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视界 | 新形势下提升建筑施工企业诉讼案件 管理分析报告
刘进   2019-02-01

 

文/刘进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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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案件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影响

 

(一)阻碍施工企业市场开发

 

诉讼案件高企,招标方基于诚信及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角度考虑,推定施工企业存在履约能力瑕疵,市场欢迎度大大降低。情节严重的,如施工企业出现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将会导致一票否决。

 

(二)降低施工企业现金流周转

 

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原告方基于实现诉讼利益的考虑,采取诉前或诉中保全,冻结公司账户,降低施工企业资金周转率,不利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开发工作。

 

(三)增加施工企业管理成本

 

诉讼案件处理需要人、财、物支持,处理好一个诉讼案件需要承担高额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管理费用。若通过高效、科学管理,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将会避免相关管理费用支出,提升施工企业成本利润率。

 

(四)降低施工企业融资能力

 

金融机构为施工企业进行授信融资须重点考察其履约能力,诉讼案件作为反映该项指标质量的重要考察要素之一,往往都为金融机构所重视。如施工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金融机构通常会担心是否能胜诉并且可以回收,以免造成坏账,影响其坏账率。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金融机构通常会担心施工企业是否会纳入失信人名单等,造成信誉风险,影响其回款。

 

(五)影响施工企业综合形象

 

施工企业上下游合作伙伴基于对其尽职调查,发现诉讼案件高企,担忧其履约能力,往往会作出谨慎性选择,进而导致施工企业合作空间狭窄。更有甚者,一旦产生信用挤兑,会导致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濒临破产界面。

 

二、建筑施工企业产生诉讼案件主要成因分析

 

(一)投垫项目未经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等必须程序

 

盲目追求市场规模导致施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存在“跑马圈地”现象。企业往往只看重费率等优惠条件,忽略了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如因忽略了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工程流动资金短缺,开工后也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使工程停了再停,产生连锁反应,引发多起诉讼。施工企业既未对项目建设方股东实力、项目建设手续、项目还款来源、项目团队管理能力、项目前景等核心要素进行科学分析与管控,又未要求项目建设方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部分案涉项目即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也因项目业主无还款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基于财政资金匮乏等原因,存在结算难问题,拖延支付工程款时有发生。

 

(二)合作伙伴违约成本过低,对不良承包人的责任追究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

 

部分施工企业为承揽项目,建立与社会合作伙伴合作的经营模式,由合作伙伴对接项目,施工企业出资金、出资质等,合作伙伴以内部承包或分包等形式获取事先约定的利益。利用企业管理环节上的缺失,以虚构交易凭证、以少充多、伺机对外借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导致项目巨额亏损,法律诉讼接连不断。实践中,部分合作伙伴既缺少履约能力,又缺少诚实信用等基本职业道德,一旦项目出现亏损,此类合作伙伴基本会选择“跑路”,让施工企业承担收拾“烂摊子”等责任,施工企业由此承担巨大经营风险。甚至一些合作伙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成本提前将利益流出去,导致合同收入小于合同成本,施工企业诉讼纠纷不断。从双方签订的有关法律文件看,施工企业又难以通过刑事立案等途径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三)项目资料管理环节薄弱

 

大部分案涉项目未建立专兼职岗位资料员,即便设置相应岗位和配备相应人员,也因管理不够专业或责任心不强等综合因素,导致项目资料归档不齐全。甚至有些案涉项目未建立资料交接手续等工作机制,严重影响项目资料管理的一贯性和有效性。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已成为司法实践共识,让证据说话是当事人与法官建立沟通的必要途径。施工企业大量案件缺少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关键资料,导致施工企业诉求难以获得法庭支持。

 

(四)项目分包管理有待加强

 

施工企业缺少有效管控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的抓手,项目层层转包与违法分包等情形十分普遍。未签订分包合同就已进场施工,未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案涉项目未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规定实施招投标程序,导致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给案件处理带来了极大不利。一些项目对违法分包或转包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导致施工企业被实际施工人连带诉讼,企业诉讼现象高企。一些项目部或承包人在对外签订材料买卖、设备租赁、分包等合同时,仅考虑了价格、款项支付因素,无视了逾期支付、质量问题处理及违约金等条款,大量使用了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做出了有利于相对方的约定,为事后诉讼处理埋下隐患。

 

(五)授权管理不严

 

部分案涉项目未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职权进行详细的排他性约定,容易被法院判定为表见代理。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实际收取了材料,事后又从公司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承兑等方式)对外支付了部分款项,或虽未支付款项但在对账单(结算单)上加盖了项目部或企业印章,导致代理关系或表见代理成立。甚至有些案涉项目授予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行使无边界权利,导致项目对外拆借资金,回收工程款不入施工企业账户,对分包、分供商的签证手续把关不严等情形发生。部分案涉项目经理擅自使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担保类合同等,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风险敞口”。

 

(六)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粗放

 

部分案涉项目存在未签订合同就用工,不缴纳社保,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等等,劳动用工法律意识极为薄弱。甚至一些施工企业未对项目部人员进行管理,导致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混乱,劳动纠纷连连不断。或虽然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权利义务落实不到位,劳务公司往往成为开票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金,工程现场缺乏劳务人员上下班情况的有效记录,是导致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原因。

 

(七)合同条款不严谨

 

部分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导致起诉无门。部分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形式,风险范围界面约定不清楚导致互相扯皮。部分结算条款约定过于模糊,导致结算程序与时限过长。部分政府项目对政府审计约定不清晰,导致施工企业回款遥遥无期。部分合同采取据实结算方式,但未约定合同单价,导致计价依据不明确,双方争执不下。部分合同对合同是否含税约定不明,导致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矛盾。

 

(八)印章管理不严

 

特别是项目部印章(含技术资料专用章)往往掌控在承包人手中,项目部人员由于对印章特别是技术章的法律效力认识模糊,加上责任意识不强,使用印章的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私刻项目部印章,由于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导致诉讼的原因之一。

 

 三、建筑施工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

 

(一)部分施工企业领导还不够重视诉讼案件管理,一些诉讼案件未委派律师或公司人员出庭应诉,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二)判决文书生效后,部分施工企业未及时执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公司声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三)施工企业基于企业成本管理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的内在驱动力不够强烈,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未得到合理维护。

 

(四)部分施工企业领导重开发、轻风险防控的思维尚未得到改观。一些领导在思想上存在搞好经营开发是政绩,抓法律风险防范难以出成绩的误区。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表面文章,尤其是在诉讼案件管理方面,存在不管、不问的苗头,导致一些案件呈“僵尸状”。这些问题暴露了施工企业相关领导和人员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意识还不够强。

 

四、提升诉讼案件管理的建议

 

(一)加大诉讼案件调解力度

 

1.加大诉前和解力度。对工程项目结算存在分歧的纠纷,要求项目部做好量、价核对工作,在合法、合规的角度消除潜在诉讼隐患。对劳动争议纠纷,要求分支机构、项目部尽量站在劳动者权益角度满足诉求,尽量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对业主欠款纠纷,综合发送公函、律师函、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争取业主理解施工企业合理诉求,确保建筑工人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

 

2.加大诉中调解力度。对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的诉讼案件,在查明基本法律事实的情况下,综合外部律师意见,以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为原则,尽量与诉讼对手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尽可能避免诉累,加快案件办结进程。

 

(二)抓好案件全过程管理

 

坚持用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每一个诉讼案件处理的质量,要用经得起最高人民法院专业审计的心态对待每一个案件。具体而言,针对每一个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证据目录、证据质证意见、代理词、上诉状、执行申请等文书环节仔细推敲,事先综合不同法律专业团队意见,确保诉讼案件管理质量。创新案件管理方式,加强单个案件顶层设计,事先完善诉讼策划方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调整案件管理策略。加强对外部律师的监督管理,既要做好监督工作,又要依靠律师专业技能。对外部律师的代理行为应事先经过施工企业许可,否则将严肃追究外部律师法律责任,发挥了施工企业大脑与外部律师手脚并用的功能。

 

(三)用好法律保全措施

 

对施工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要做好诉前与诉中保全,用好法院资产查控系统寻找可执行的财产,防止诉讼目的落空。对判决胜诉的案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防止时效届满。对执行存在困难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确保应收账款及时回收。用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制和限制高消费机制,倒逼被执行人履约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创新案件法律代理模式

 

对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弹性较大,证据不充分的诉讼案件,要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机构的沟通桥梁作用,采取全风险代理或基本费用+风险代理的模式,发挥律师积极性与能动性。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则上采取固定费用包干模式。

 

(五)优化诉讼案件考核指标体系

 

要以考核为导向,将诉讼管理压力传递给案发单位,推动诉讼案件管理迈上新台阶。诉讼案件考核指标至少要包含如下:项目部分管诉讼案件工作的领导是否依法履职,诉讼案件管理责任是否清晰系,诉讼案件管理是否有专人办理,诉讼案件办结情况,诉讼案件挽回或避免损失等,要对考核结果在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通过奖优罚劣机制,倒逼诉讼案件管理提升。

 

(六)建立诉讼案件管理专兼职人才体系

 

探索诉讼案件管理“三位一体”模式,即施工企业法律部门是诉讼案件的“大脑”,属于决策中心,全面统筹施工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分支机构是诉讼案件的“躯干”,属于管理中心,全面贯彻落实施工企业法律部门决策意图,组织处理管辖范围内诉讼案件。项目部是诉讼的“四肢”,属于执行中心,负责诉讼案件资料收集,配合施工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处理案件。总部与分支机构做好边界划分,根据施工企业规模大小、法律专业人员配备、管理模式,合理做好集权与放权。通常情况下,建议施工企业总部要设置专门的法律部门,统筹案件管理,配强配齐法律专业人才;条件允许的分支机构,可以适当设置法律部门,但应当配置专业法律人员;项目部可推行商务人员兼管法律,发展法务联络员或项目法律顾问。通过人才体系建设,确保诉讼案件有人管、有人抓、有人监督,实现闭环管理。

 

(七)实现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

 

诉讼案件全过程管理要依托于信息化,信息化要依托于标准化。条件不具备的施工企业,可通过外部咨询等方式,设置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管辖异议申请书、质证意见、鉴定申请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拍卖申请书等标准化模板,方便分支机构或项目部根据诉讼案件具体情形选择文书模板,解决专业盲点,提升管理效率。此外,在施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研究案件管理专门模块,实现从立案、委托授权、通知、裁定、判决、上诉、执行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诉讼案件案卷电子化管理,消除人岗变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八)加大奖惩力度

 

诉讼案件管理好与否,对于施工企业挽回损失或止损具有重要的影响,直接影响施工企业损益表。但囿于诉讼案件非常专业,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难以洞察通过诉讼案件管理可以提升效益,进而忽视建立诉讼案件奖惩机制。然而,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利润越来越薄的背景下,这一现象需要彻底改变。诉讼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诉讼方案策略制定、选择合适律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拟定庭审代理方案、采取何种执行力度等因素,均影响诉讼案件走向。

 

对施工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收集、诉讼标的额大小、执行难度、是否聘请律师等综合因素,以执行回款为基数,计提一定的比例,给予办案人员奖励,其中,对于索赔部分,可给予较大奖励比例;对施工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根据起诉金额与判决金额的差额部分作为计算基础,计提一定的比例,给予办案人员奖励。总之,施工企业要重视法务人员价值发挥,发挥办案人员积极性,合理利用好奖惩机制,将会使施工企业化腐朽为神奇,实现向诉讼案件管理要效益的管理目的。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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