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观察员/孙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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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南京火车南站一男子当众猥亵女童的新闻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目前,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发布消息称,确认“摸胸男”段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而受害女童就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猥亵儿童案件被频频曝光,前日,又有一名女童在重庆某医院被其姑父当众猥亵。而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都是遭亲属侵害,被猥亵儿童几乎都对此猥亵行为无动于衷。
案件焦点
1.处理猥亵儿童案件所面临的难点
儿童性教育问题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敏感话题,许多儿童被性侵害以后而不自知,有的家长认为谈论性教育是一个羞耻的话题,甚至默许一些猥亵行为的发生;而且,由于儿童被侵害后几乎无自卫和反抗能力,表达能力差,也可能基于羞耻心隐瞒家长,致使案件发生后难以被发现,证据留存的可能大大降低。因此,儿童性侵类案件是全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发生后无被害人报告最多的一类刑事案件。这也造成了猥亵儿童案发生后立案难、证据固定难的局面。
另外,此类案件发生后,由于对被害人隐私保护不全面,会对被侵害儿童的心理造成伤害。据报道,现在网上的舆论对南京火车南站遭性侵女孩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儿童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抚。[1]
2.养父母是否应该作为共犯论处
目前,来自家庭成员内部的强奸、性侵和猥亵类正在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2]
据报道,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本案的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南京警方也已赶到当地进行调查。如果本案中受害女童与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是否应当作为段某某的帮助犯处理?
从目前报道中所提到的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的父母在侵害发生时也在现场,对段某某猥亵养女的行为无动于衷。如果经立案侦查后查明女童与段某某父母收养关系成立,案件情况属实,那么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不但不及时制止段某某的猥亵行为,并对其施以管教,反而放任了段某某实施猥亵,用一种不作为的形式帮助段某某完成侵害行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另外,根据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3.猥亵儿童罪目前难以定罪?罪行不相适应?
目前猥亵儿童的行为主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制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两法存在冲突之处,这表明并不是所有的猥亵儿童案件在立案后都会走刑事诉讼程序。现实中,大部分此类案件由于证据少、受害者人身伤害不明显等原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侵害人将仅被处以10至15日的拘留。
同时,有许多网友提出,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力度过轻,可能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尽管猥亵行为可能没有直接对被害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但是此行为给儿童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是终身的。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猥亵儿童的罪名,而是将猥亵儿童的行为概括地定义为性侵害,与“强奸”等同。
您对南京猥亵女童案怎么看?本案中女童的养父母是否应被认定为共犯?针对目前我国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您有哪些看法?另外,猥亵儿童案件目前在我国都面临哪些难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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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未来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65065.
[2]法制网: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6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