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音未来”商标侵权案: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天然衍生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
黄斌 黄斌   2018-09-22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动漫产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动漫产业是以动漫形象和内容为核心,并发展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而且,动漫产业通常是大力宣传动漫形象,然后再开发与动漫形象有关的衍生产品。因此,动漫形象的知名度能否延伸到将动漫形象作为商标使用在其相关商品上就成了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问题。

 

一、基本案情

 

“初音未来”是克理普敦公司在2007年以Yamaha的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程序为基础开发的语音合成软件的声源库。初音指“最初的声音”、“出发点”、“最初的VOCALOID2”,未来指“VOCALOID”所象征的将来音乐之可能性。随着用户群体日益增长,“初音未来”从语音合成器演变成深受全世界喜爱的网络红人。

克理普敦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222008号、14222011号、14222012号“初音未来”商标。克理普顿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将“初音未来”商标使用权授权给新创华公司。

宅电舍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宅电舍旗舰店”大量销售“初音未来”的周边产品,包括耳机/耳麦、蓝牙音响、移动电源、玻璃杯、不锈钢保温杯和雨伞,并在上述产品的销售页面中使用“初音未来”、“雪初音未来”、“雪初音”、“初音”等标识。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初音未来”作为动漫形象和商标同时并存,故通过动漫形象和商标使用各自所获得的知名度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且相互承继和彼此辐射。换言之,“初音未来”作为动漫形象的知名度天然衍生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反之亦然。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克理普顿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将“初音未来”作为音乐软件名称、动漫形象宣传使用。通过十多年的持续、广泛性商业使用,“初音未来”标识已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标识的熟知和所对应用的音乐旋律和声音、动漫形象的认知,极容易产生对形象来源和标识来源具有关联的认知,即“初音未来”标识与克理普顿公司之间已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

因此,“初音未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具有较强的商品区分功能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初音未来”商标获准注册后通过多种方式被大量使用在“初音未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耳机、杯子、音响等商品以及周边商品上,亦凝聚了较高知名度。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初音未来”商标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应当给予强保护。需要强调的是,涉案“初音未来”作为二次元背景下最具有典型代表性之一的动漫形象名称和商标标识,其基于动漫特性而形成的特定的市场需求、消费方式、消费群体和独特的识别方式等元素均有别于其他行业类别,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予以重点考量。

宅电舍公司作为在后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在先知识产权权利,在商业活动中选择商业标志时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权利予以避让的义务,但宅电舍公司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初音未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同时,宅电舍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中,突显以“初音未来”各种动漫形象、图片为特征的二次元元素。

这表明宅电舍公司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初音未来”标志时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克理普顿公司、新创华公司基于“初音未来”标志现有知名度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机会,隔断了“初音未来”标志与新创华公司及其产品的特定联系,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判决亮点

 

1、“初音未来”作为动漫形象和商标同时并存,故通过动漫形象和商标使用各自所获得的知名度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且相互承继和彼此辐射。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克理普顿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将“初音未来”作为音乐软件名称、动漫形象宣传使用。通过十多年的持续、广泛性商业使用,“初音未来”标识已积累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标识的熟知和所对应用的音乐旋律和声音、动漫形象的认知,极容易产生对形象来源和标识来源具有关联的认知,即“初音未来”标识与克理普顿公司之间已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

因此,“初音未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具有较强的商品区分功能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商标获准注册后通过多种方式被大量使用在“”商标核定使用的耳机、杯子、音响等商品以及周边商品上,亦凝聚了较高知名度。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应当给予强保护。

 

2、涉案“初音未来”作为二次元背景下最具有典型代表性之一的动漫形象名称和商标标识,其基于动漫特性而形成的特定的市场需求、消费方式、消费群体和独特的识别方式等元素均有别于其他行业类别,在进行商标近似判定时应当予以重点考量。

虽然涉案商标还包含“未来”两字,但结合涉案“初音未来”的演变过程不难发现,“初音未来”最初来源于“Yamaha的VOCALOID系列语音”合成的一种音乐软件,输入旋律和歌词后可以使其演唱,属于“人声”的虚拟乐器创作模式,因其歌演唱部分的声音相同且独特,故命名为“初音未来”。经过不断的发展使用,其知名度和识别性仍指向的是该种音乐模式。

而“初音”概括并代表了该演唱风格最显著和本质的特征,“未来”仅仅表示该音乐的将来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初音”相对于“未来”而言,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并熟悉。即“初音”系“初音未来”中的核心主要部分。

同时,根据百度百科可知,“初音”属于“初音未来”使用过的名称之一。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属于显著性强和市场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对两组商标的比对,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进行近似评判。

宅电舍公司使用的“初音”商标与“”商标中的核心主要部分相同且完全一致,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极容易误认或混淆,将被控侵权“初音”商标误认是涉案“”注册商标,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等特定关系。

因此,被控侵权“初音”商标与涉案“”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同理,“雪初音”相对“初音”而言,仅多了一个“雪”字。前已论述,“雪初音”中核心主要部分是“初音”,且添加后的“雪初音”既非新的词语也未产生新的含义,故被控侵权“雪初音”商标与涉案“”商标亦属于近似商标。

 

四、实务思考

 

1、动漫形象涉及哪些权益

动漫产业属于三高产业,高投入、高利润和高风险。动漫产业最关键的是其前期的动漫形象创意和中期的动漫形象塑造投入,动漫形象是否有广大的粉丝关系着是否获得消费者认可并获得高市场占有率和高额利润。

动漫形象的前期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动漫形象的设计底稿属于美术作品;动漫形象自身亦属于美术作品;动漫电影、动漫电视剧、动漫形象的名称如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作为知识产权在先权益进行保护;动漫电影、动漫电视剧中的角色名称如具有较高知名度可适用角色形象著作权进行保护。

 

2、商誉延伸

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商誉是否延伸的判定标准是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稳定。

 

3、商业外观权

“商业外观”,是指在商业中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姓名、符号或图案, 或者以上各项的组合,包括产品的包装、装潢、外形设计、店铺风格和商业组织的整体外观形象等,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外观,分为产品外观和企业外观。判定是否侵权主要依据以下三项标准:

(1)该商业外观具有固有显著性或在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产品设计需证明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2)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3)非功能性,即不包括产品的功能。

在认定“第二含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 1) 主观意图; ( 2) 广告力度和手段; ( 3) 商业外观的整体效果对销售额的影响; ( 4) 商业外观使用的时间长度跨度和排他性; ( 5) 被告的故意复制; ( 6) 实际混淆的证据。我国关于“商业外观”的有关权利主要有以下四项:知名商品(或服务)特有的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权、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营业场所的整体营业形象归入此类)和角色形象著作权。

前三项权利仅限于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或服务)首先要判断其知名度,一般来说,主要根据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发布情况、消费者知悉程度等要素来分析。最后一项权利同样需要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

 

4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能否衍生到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

动漫形象及其名称通过持续、广泛性商业使用,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可以具有较高知名度,积累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美誉度,相关公众基于对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熟悉度极容易产生对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关联的认知,因此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价值。

根据前述分析,动漫形象自身属于美术作品,动漫形象的名称如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作为知识产权在先权益进行保护,动漫电影、动漫电视剧中的角色名称如具有较高知名度可适用角色形象著作权进行保护。

故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并不属于商标法上的权益,因此动漫形象及其名称上承载的并不是对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进行推广的运营商的商誉,而是潜在的市场价值。该潜在市场价值的大小与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息息相关。

另外,由于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基于对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熟悉度极容易产生对该动漫形象及其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关联的认知。

因此,在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权利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后,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与通过商标使用获得的知名度两者之间具有统一性不可分割,且相互承继和彼此辐射。但是,笔者认为:动漫形象及其名称的知名度仅仅衍生到与该动漫形象直接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不能随意扩大化。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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