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因为进行内幕交易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表面上这是一件普通的内幕交易案件,但据处罚中显示,当事人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路径就来自于微信聊天记录,不仅是一部分没有撤回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证据,就连一条已经被撤回的聊天记录也被采纳为证据。
据悉,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某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刘某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某,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某回复“明白”。之后,刘某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证据吗?
答案是可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但是微信聊天想要也不是随便就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看来新出台的证据新规确实比照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有着不可小觑的改变,为了诸位爱学习的法律人,在2020年这一被称为“法律人学习元年”的时代里,无讼学院推出了证据新规巡回大讲堂课程,小伙伴们快来扫码报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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