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单位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罪名之一。单位受贿罪跟一般的借贷、正常的投资之间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不是很明确,存在比较大的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如果辩护策略得当,能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目的。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关于单位犯罪问题)规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规定:“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国有单位的廉政制度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单位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
主观要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体现,它常常根植于人的内心,因此主观性比较强。而主观要件又是认定单位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对于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故意不明显的单位受贿罪案件,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有效地无罪辩护。
(四)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单位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1.单位受贿罪与接受以馈赠为名的财物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需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区分:
(1)提供方和接受方的主要领导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2)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
(3)接受方是否许诺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或者是否正在或者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了一般馈赠的数量和价值;
(5)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6)有无正当馈赠的恰当理由;
(7)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2.单位受贿罪与借贷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不能仅看有无书面借款手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合理判断;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识表示与行为;
(6)是否具有归还的能力;
(7)归还的原因。
3.单位受贿罪与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物品的界限
这两者的界限应当从是否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优惠价格”是否“事先设定”和“针对特定人”来区别。
如果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该价格明显低于请托人在事先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价格,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如果国有单位以正常的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与跟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界限
如果由请托人出资,国有单位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却获得利润的,构成受贿犯罪。
如果国有单位实际出资了,并领取该出资应得的利润,或者国有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该单位的安排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或分成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如果该单位领取明显超出自己单位出资的应得收益的,超出部分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5.单位受贿罪与一般单位受贿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行为的危害性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把握。如果没有较重情节,而且数额也未达到较大的情况下,属于一般违法受贿行为。
由于以上关于单位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很多案件中比较模糊,难以区分,这就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因此,有经验的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仔细阅卷、认真研究,甄别案件中存在的无罪因素和辩点,结合相关的有利判例和背后的法理,再通过证据抗辩和程序抗辩,采用恰当的辩护策略,同时做好背水一战的心理准备,最大程度地争取实现无罪的目的。
无罪的具体形式包括: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做出无罪的判决、检察院起诉后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
6.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的不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受贿犯罪,而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受贿犯罪。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受财物还是以个人名义收受财物,以及所收受的财物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只有在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和收受的财物归单位所有这两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虽然以单位名义,但其所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受贿罪。
四、单位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受贿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除贪污罪、受贿罪以外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1999年9月1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