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强奸杀人案背后滴滴平台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宁平   2018-08-27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8年8月24日,一位20岁的温州乐清姑娘乘坐滴滴顺丰车,被顺风车司机强奸后杀害,案件后发生次日,温州市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鉴于案情重大且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侦查。8月25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紧急约谈滴滴平台,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暂停浙江区域的顺风车业务。

滴滴顺风车功能推出后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接二连三的恶性刑事犯罪,让滴滴平台备受争议。社会对滴滴平台的质疑固然有其道理,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滴滴平台是否真的需要暂停业务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换言之,滴滴平台在顺风车平台业务中该如何承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滴滴顺风车业务商业模式

 

滴滴顺风车不同与滴滴平台上的滴滴专车、出租车、快车业务,滴滴顺风车业务从商业模式上而言,是不具有可推广性的;因为滴滴平台并不从中获取利润,顺风车司机也并不是以此谋生;也即顺风车业务不是一个商业项目,而是一个公益性项目。根据滴滴出行《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约定,滴滴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只是作为信息撮合平台,即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功能,顺风车乘客与顺风车司机之间直接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简易商业模式结构图如下:

从上述简易商业模式结构分析,滴滴顺风车平台和其他提供信息撮合功能的打车平台相类似,其基本信息撮合逻辑是:滴滴用户在滴滴顺风车平台发出顺风出行信息,滴滴平台将用户发布的信息在平台进行公布,顺风车司机顺风路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顺风订单;顺风车决定接受用户要约并通过滴滴平台作出承诺,整个商业逻辑简单明了,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该商业模式纯商业角度考虑,该模式是不可能商业化,但符合国家目前推广的“绿色出行”的政策,所以顺风车业务属于公益性质。

 

二、滴滴顺风车业务法律关系

 

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的出现恶性刑事案件,在社会舆论及自媒体的舆论攻势下,滴滴顺风车功能被社会民众所抨击;但滴滴顺风车案件,特别是的“空姐遇害案”以及824日乐清女生遇害案的发生,社会舆论将矛头直指滴滴平台,要求滴滴平台承担法律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分析滴滴顺风车功能直接的三角法律关系。根据滴滴平台《顺风车服务协议》的内容,笔者将顺风车业务的法律关系整理如下:

 

滴滴平台在顺风车业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不同于快车、专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等网约车所承担的角色,滴滴平台在提供网约车打车功能时,滴滴提供的是有偿居间服务,其有义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位颁布的《网络预约出资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司机的转入条件进行核查,提供网约车车辆及人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滴滴平台在提供网约车打车功能时应该《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安全。

 

根据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1.5条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注册用户之间信息交互及匹配“。笔者认为: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功能与网约车服务功能从法律关系而言存在本质区别,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顺风车司机并不是以此谋取盈利,其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提供客运服务,其本质属于一种互助行为;滴滴平台提供的虽然是有偿居间服务,但顺风车乘客与顺风车司机自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内容,且无需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持证“经营”。

 

三、滴滴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滴滴平台作为居间服务商,其在顺风车业务中除了应当承担《顺风车服务协议第四条所明示的合同义务之外,还应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笔者使徒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角度予以简单的分析。

 

(一)刑事责任

自从“空姐奸杀案”发生以后,监管部门要求滴滴平台对顺风车平台进行整改,此次“乐清女孩奸杀案”发生后,根据相关媒体及滴滴平台发布的道歉声明内容,遇害家属曾第一时间联系滴滴平台,要求提供顺风车司机相关信息而滴滴平台客户未能及时予以答复;从刑法因果理论分析,乐清女孩被奸杀,与平台是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滴滴平台滞缓的服务行为并不是导致其被奸杀的原因,故此滴滴平台并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乐清女孩被奸杀虽然与滴滴平台无直接关联,但从事也暴露一些问题,例如滴滴平台是否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法律义务、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分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存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曾被人投诉举报,但滴滴平台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致使次日乐清女孩被杀。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分析,无论是“空姐奸杀案”还是该起“乐清女孩奸杀案”滴滴平台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但滴滴平台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仍有待进一步讨论,不排除上述可能性。

 

(二)民事责任

滴滴平台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作为居间服务提供商,其有责任有义务对顺风车平台司机及乘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根据滴滴平台《顺风车服务协议》的内容,顺风车司机需向滴滴平台注册并主动上传个人及车辆信息;同时也有权收集顺风车乘客的身份信息。

换言之,滴滴平台具有审核顺风车司机及乘客身份信息之责,滴滴平台作为管理者,无论是对司机还是乘客,滴滴平台都应严格履行核查之责,保障司机及乘客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滴滴平台在是否有效履行监管责任未核实之前,不排除其承担侵补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四、总结

 

综上所言,笔者认为滴滴平台作为顺风车平台的居间服务商,并不必然要为平台司机及乘客之间发生的犯罪行为担责;犹如即时通讯工具一般,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在承担适的监管义务后,不需要对其平台内发生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负刑事案件。

暂停顺风车业务,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即便是营业历史悠久的出租车业务,也不能完全杜绝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如何加强对顺风车包括其他网约车司机及乘客信息的核查并及时监管,提高客服服务能力,加强应急处理机制建设等等,顺风车业务作为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业务,笔者认为在监管条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加以扶持,而不是一堵了之。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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