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模式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黄斌 黄斌   2018-07-31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节目模式是指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其核心部分在于节目创意。

通说认为,节目模式是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是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现实生活中电视节目模仿、抄袭成风,司法实践中对节目模式模仿、复制的判定也很无力。为此,有必要对节目模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5年4月8日)

 

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与综艺节目影像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互不影响。

 

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综艺节目影像,系机械方式录制完成,在场景选择、机位设置、镜头切换上只进行了简单调整,或者在录制后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剪辑,认定为录像制品。

 

如无特别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片者享有综艺节目影像的著作权;或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者享有综艺节目影像的录像制作者权。

 

综艺节目影像中的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等,符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单独构成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摄制综艺节目使用音乐、舞蹈、演说、戏剧、杂技等作品的,应当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单个作品的行为主张财产性权利的,不予支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摄制综艺节目使用表演者的表演的,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表演者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作品中的表演的行为主张财产性权利的,不予支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录像制作者使用音乐、舞蹈等作品、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综艺节目的,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就他人使用综艺节目影像制品中的单个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予以支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以编辑整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综艺节目影像的部分内容的,构成对综艺节目影像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适用酌定赔偿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综艺节目的自身情况。包括综艺节目的类型、制作成本、收视率、许可使用费用或转让费用等;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侵权时间,比如是否在节目热播期内传播、侵权行为的方式,比如是否是实时转播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下载、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人使用节目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

 

二、相关司法裁判

 

1、“涉案节目表达方式是有限的,如果将涉案节目模式视为一种作品,势必会损害到其他类似的比赛,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不良影响,故乾清公司自日本引进的30人31足节目模式并非著作权法所应保护的客体。”的认定

 

在乾清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30人31足节目模式主要是通过30人绑腿的形式,让参与人员进入场地后开始竞速比赛,以先到达终点者为胜,这种模式体现的是一种思想和方法的范畴,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表达方式。另外,30人31足,与2人3足等类似的绑腿比赛,仅仅区别在参与人员数量上,并无本质不同,且涉案节目表达方式是有限的,如果将涉案节目模式视为一种作品,势必会损害到其他类似的比赛,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不良影响,故乾清公司自日本引进的30人31足节目模式并非著作权法所应保护的客体。

 

2、“涉案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认定

 

在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案中,法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是以婚恋交友为主题,经过节目环节的策划和编排,选定导演、主持人、男女嘉宾,虽然过程和结果都是开放式的,但制作方配备了制作团队,选择了拍摄场地,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制作了各具特色的VCR,并可在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凝聚了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与电影的摄制过程相似,可以认定涉案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万合天宜公司在创作《万万没想到》时,所采用的“使观众意想不到”的创作风格,并在剧中使用的人物形象、道具、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存在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抄袭、食人而肥获取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故不论四川电视台的节目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均不影响万合天宜公司的上述法益具有可保护性这一基本前提。”的认定

 

在四川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万合天宜公司就四川电视台的节目使用了与其相同的创作手法,并在场景选取、人物设置、服装道具等创作元素方面与其作品构成近似,亦不具有正当性的主张,一审法院对此评价如下:对于作品主题、风格的表达,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正当的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如果允许对作品主题进行垄断,其他经营者不得就相同主题进行其他形式的创作,则会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而滑向垄断的边缘。

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电视台通过求真探索和科学实验来表达“万万没想到”的主题,并未有何不妥,只是名称的选择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有失妥当。至于万合天宜公司关于四川电视台在场景选取、人物造型、服装道具等创作元素方面的使用,亦属非正当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场景、人物造型、道具等创作元素的采用,经营者可自由选择、编排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由竞争,但需以对在先商品所采用的相同或近似元素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双方节目中虽然均出现了踢足球、就餐、绑架等场景、古代从军人员、长发美女、男扮女装等形象以及盔甲等道具,但二者在使用上述通用元素时,所使用的布景、演员、故事内容、人物设计等均不相同,也未构成近似,且上述元素散落于双方作品数个短剧之中,很难形成双方作品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万合天宜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元素系其《万万没想到》作品中别具一格的表达方式或具有可识别性的显著特征,故相关公众不会因上述创作元素的使用而发生混淆或误认,一审法院对于万合天宜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4、“涉案春晚其所呈现的连续画面恰恰反映了制片者的构思,融入了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的认定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央视春晚通常集歌舞、小品、相声、戏曲等多种艺术表演于一体,由中央电视台从各地选送的节目中,精心挑选出质量过硬、特点突出、符合晚会主题和风格的节目作为晚会的现场表演节目。观众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大厅现场观看,亦可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观看直播。

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2015年春晚》系观众通过互联网看到的央视春晚,与现场舞台演出不同,该画面系中央电视台对春晚现场摄制并经过一定编辑后形成的影像。因春晚现场拍摄并非对现场表演进行简单的机械录制,而是经过了复杂的设计和编排。通常由总导演、总摄像、总编导统一指挥,按照事先拟定的脚本,由各个机位通过不同角度对现场表演进行多角度拍摄,同时,编导需在现场对摄制画面进行现场取舍、编排,并插入字幕、事先录制的短片及外景等,因此,从独创性的角度分析,通过互联网呈现给观众的涉案春晚,既非对现场表演活动的简单、机械录制,亦非仅对机位设置、场景选择、镜头切换等的简单调整,其所呈现的连续画面恰恰反映了制片者的构思,融入了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因此,较录像制品,春晚影像具有更高的独创性特征,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实务思考

 

综艺节目源于创意,通过对创意的阐发,逐步补充细节形成脚本,然后与制作准则、主题、角色、情节、音乐、道具、台词、舞台设计等具体元素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综艺节目。因此,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的特性决定其模式只能是框架性的,脚本虽然有文字记载,但往往只是对节目规则、场景、音响等粗线条的记录,属于“思想”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通说认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为三种:脚本、歌曲、舞蹈等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节目名称等标识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高度模仿则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笔者认为:电视综艺节目中对于节目规则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分电视综艺节目中相应的节目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节目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综艺娱乐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可作为表达。以人物形象、道具、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体现的详细节目规则,构成了对综艺节目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

比如在四川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万合天宜公司在创作《万万没想到》时用于体现“使观众意想不到”创作风格所使用的人物形象、道具、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均可视为表达;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正当的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如果允许对作品主题进行垄断,其他经营者不得就相同主题进行其他形式的创作,则会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而滑向垄断的边缘。

对于作品主题、风格的表达,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作品;但是对于场景、人物造型、道具等创作元素的采用,经营者可自由选择、编排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由竞争,但需以对在先商品所采用的相同或近似元素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为前提。

 

在节目模式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主张构成作品的内容包括:(1) 整个节目模式构成作品; (2) 相应节目素材,包括主持人的主持风格、操作方式、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背景布置、脚本、剧本、音乐、舞美设计,比赛进制、晋级方式、特定的口号、标语、节目规则、节目情节、主题、基调、规则、事件发展顺序、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场景、配景音乐、图片等分别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3)以事件发展顺序、特定的口号、道具、比赛进制、晋级方式、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体现的详细节目规则构成了对综艺节目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

 

节目模式相似性比对步骤:

(1)对综艺节目整体进行分析,如果比较复杂具有独创性则构成类电影作品,但如果比较简单、缺乏故事情节则可以作为录像制品来保护;

(2)首先采用抽象过滤比对法,将两节目的内容要素抽象为节目主线、主题思想、节目流程、板块组合、节目风格等几个层次,对于无剧情的及现实类的节目其思想与表达是混同的;

(3)对相应节目素材进行分析,如表达过于简单或通用表达则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果表达具有显著性特征则我们通常认为是与思想分离的独立表达;

(4)对节目规则进行认定,将抽象的思想进行细化并从中剥离出情节、主题、人物关系等作为表达进行保护;

(5)对两节目的相应节目素材进行相似性比对;

(6)采用“整体概念和感觉” 或风格测试法或观众测试法进行修正,从节目总体观念和感觉出发,防止抽象过细不当缩小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编辑/董唯唯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