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医疗纠纷:治疗选择权由谁来决定?
章李 章李   2018-11-13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孕妇王某因孕妇宫内孕40+2W胎膜早破,入住被告医院顺娩一男婴,巨大儿。顺产过程中王某发生会阴部撕裂。该孕妇产前1个月B超提示:胎儿BPD90㎜,但胎儿腹径103㎜。

2016年4月27日,患者王某以阴道分娩后间断大便失控10月余至被告医院门诊,告知至上级医院检查及治疗。患者王某随即至数家上级综合医院专科门诊就诊,均告知以目前患者的会阴撕裂及肛门损伤状态,不管是手术治疗还是其他治疗,均难以保证患者目前大便失禁状态能够明显有效缓解。患者王某遂放弃手术等后续治疗。

2016年5月,患者和医院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双方在鉴定前共同签署了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和鉴定风险告知书。医学会在组织双方听证后,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在给孕妇王某顺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且与患者目前会阴撕裂及肛门损伤致大便失禁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患者目前的人身损害后果等级为三级甲等(对应六级伤残)。

2016年8月,患者王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医院向法院抗辩:医学会认定的三级甲等人身损害后果不应当予以采纳。因为原告王某目前疾病没有经过系统治疗,不属于治疗终结状态。原告王某应当在接受手术等后续治疗措施,待病情稳定后,再次进行人身损害后果鉴定。

 

二:争议焦点:原告王某是否能够以目前的伤残等级状态主张赔偿?

 

笔者认为,原告有足够的理由以目前的伤残等级状态向被告主要赔偿,理由如下:

 

(一):原告疾病属于稳定或终结状态,伤残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1、患者有自主选择治疗方案和自主选择是否治疗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目前任何医疗行为都有一定风险,所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也就是说患者有自主选择治疗方案和自主选择是否治疗的权利

本案原告基于对“会阴撕裂及肛门括约肌损伤致大便失禁等”的后续治疗所存在的医疗风险存有很大顾虑,因为客观上以目前医疗技术而言,即使继续手术等治疗,原告大便失禁等症状存在仍然得不到改善的医疗风险。原告不愿意冒着身体健康痛苦去接受治疗效果得不到保障的治疗。而且,原告目前在通过饮食结构调整、排便习惯控制、生活习惯改变等方法能够部分习惯和适应自身大便失禁症状的情况下,其身体获益不一定比通过手术等治疗效果差。

原告在权衡各项治疗方案的利弊后不愿意选择继续治疗属于原告对其身体权、健康权的合法处置。除原告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如果被告或法院坚持原告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在内的后续治疗这无异于强制佛教徒开荤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治疗自主权和选择权涉嫌损害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于法不符。故原告目前身体状况可视为医疗终结或疾病已处于稳定状态。

至于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原告可能对医疗新技术增加信心和信任愿意或同意选择手术等治疗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无涉。 

 

2、原、被告双方均知情并同意以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进行包含人身损害后果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

原、被告双方在诉前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委托鉴定事项包括医疗过错行为、人身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双方对委托事项均知情并分别签字或盖章同意。以及原、被告双方在鉴定前均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均知情并同意以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进行包含人身损害后果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被告作为经常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机构,在鉴定时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其也是认可原告鉴定时的身体状况属于疾病稳定状态,符合鉴定条件。

 

3、当地医学会鉴定人最终作出了包含人身损害后果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说明原告身体状况已经符合损害后果鉴定情形

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提交的病历材料等鉴定材料,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原告鉴定时的身体状况,医学会鉴定人最终作出了包含人身损害后果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说明原告身体状况已经符合损害后果鉴定情形。虽然原告可以继续治疗。但是可以治疗并不等于应当治疗,而且原告目前的疾病也不是一定要治疗后才算属于治疗终结或疾病稳定状态。有的疾病,比如原告目前所患的“会阴撕裂及肛门损伤致大便失禁”通过自身身体调解的效果并不一定比医疗介入要差。

所以,原告目前身体状况可以认为属于治疗终结状态或疾病稳定状态,可以在此条件下确认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故当地医学会做出的包含原告人身损害后果在内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合法合理。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其他类似判例中患者(原告)的遭遇,是让原告选择不愿意手术治疗的强力佐证。而且也是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佐证。

在其他类似“产伤导致大便失禁”判例,如(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74号(2014)南民三终字第00004号(2014)太民初字第154号、(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731号等。这些案例可以佐证原告选择继续手术等治疗的顾虑、不愿意就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继续手术等治疗的理由。因为这些产后大便失禁的医疗损害案例中,这些患者都进行了数次后续手术等治疗,但是所遭受的“会阴裂伤及肛门括约肌损伤致大便失禁”损伤状态治疗效果并不佳,仍然难以改变六级伤残(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一损害后果的事实

而患者为此得遭受了更大的身心痛苦,所谓花钱买罪受是也。所以从法律上讲,不管原告是否选择继续治疗,都很难改变原告的损害后果等级。因为《医疗事故分级(试行)》中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第20条等明确规定,肛门损伤致排便功能障碍,无论轻重,都属于三级甲等伤残(对应六级伤残)。而且此类医疗损害案件,医疗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基本都在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所以本案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并不为过。

 

(三):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

人具有社会属性,的确需要因为社会秩序的稳定让与一部分权利,比如要遵守交通不可以随意行走,比如要爱护野生动物不可随意捕杀,比如不可以暴制暴而是得寻求公权力救济。但是,每一个自然人有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比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每个人有自我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继续治疗与否关系到原告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其决定权在自己与他人无关在原告疾病已经稳定并且不愿意接受继续手术等治疗的情况下,当地医学会作出人身损害后果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正义为什么离我们越来越远?

不要把原告的克制当成软弱不要把原告的善良当成懦弱。原告是在按照法律程序理性地、和善地解决问题,这应当是法治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的。如果被告或者法律要让原告强制医疗后才能赔偿,我想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新的问题。这也不是在培养法治公民,而是在制造刁民。因为谁吵谁凶谁有理嘛,明天原告就可以直接住到被告处,然后等待可以治愈的那一天,可能是一天,也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很多年。但是显然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却有很多人在用,并且屡试不爽,社会为什么会变成这样?这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深思。

熊逸先生在《我们为什么离正义越来越远》一书中对“正义”进行了深刻而直白的揭示:正义不过是强者的利益罢了。历来都是强者制定规则,兼顾下弱者的利益,但仅仅只是“兼顾”而已,往往存在兼顾不到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原告,作为弱势的患者,在其权衡手术等治疗利弊,不愿意选择手术等治疗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要强制性的让其选择手术等继续治疗,大概也是熊逸先生笔下“正义”的体现吧。

社会戾气越来越重,社会阶层在不断分裂和固化,弱势群体的声音在不断被弱化和忽视。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当秉持怜悯之心,俯下身来,仔细听听他们的声音,照顾他们的合法利益和合法诉求,关照他们的情绪,尊重他们合理的选择,让他们乐观、积极、有信心地面对这个世界。这也是我们法律人的价值所在。

综上,原告在被告处接受诊疗遭受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六级伤残),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

 

根据原告目前六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此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10225.3元。

 

附:4例“产伤致大便失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例。

 

序号

案号

案情简介

鉴定意见

1

(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74号

2010年2月10日,患者杨红梅在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顺娩一男婴,巨大儿;

2011年4月27日,杨红梅以阴道分娩后间断大便失控一年余再次入住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并随后行会阴裂伤修补术;

2011年5月--7月,杨红梅多次以会阴裂伤修补术后大便失禁就诊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等医院治疗。

西安市医学会、陕西省医学会:本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2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004号

2003年1月8日,薛某在内乡县妇幼保健院顺产;

2003年8月16日,薛某因产后下身一直渗黄水再次至内乡县妇幼保健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

此后薛某因一直漏便,先后在郑大一附院、河南省肛肠病医疗中心、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

2010年、2012年,薛某先后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六级伤残。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60%责任,二审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3

(2014)太民初字第154号

2013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太康县中医院顺产分娩一男婴;

2013年1月31日,原告因会阴切口感染自此到被告处复诊;

后因会阴感染,大便稀时无法通知先后在郑大一附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多次治疗,共住院149天。

2014年8月、2015年2月,周口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先后作出鉴定意见。

周口市医学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河南省医学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4

(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731号

2009年10月23日,原告冯某某因顺产中撕裂会阴收入恩平市人民医院;

随后分别于2010年6月、2011年5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2012年9月等多次在多家医院行会阴部裂口缝合术。

2014年,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

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六级伤残

以上4例“产伤致大便失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说明:产伤导致会阴撕裂及肛门括约肌损伤致大便失禁,患者经过长期、多次、多种治疗治疗手段后,治疗效果仍难以达到预期,而且也难以减轻患者的伤残等级和身体痛苦程度,反而徒劳增加患者的疾病痛苦和经济损伤,并且治疗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并发症:如继发产道严重狭窄、直肠阴道瘘等。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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