUMEET,EATWHATYOUHUNT!),既不能保证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服务,也不利于律师专业化水准的提升。


其三,“提成制”或不利于律师培养与成长


在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因为“老板”或“权益合伙人”相对固定,所以注重律师团队的培养。年轻律师从执业之初即被培养为训练有素的“牧羊犬”,专业而高效。


而“提成制”下的律师更多的则象是“独狼”,个体能力虽强但无法团队作战,相对成功律师也无法从全所层面对年轻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既不利于青年律师成长,也无法“抱团取暖”。


其四,“提成制”或让律师“数钱论英雄”、一切向钱看,导致律师执业行为的诸多失范。


应该说,导致所谓“数钱论英雄”、“一切向前看”的根本原因乃在于社会化的“拜金思潮”与人性的贪婪,而非必然“提成制”这一分配模式本身。应该看到,虽然律师费是律师价值与贡献的最客观标准之一,但律师的主要价值与贡献在于集“政治使命、法律智慧、商业技能与文化品味”于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的属性之一但绝非最重要的、更非唯一的职业价值与职业属性。律师主要以“人力资源”为基础服务客户与推进社会进步,这与以人力资源、资本资源、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综合性资源为基础的行业完全不同。所以,虽然律师个体创造商业价值能力可能是“超强”的,但“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也是很自然的现象。所以,“数钱论英雄”本身,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自我贬低”与“自我矮化”。


三、区分所谓“公司制律所”与“提成制律所”是一个伪命题


诚如大成律师事务所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王忠德先生所称:实际上,区分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完全是一个伪命题。——中国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普通的合伙,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谓“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严格意义上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应该是实行公司化管理、采取“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而采取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也同样可以进行所谓“公司化”管理,只不过在分配体制上采取按照律师费的一定比例和办法,向律师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也不能说“类工资制的”分配模式一定比“提成制”来得公平,来得科学。——笔者不否认“公司制”(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化、专业化水准相对要高,但从国外情况看:缺乏律师直接面对市场、与律师收入完全脱节的分配模式,可能导致律师只管干活而无视律师事务所在该业务上的收入,甚至导致律所严重亏损。另一方面,所谓“公司制”(类工资制)的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少数老板(或权益合伙人)是真正的利润享受主体与律所权利主体,而“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权利主体要相对广泛得多。


应该说,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取决于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史与传统,只要有利于律所成长就是合适的分配方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律所的分配方式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但,不可否认地是:国外经过多年成熟发展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没有采取以律师个体或团队独立于律师事务所的作业及分配模式。他们基本上是同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共的财政管理,形成相对公共的利润池。同时,根据律师的“贡献”——而这种贡献并不仅仅取决于律师及其团队的商业性收入这一单一指标,而是相对具有多元的评定因素——来评定律师的“类工资性”分配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律师事务所要发展壮大,必须建立强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共财政,公共案源,公共律师,公共法律文本库,公共法律产品研发,公共品牌推广,等等。


四、律师事务所分配体制创新与完善


第一,何为“中国律师业最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


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停止过科学化分配体制的尝试,而这一创新本身的基本原则亦在于“公平”,即日益相对科学与多元地公平评定每位律师的“贡献”及其应得收入。例如金杜、中伦、君合等律师事务所采取的类似于“计点制”的律师“类工资性”收入评定模式,亦是将律师创收、律师对于事务所品牌建设的贡献、对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智力成果的贡献、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公共事务所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每位律师应得“点数”(即具体的“贡献额度”),进而决定律师的收入。——曾有律师一再强调金杜、中伦、君合等“一流大所”所采用的都不是“提成制”,认为这些大所代表着中国律师业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趋势。所以得出结论:提成制是海洛因,妨碍着中国律师业向先进方向发展。如前所述,分配体制是每个所根据自身发展历史与现实进行的理性选择,每个所情况不同,分配模式也需要多元化。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从目前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看,采取“类工资制”分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未必必然引领行业发展潮流。


大成近十余年来的迅猛发展有赖于“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以及“高端的文化影响力”,具体则表现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在此过程中,“以案源人为核心”的灵活、多元、公平、透明分配体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案源人核心制”,即原则上以案源获得者为核心,确定法律服务团队,通过案源人与其他参与的合伙人、律师的协商,确定每位参与者的利益分配方案。而律师事务所,则根据统一的规则与办法,公开透明地确定案源人可供支配的律师费份额。——“在哪里都有大成兄弟,什么领域、什么地区我都可以有效沟通;啥业务我都敢接进大成来做,因为做什么的专业律师我们都有。”十几年前我对大成的愿景,早已成为现实。而且,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及其他各项制度,也保证了所有律师在事务所受到平等保护。


第二,“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革新的有益尝试


作为从“提成制”脱胎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大成的分配体制变革或许给众多尚处于相对单一“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一些发展思路或某种启发:


其一,“案源人核心制”如何最大限度调动律师创造律师费的动力


案源人相对居于整个案件处理的核心,使律所合伙人、律师有最大动力拓展案源。律所内部,案源人可根据职业声望、专业能力、成本付出等多种因素,根据律所规则与合适的律师进行合作。这样一来,外在市场与所内市场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其二,“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律师的团队化合作相契合


律师间的合作除基于情感与习惯因素以外,更现实的是源于律师精力、知识、技能与资源上的相互需要。没有这种需要,无论采取什么分配体制律师也不会合作;有了这种需要,单个律师完成不了或是独自完成某一业务不经济时,大家自然会团队作业以获取各自的“比较利益”,与是不是采取提成制无关。应该看到的是,律师的能力各自侧重不同,有的律师擅长开拓业务,有的律师擅长制作法律文书,有的律师精于法律分析;在不同的业务能力中,不同律师的能力大小与层次高低也各不相同。这是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基本事实。律师的合作理应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各自的比较利益。这种作业团队中,需要解决的是团队成员间收益的分配方式,而与是否实行提成制还是工资制无关。比如接了一个大的改制项目收了律师费进来,必然得组律师团队进行工作,可以按照协议计入各个律师名下,再按比例提成。提成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是也可以是多元的、灵活的。


其三,“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新律师培养相契合


新律师要学习的是什么呢?难道是把老律师的案源都抢来才叫培养么?提成制下老律师对新律师的“传帮带”就是一种最有效的培养。年轻律师不要新抱怨老律师不“教”,更多的应该靠自己去“悟”。相当部分律师主要是年轻律师总有一种"被剥削者"心态,总容易过高估计自己"技术性劳动"的价值,总不服气老律师或是大牌律师拿大头自己拿小头。其实劳动收益的一个基本规律是: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不同律师得到回报的高低;不同律师能力层次的高低,也决定了收益的多少。这也正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些能拉来案源、社会关系广泛的律师收入总是高于干具体活的律师的原因。——当下的常态是:有资源的律师拿到案源,由有头脑的律师牵头,找一帮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干活。——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尚不足够发达的状态下,除了极少数业务要求极高的领域,案源始终是最稀缺的资源;在目前律师法律服务专业性尚不足够强、尤其是律师的工作成果并不主要依赖律师专业水准的情况下,律师的“关系”与社会影响力往往是更稀缺、更宝贵的资源。这是一个需要冷静甚至痛苦面对的基本事实。


其四,“案源人核心制”如何与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相契合


律师间的合作,在于资源与利益的共享,成本与风险的共担,从本质上来说与提成制或任何一种分配体制没有任何关系。律师如何共享资源、分工合作,绝不只是简单地“案源+专业”或是“A专业+B专业”的模式。事务所品牌共享除去事务所的声誉、办公条件等因素以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基础性公共设施”的共享——基础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包括法律服务大数据库(合同及各类业务的相对科学标准模板、客户及其负责人的资源积累、法律法规及相关法院判例的研究等)的建设与服务。


第三,律师分配体制的科学运用


中国律师业确实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收入分配体制,这不仅是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行业的价值导向问题。律师的分配机制离不开律师创收标准这一核心数据,但要对律师的“价值与贡献”进行多元化的科学、公平地认定,同时还需要加入其他的配套制度:例如律师事务所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本身由“普通合伙”向“特殊的普遍合伙”乃至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化甚至上市公司的尝试;例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的案件质量管理与办案流程监控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与风险管理机制;例如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尤其是必须建立强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共财政,公共案源,公共律师,公共法律文本库,公共法律产品研发,公共品牌推广,等等。——总之,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需要与时俱进,需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进程进行系统化调整,需要科学细化律师工作价值的评判机制以实现相对公平,从而有效促进律师个体成长,有效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有效促进中国律师行业的担当。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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