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
2016年12月5日,文化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首次明确、集中规定了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重要法律问题,对于网络游戏行业发展影响重大。汇业互联网法律团队负责人黄春林律师就实践中业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发表如下解读,仅供参考。
在此之前,我国网络游戏监管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宣传推广活动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移动游戏内容规范》等。
来源/微信公众号 汇业法律观察(huiyelawfirm)
一、首次明确划定“网络游戏运营”的范围
1.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定义的现实意义
我国网络游戏监管实行“开发”与“运营”区别监管原则。其中“网络游戏开发”没有资本及资质准入限制,而“网络游戏运营”则有明确资本及资质准入条件,即:
所以,实践中,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不断创新,各地监管部门对于何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游戏运营”具有较大争议,这给网络游戏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困惑。
2.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运营”的定义,规避路径被堵
本通知在多次深入调研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游戏运营”定义,即以下情形属于网络游戏运营行为,即应当满足前述资本及资质准入条件:
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通过如下两种方式规避网络游戏运营资质,逃避监管要求的路径,也在本次《通知》中被明确堵住了:
其中,上述第二点对网络游戏行业影响非常重大,这就意味着众多为网络游戏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例如应用商店、CPS广告、点卡支付等),若采取收入分成模式的,就会被认定为从事了网络游戏运营,除了应当办理联合运营备案外,其股权结构不得具有任何外资成分,且应当办理文网文许可证。否则,文化执法大队可以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综合梳理了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有关监管政策
本次《通知》在现有监管政策实践的基础之上,综合梳理了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有关的监管实践政策:
1.具备代币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虚拟货币备案、汇报等有关监管政策执行。
2.对于被誉为网游企业“印钞机”的大转盘等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的玩法提出了明确的合法性规则:
3.禁止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反向兑换(回兑)成法定货币,堵住变相网络赌博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文化执法大队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三、重申了用户权益保护的有关监管政策
本次《通知》从用户注册、充值或消费确认和提示、权益损害救济以及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重申了用户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监管实践。其中,网游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合法性要求为: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用户提供充值或消费服务;应当限定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
四、明确了监管机制及处罚依据
在今年9月开始的首批网络游戏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基础上,本次《通知》规定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制度。
此外,本次《通知》还首次从监管层面,统一了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
五、《通知》预留了充足的调整时间
最后,本次《通知》对涉及内容较广,相关内容对网游行业影响重大。例如:
为此,本次《通知》给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企业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