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他乡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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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经营中的商业名誉越来越受到重视及挑战。不少企业经营者稍有不慎就被卷入了不良信息的漩涡,这些不良信息或涉及侵害涉事企业的名誉,或涉及侵犯涉事企业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虽不涉及上述问题,但在公众获悉某些与涉事企业有关的不良信息后会对涉事企业的发展带来其他的不良影响。那么不良信息的涉事企业应当如何采用合法方式删除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并尽可能降低不良信息对自身经营的负面影响呢?
本文将介绍四种不良信息删除及维权的常用法律操作方式,并对各操作方式实施中应当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实务要点进行系统解析。希望能够对从事该类业务的同仁有所帮助。
一、通过向平台提供相关身份及事实证据删除不良信息
此操作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权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条的具体操作又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提供涉事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证照材料;2.提供侵权信息的网址;3.提供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并尽可能附带相关证据。
虽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事企业并不负有提交事实证据的义务,平台也不负有审查事实是否成立的义务。但是实际操作中,不少平台仍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事实审查。涉事企业在降低对自己不利影响的范围内适当提供事实证据以加快不良信息的处置效率。
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实务中涉事企业使用此方法投诉的较多,但是由于平台并非专业的审判者,有的平台会顾及流量和平台宗旨等原因对存在一定争议性的问题让涉事企业自行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后再做删帖处理。
因此,此种操作方式仅适用于原因较为简单,侵权较为明显的案件。尤其对于借助涉事企业名义发布不利于涉事企业的事件信息的行为,由于此行为首先违反了互联网实名管理办法,通过涉事企业直接投诉,一般能够取得较好的纠正效果。
笔者建议涉事企业如果要尝试此项投诉能够争取到一次性操作成功,最好聘请专业律师组织材料进行投诉。也建议有这方面兴趣的律师朋友钻研一下此方面的业务,如果涉及商事主体的重要项目,此类业务的收费不比诉讼案件收费低。
二、利用百科规则纠正百科类侵权问题
利用互联网的规则解决互联网的问题是删除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最佳方式。对于涉事企业而言也往往是最经济,最能小范围解决问题的方式。遗憾的是,我国互联网信息的发布规则不成熟,只是对于部分特殊信息具有重要的操作意义。例如,对百科词条的删改操作就比较典型。
有的侵权人采用百科词条的形式发布不利于涉事企业的不良信息。涉事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百科词条的编辑规则,进一步修改百科词条,删改不良信息;也可以通过投诉并提供引证事实证据的方式纠正与事实不符的词条表述。注意这里的引证事实应当尽可能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此项操作需要涉事企业对相应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百科词条编辑及投诉规则较为熟悉或者具有较高的积分权限。企业负责日常形象维护的部门应当对各知名网站的百科编辑规则较为熟悉并积累相应的编辑修改权限。此类权限系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价值,不容忽视。
三、利用互联网新闻许可规则进行投诉
此操作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该规定实施于2017年6月,自实施之后有不少互联网平台因违规发布新闻信息而被处罚。尽管如此,从目前的执法情况来看,仍然有不少网站存在此种违法情况。
就本文所述的不良信息删除问题而言,不少涉事企业的侵权信息是通过新闻的形式发布的。对于此类信息,如果发布者不是专业的新闻机构,或者转载者并无无互联网新闻许可资质,则涉事企业可以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平台删除不良信息。平台拒绝删除的,涉事企业可以投诉到互联网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违法行为纠正。注意此操作同样适用于转载者所转载内容系有资质的新闻机构发布之新闻的情况。
四、诉讼的前提及诉讼方案的设计和推进方式
对于关于企业基于名誉权发起对互联网用户或者平台的诉讼问题,实务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涉案事实是否符合诉讼要求;2.如何更有效的设计诉讼方案。下面分别讲述此两个问题的实务要点。
(一)如何确定涉案事实是否符合诉讼要求
确定名誉侵权是否构成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方式对名誉侵权的构成进行了详细规定。按说上述规定已经很详尽的规定来涉案事实是否符合诉讼要求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系商事主体,其名誉权的成立及侵权事实的构成在实务中仍然经常产生争议。最典型的认知就是,由于企业属于商事主体,其系营利为目的而存在。因此在商事主体不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也将相应不成立。此观点错误理解了名誉侵权责任类型的内涵。虽然商事主体所受到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经济损失,但不等于其主张名誉权之诉时,如果不发生经济损失则推定其不存在名誉权被侵害的情况。
损害事实是行为人对当事人权益进行损害的一种客观存在,该存在是否会给被侵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所不论。而损失事实指的是行为人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发生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发生损失事实。而对于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而言,并不要求一定已经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可以看出该原则,该解答第十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的问题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据此,如果公司未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或者其经济赔偿的诉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并不等于行为人对公司的名誉侵权责任不成立,也不等于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如何更有效的设计诉讼方案
在设计诉讼方案时,律师或法务可以同时设计两套方案供涉事企业选择:1.对搜索引擎公司发起诉讼;2.对主要发布该类违法信息的网站或首发该类信息的网站实施起诉。注意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起诉的目的不在于真的可以实现胜诉,而在于警示搜索引擎公司不要参与到企业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中来。
实践来看,除特别情形,为降低法律风险,不少搜索引擎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会主动停止对涉案事件的信息抓取。而对于第2项操作是涉事企业的最后维权操作,在完成相应的证据固定后,起诉人正式启动该程序实施维权。上述两项方案先进行第一个方案,再推进第二个方案。如此操作可以先降低不良影响,再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五、结语
涉事企业操作上述投诉或者诉讼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操作方式的实际特点,从减弱并逐步消除不良信息影响力的角度解决该类问题。当然同时还要考虑如何以最低的维权成本实现上述目的的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选择有偿删帖的形式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有偿删帖大多存在违法之嫌,另一方面有偿删帖的操作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导致对涉事企业在互联网的漩涡中更加被动。
而对于律师或者法务而言,应当加强对此类业务的关注度。转变诉讼解决纠纷的唯一性理念,从互联网的特点及危机公关的角度,结合互联网法律法规,开拓思路,力争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网络不良信息的散布问题。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