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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是法律界人士热衷的话题,我们在很多律政剧中也常见坐在法官一旁的十二位陪审团的身影。尤其是,我国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中也提出完善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陪审员法》,经过三年试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上升至法律层面。在此背景下,本文回顾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后,对比其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同。
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评价西方民主的时候说:“民主制度很不好,但是其他制度更不好”,这句话在之后被人们引申为民主制度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我也想在本文中阐述在美国这样有着独特文化背景的国度里,陪审团是现今能够实现程序价值中事实认定的最不坏的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的基本制度之一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
美国的建国历史很短,大部分的传统来源于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近现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陪审员来自于被告人的同一个社区并且熟悉被告人及案情,发展到今天,陪审团在英国不再审理民事案件,而是少部分的刑事案件。但是,有趣的是,美国不仅继承了从英国学习来的陪审团制度,而且还发扬光大,成为现今世界陪审团制度最完善并运行很好的国家。
早在美国建国之初,起草宪法的国父们便探讨过陪审团的留存问题,最终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得以保存。《权利法案》是在美国宪法正文之后所附有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第七条确立了陪审团审判相较于法官审判而言是公民的权利,并且陪审团审判有最终裁判的效果,法官不得任意推翻。
陪审团制度得以在全美国推行在于1966年的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中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再次确认了陪审团审判是美国人民的基本宪法权利之一,是实现美国公民参与民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国,每年有超过100万人参加陪审团服务,有29%的美国人在一生中曾担任过陪审团,而对这其中的大部分人来说,这也是除参加选举之外参与民主实践的最重要的机会。[1]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民主基石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著作《美国的民主》中,将陪审团制度视为实现人民自治的重要方法。这种自治方式被称为“参与型民主主义”,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制度。这也是美国宪法之父们所追求的,也是全美国人民摆脱殖民地统治后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国家的愿望。
有意思的是,与其他国家明显不同的一点是,美国人民极其不相信政府,他们更愿意相信人民。这也是为什么会有三权分立和制衡,制衡之后,对于危险最小的司法部门,依然不放心,还要再设一个陪审团审判制度以制衡法官审判。
还有一个可信的理由就是因为陪审团更多的是象征人民,法官象征政府,因此陪审团做出的判决的可接受程度远高于法官一人所做出的判决。因为,陪审团就是他们自己--社会价值观的宣泄而非法官本人,大部分的美国法官都支持陪审团制度,因为至少它可以转嫁责任,虽然不完美,但却是有效的避雷针。就像O.J.辛普森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之后,媒体对美国民众做了一项统计发现大部分美国民众是支持这样的判决,尽管他们认为是错误的。假设是法官做出的无罪判决,这个统计结果很有可能不一样,相信有些民众会产生怀疑,会不会是辛普森有钱而买通了法官呢。
因此,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发展至今天还能保持良好的活力,就在于它身后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土壤--作为美国民主体系的表现之一得以很好的庇佑。
除了美国牢不可破的民主基石之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还有哪些必须存在的原因,并使其成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不坏的制度呢?
二、陪审团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制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到,法律要保障权利以及实现自由与正义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有合理的审判程序,即程序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实现。程序正义可以保证司法过程公正、有规则地运行,促进法治以及正义的实现。现代法治不单单是重视实体的正义,而是渐渐将目光集中在诉讼程序的规则是否合理,能否通过最公正的方式还原事实的真相。
公正的审判基础是事实认定,然后才是适用法律。所以,通过正当程序收集证据、认定事实,便成为一切诉讼的基础。美国赋予人民权利进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只进行事实认定,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那么这种制度架构基础是什么呢?我想基于下列一些原因来分析。
(一)法官亦非天使,陪审团是预防腐败的良方
美国的宪法之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3篇说:“主张设陪审团者,其最大理由为可以防止受贿行为。因对常设的司法官员应对为一事临时召集的陪审团,当事人应有更多的时间,更好的机会进行贿赂,故可设想对前者较对后者更易施加腐化影响。”
在讨论法官职业时,我们常说美国的法官都是通过多年的律师执业积累了很高的威望才可以选任,通常都拥有很高的道德水平,通常是终身制的,能够保持中立和清廉。然而,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美国的联邦最高法官的任职是终身制的,但是很多州的法官却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而且其收入也远比成功的律师要低,难以保证每一位美国法官都能够公正廉洁,一旦一位法官的品质较差,那么他受贿影响的将不是一个案件,他的腐败将会带来更多地危害。在电影《伸张正义》中饰演的一位法官便是这样一位道德败坏,不仅欺骗被告人认罪还强奸妇女制造伪证,这说明美国也存在不正直的法官。
而陪审团通常是由六至十二个人组成,想贿赂大部分人是较难的,而且陪审团制度的最终裁决通常也要求一致裁决原则,为了以防万一而贿赂所有陪审员,机会比登天还难。假如通过贿赂买通一个陪审团成为可能,那么也只是导致这一个案件的不公正。
(二)诚实的法官也会有偏见,陪审团彰显集体的智慧
《洛伊斯的故事》中讲述了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案例,在洛伊斯诉埃弗莱斯矿中,初审法院的法官麦克纳尔蒂做出了不利于洛伊斯等女矿工们的判决,在阅读麦克纳尔蒂法官的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这位法官对女性的歧视暴露无遗,不尊重女性的隐私,将这些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以前的悲惨遭遇写在判决书中,并且认定这些悲惨遭遇才是她们现在所受精神折磨的根源,否定了多年的性骚扰对她们所带来的伤害。所幸,这个案子经过联邦第八巡回法庭的审判,严重的批评了麦克纳尔蒂法官的适用法律的错误,判给女矿工们高额的赔偿数额,最终最高法院也维持了第八巡回法庭的判决。
这个案件就很好的揭示了法官也同样会有个人偏见,一个时代的向前推进,一定不是通过一个人的努力,必定是通过绝大多数人的觉醒,才推动了历史的车轮向前进。洛伊斯案件就是发生在女性因为性别而工作不平等的时代,法官会局限于自己的价值观以及对众多案件的机械分类,失去了变革的活力和生机。有数据显示,美国的法官大部分是男性、白人,这也难免会因为这些法官的成长经历和所受教育形成个人的价值观,影响案件事实的真实判断。
美国是个多元化的国家,多种价值观交融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大熔炉。多种文化之间彼此竞争,陪审团象征了美国的一种原则,我们可以并且应该信任普通美国公民的智慧、知识、正派及常识,寄希望于普通大众。陪审团的成员也是从众多的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选出,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是最多元化的美国民主团体。在这样的团体之中,更能体现集体的智慧。
在电影《十二怒汉》中,十二位陪审员在讨论案情的过程中,每个人贡献他所发现的事实,通过表演还原,整合了集体的智慧,这个来自不同阶层有着不同工作的小团体在发现事实真相的道路上越走越近。例如,一位陪审员发现一位证人鼻梁上有戴眼镜造成的压痕,从而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即案发现场,关键证人并未戴眼镜,视力模糊导致证言的可信度下降。
就是在这样的讨论中,进行了证据的解释和故事的连贯还原,每个人都试图以合理的方式和逻辑说服其他人,并且在试图说服的过程中发现矛盾之处,从而否定自己的判断,这个过程,就是不断克服偏见,走向正义的过程。
试想,法官能做到这点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官理解证据规则并掌握较高的法律技巧,就判定法官比那些从事其他社会职业的陪审员在通过说话人的行为方面识别真实度能力更强。除此,法官很有可能在长期的这样的重复性工作中,机械的划分了事实类型,并武断妄下了结论,这相比那些初次接触法律案件的陪审员而言,他们更有新鲜感和热情,发现更多的事实片段。经过陪审团激烈讨论分析证据后,形成了一致裁决,这个裁决是很难改变的,相比一个人做出决定而言,个人做出的决定比团体更容易改变,也就是更不值得信赖的。
当然,反对者会说人数众多的陪审团会导致乌合之众,分散责任以及低效。诚然,这是司法追求公正的必然代价,和行政不同,我们实行首长负责制,一个人决策签字,那样的效率很高。但是司法的目的不同,它是一个社会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做出一份公正的判决书也许会花费一些时日和精力,但那是人们愿意付出的,因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的确保障了社会的公正。
(三)陪审团促进程序制度的完善和政府部门的尽职
在美国的律政剧中,我们觉得精彩的部分往往是交叉询问环节,因为很多事实真相就是在双方律师的询问之下发现了矛盾之处从而逼迫真相浮出水面。我国的证人询问制度与美国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证人坐在法庭上自己陈述他所知道的事情,并不是像美国那样律师问一句证人才可以答一句,这也是美国完善的证据规则中的一部分,即意见证据规则和传言证据规则等,防止证人说出了一些违反证据规则并对陪审团造成影响的证据。
陪审团制度促使律师更加重视证据出示和法庭语言的技巧,他们会提前与证人商议在法庭上应该如何表现。而对于法官来讲,他们在庭前和庭中都会对陪审团给予一些指示,比如陪审员不能在审判的过程中与其他陪审员讨论,他们最终做出的判断应该仅根据庭审展示的证据,不能受到外界媒体和舆论的影响等等。
其实除了我们主要谈的小陪审团之外,还有庭前的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作用能够控制案件进入法庭的流量,促进检察官搜集强有力的证据,并且防止法官案前受到证据的影响而造成庭审预判,与美国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是相配套的。
美国的检察官制度是美国政府的一部分,隶属于司法部,有统计显示,大部分的案件并没有进入法庭,而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了解决。只有少一部分的案件进入庭审,而80%的案件都是判决有罪的,这说明了检察官只有在证据很确定的时候才敢起诉至法庭,陪审团掌控着证据是否充分有说服力的决定权,这客观上促进了检察官和侦查部门更加尽职。O.J.辛普森案给美国政府上了很好的一课,要取得陪审团的定罪,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取证,不允许些许的瑕疵和合理怀疑。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美国运行了这么多年,但是它有一个致命之伤,并且直击其要害,这也是反对陪审团制度的主要理由,这就是过于重视遴选陪审团制度而忽视了庭审的根本。甚至有人说美国的“胜诉是通过挑选正确的陪审员获得的”,影响审判结果的主要因素成了陪审团的遴选而不是证据,那么审判所依赖的原则就会被削弱。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双方律师将自己的法律人的理想和追求抛到脑后,一味地追求胜诉,不惜任何代价。正如电影《伸张正义》里最后拒绝为有罪行的法官辩护所说的一样:“我们太在乎自己一方的输赢,以至于忘记了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发现真相。”
经典小说和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为我们展现了现代陪审团顾问产业的兴起和逐渐庞大,辩方律师有着一个庞大的陪审团顾问,他们分工明确,搜集每个陪审团的信息,甚至干涉他们的私生活以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尽管检方最开始是排斥的,但还是聘请了来自费城的陪审团顾问。这类似于“帕卡斯赌博”,即这不会有什么坏处,也许还会有好处,如果当事人付得起钱,为什么不呢?陪审团顾问从遴选陪审团开始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之前会组建模拟的陪审团,建立“影子陪审团”去旁听以分析不同性格的人对不同案件的看法。
小说《她的同阶陪审团》中讲述了一个科幻故事,但却揭示了陪审团存在的这个严重问题,就是通过研制出一种能够植入陪审员脑中的芯片,律师能够影响陪审员做出的判断。正是由于存在对陪审团这样的担忧,有人说有时候陪审团作出的判断让人捉摸不透像掷骰子。
尽管如此,美国的一项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一致显示,决定裁决结果的最关键因素是向陪审团展示的证据。证据是陪审团裁决的首要决定因素,由于对陪审员影响最大的是向他们展示的信息的质量,故完善陪审团裁决的最佳方式是改善陪审团所接受并需考虑的信息。证据质量越好,产生裁决就可能变得越好。[2]对陪审团的指示必须包含的便是要求他们只能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以及可以采纳的证据来判断。
著名影片《杀死一只知更鸟》中,被告人汤姆被指控强奸,但是唯有的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并且律师在交叉询问环节成功的展示了合理怀疑,然而陪审团由于个人对种族歧视的偏见而无视法庭证据,基于黑人就该有罪的价值观判决汤姆有罪,这是那个1930年代下社会背景导致的。要做出公正的判决,“最关键的时刻是证据被收集,生成或分析的时刻”。
撰写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一书的美国联邦法官对陪审团制度进行激情辩护,他说:“最为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必要废除陪审团。民众中公平与才智才是主流,自治的基础依然存在。每个人都知道,我们有时选了一些傻瓜去就任公职,甚至去对抗劲敌,但是很少有人主张说应当废除选举制度。相反,我们发誓要做的更好--给予选举制度更多关注、增加投票率、使合格候选人登记备案,甚至可能限制金钱在政治中的有害影响。我们的目标是让选举制度变得更好,而不是将之抛弃。对待民主制度的另一个伟大发明--陪审团,我们的态度也应如此。……然而,陪审团在向我们展示,法庭正义依旧安然无恙地握在人民手中。在工作的复杂性和陪审员所感觉到的对立压力方面,陪审团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但是如果我们给予它公平的机会,陪审团就能够获得成功,正如它在过去取得了成功一样。这意味着改善陪审团在法庭的工作条件、它所接收的信息和知道以及它周围的司法体制。”[3]
陪审团制度不会因为存在一些问题就轻易废除,而忽视它带给美国更多积极的影响。它存在的问题也正是司法追求正义所不断改善的地方,比如如何使得诉讼程序更加公正,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完善证据规则,发现事实真相,让这个体现多元化民主团体的陪审团制度得以发挥它最大的价值是美国司法关于陪审团制度改革的方向。
四、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有权发表独立的评议意见,不受外力干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也是让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减少外界力量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使得法官接受当事人和人民陪审员的双重监督。
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显著的差别:
第一,是否享有法律适用表决权不同。最大的差别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参与法律适用的表决,而美国的陪审团只进行事实判断。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1、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而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选任方式不同。美国的陪审员随机选举产生,从符合条件的数据库中随机抽选,各方当事人有权对备选的陪审员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询问、质疑,最终选任出本案的陪审员,同时还有候补陪审员。而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第8至12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第一步,基层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所需人民陪审员名额。第二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 、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常住居民名单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人员作为候选人。第三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四步,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进行公开就职宣誓。
第三,任期不同。美国的陪审员是一案一选,并且随着案件的终结,陪审员的职责也就终结。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四, 任前要求不同。美国的陪审员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无须精通法律条文,只要用来自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对证据作判断就行了。在入庭前会对他们进行一些法律程序和陪审员职责行为方式的指导。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我国人民陪审员必须接受一定的法律培训。
第五,保障机制不同。根据各州法律规定,美国陪审员每天可以获得一定报酬,还可以报销其他实际开销。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第3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见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由此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获得一定补助,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助标准。
结语
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形成较为系统成熟的运行机制。相比而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时间较短,但也是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从而更好的发挥司法民主,接受民主监督。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美国有其独特的国情,制度是建立在国情基础之上。我国也应立足本国国情,完善符合本国法治环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初衷都是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中,让人民用自己的朴素价值判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使得司法不脱离人民群众,既有利于保证司法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又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发挥司法的社会指引和教育作用。
注释:
[1] 张鹏程:《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历史与当下》,载《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
[2] 【美】伦道夫·乔纳凯特著,《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律出版社,第二十章
[3] 【美】威廉·L·德威尔著,王凯译,《美国的陪审团》,第238-239页
参考文献
[1] 【美】伦道夫·乔纳凯特著,《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律出版社,第二十章
[2] 【美】威廉·L·德威尔著,王凯译,《美国的陪审团》,第238-239页
[3] 孟军著:《艰难的争议--影响美国的15个刑事司法大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章
[4] 张鹏程:《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历史与当下》,载《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
[5]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6] 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7] 臻鹏:《陪审团制度的法哲学思考--以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例》,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3月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