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诉前员工徐振华获赔1940万谈竞业限制
王原全 王原全   2018-08-17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互联网行业作为市场竞争最为残酷的行业之一,其从业人员的职位变动异常频繁,这导致互联网行业的竞业限制案件呈多发趋势,高赔偿额成为常态。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一旦被认定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腾讯前员工徐振华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被判赔偿腾讯公司1940万,创同类案件最高赔偿纪录。本文将结合这一竞业限制领域的最大案件剖析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徐振华进入腾讯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担任过《植物大战僵尸Online》和《部落守卫战》的制作人,还曾任《轩辕传奇》运营经理。2016年,腾讯出品手游《王者荣耀》,迅速称雄国内手游市场。与此同时,在海外市场上,也有一款来自于中国的5V5实时对战MOBA手游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它的名字非常特别,叫做《Mobile Legends》,由成立于2014年1月26日的沐瞳科技开发。徐振华担任沐瞳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2009年和2012年,腾讯上海公司与徐振华先后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徐振华作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腾讯上海公司母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授予徐振华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对价。协议书还约定,若徐振华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被认定为无效,他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

徐振华从腾讯离职后,随即进入沐瞳科技工作。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徐振华又先后成立了杭泽公司、沐央公司、沐联公司三家游戏公司。杭泽公司研发了游戏“魔法英雄(MAGIC RUSH)”,沐央公司研发了游戏“巨龙之战”。

 

徐振华于2014年5月21日被通知并立即接受腾讯上海公司内审部门的面试调查,得知因在外设立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劳动关系当场立即解除,当天没收员工门卡、驱离工作场所。腾讯随即起诉徐振华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其进行赔偿。

 

二、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2017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振华赔偿腾讯违约金372万余元。

2、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徐振华应支付腾讯上海公司1940万余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创竞业限制类案件最高赔偿纪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违约金数额的认定。下面分析两个问题,一是徐振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二是对本案的焦点即违约金数额问题进行阐述。

 

1、徐振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主要有三个要素:

 

(1)要素一:主体是否适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本案当事人徐振华担任过《植物大战僵尸Online》和《部落守卫战》的制作人,还曾任《轩辕传奇》运营经理,属于高级技术人员,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要求。

 

(2)要素二:是否签订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条款。即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2009年和2012年,腾讯上海公司与徐振华先后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徐振华作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腾讯上海公司母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授予徐振华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对价。

 

(3)要素三: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超过二年),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事实产生。本案中,徐振华从腾讯离职后,随即进入沐瞳科技工作。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徐振华又先后成立了杭泽公司、沐央公司、沐联公司三家游戏公司。这些公司开发的游戏明显与腾讯开发的游戏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并形成竞争关系,违反了《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该三要素,两审法院均认为徐振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事实认定清楚,是典型的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例。

 

2、如何认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有的约定具体数额,有的约定某种收益的返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若徐振华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被认定为无效,他行使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

 

针对股票收益的计算,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产生了不一样的判决。一审法院以解禁股票的税前份数和解禁日的收市价来衡量双方在《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的“行使”所产生之“实际收益”。但以解禁股票的税前份数和解禁日的收市价计算实际收益,并不能如实的反映徐振华所获股票实际收益情况。

 

二审法院以腾讯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更符合《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的“行使”所产生之“实际收益”。因为股票价格是一直在变动的,股票所生之收益,应当包括股票价格变动的部分。

 

综上所述,通过对腾讯诉前员工徐振华获赔1940万一案的简要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启示:一、用人单位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务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防止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重大损失;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排/董唯唯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