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如实”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张西云 张西云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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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触两起案件:一是A公司招聘一位高管,签订合同后发现高管不具有招聘时要求的技能,经过查询后得知高管入职时伪造了文凭,虚构了学历,于是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高管返回已经支付的高额工资。二是某公司招聘时隐瞒了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欺诈为由要求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两起案件都在审理之中尚没有结果,但是让我想起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如实”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如实”义务,即用人单位招聘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违背该项义务,不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且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应当忽视“如实”义务。


一、劳动合同法“如实”义务履行的时间和状态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如实义务是为了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劳动合同无效而设置的“前义务”,它涉及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和劳动者的如实说明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法律将该项义务设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前。


此项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是积极的、必须主动履行的义务,如果怠于履行将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如实义务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用人单位了解时负有“如实说明”义务。有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了解,劳动者不负有主动披露的义务。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应聘时负有诚信义务,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做出真实的陈述。


二、劳动合同法“如实义务”的内容


1、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如实说明,一般情况下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教育背景、从业经历、某一方面的技能和职称及与用人单位招聘职务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时,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公司高管限制情形,如是否具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是否担任过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担任过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是否具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形,劳动者如应聘该类职务,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三、未履行“如实”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确认无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招聘时任何一方违背“如实义务”,对方会以欺诈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诉讼。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做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裁判文书。


(二)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如果是劳动者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合同。


(三)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赔偿的,《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有:


1、劳动报酬: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经济损失:因劳动合同无效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没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五)行政机关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招聘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1、用人单位招聘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履行“如实义务”


1、用人单位对外发布的招聘广告和招聘简章,应明确说明招聘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以及对应聘者的要求及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应聘者告知上述内容,对应聘者了解的其他情况做出详尽的讲解和答复,让应聘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及应聘岗位的基本情况。


3、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制作《履行告知义务确认书》,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4、劳动者应认真填写用人单位发放的调查问卷、确认书等书面资料,对用人单位发问内容做详尽,真实陈述。


5、用人单位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所有书面资料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以备查验。


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秉承“诚实信用”帝王规则,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才能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和说明带来的无效合同法律风险。

 

 

编排/王淼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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