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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物财产损害纠纷
案例引入:
原告诉山东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航公司)一案中(根据(2015)宿城生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诉称被告在给树木喷洒农药,途径原告承包水产养殖基地,造成原告基地的虾子全部死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包括土地租金、虾苗、对虾饲料及水产饲料、工资、电费等损失合计108万左右。被告通航公司认为,原告养殖虾子死亡与被告行为无关,主张理由为: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死亡数量,是否突然发生、大量死亡;2.原告没有证明青虾体内有被告播散林药残留、水体内是否有林药残留;3.被告播撒林药是合格产品,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播撒到原告养殖场内;4.根据调查,原告青虾常发生大量死亡情况,养殖技术存在严重问题;5.根据有关规定,污染者承担举证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人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称的虾塘内全部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2.被告实施的飞机施药作业是否途经原告的养殖场;3.被告飞机施药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若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为解决上述焦点问题,法院分别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1.政府公示文件中的飞防范围,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空间范围;2.证人证言予以辅证;3.生物死亡时间与飞行时间一致,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时间范围;与第一点构成时空范围;4.专业机构发布文件《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注意事项》中约定“对人畜禽安全,但对桑蚕、虾、蟹、蜜蜂、蝗虫、蝎等特种养殖影响较重”;专业文献中有关解释;5.采纳专家或专业养殖人员对虾苗养殖及其数量的评估,客观评估受害方实际财产损失。
法律审查:
近年来,通用航空的广泛运用给农林牧副渔业等带来一定好处,高空喷洒或者播种,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人工成本。但通用航空在涉农领域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案例中农业对人、畜无害,但对虾等生物有一定危害。律师的角色根据其所处地位,即专职律师与公司法务,职责有一定差异,后者将重墨在合规管理中论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从以下方面关注:
1.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论证策略
在环境污染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因特定行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这种原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为因果关系。由于环境问题相对复杂,环境污染与大气环流、水气循环、气候变化及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等复杂因素密切联系[1],稍有不慎则发生污染或污染扩散。在通用航空农药喷洒或其他高空作业中,受上述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及时对天气水文、农业规划等领域沟通、了解专业信息,是降低环境污染的必要途径,通过整合不同专业领域全面信息来防范作业风险,提高经济收入的同时降低赔偿损失。并且,在穷尽因果关系后仍不能达到法律真实的情况下,与举证责任倒置配合适用[2],弥补现有我国环境污染立法与司法的不足。
2.间接证据收集的必要性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虾子死亡无法获得样本,但通过历史数据、近邻数据在时空上的缜密分析,形成相对完整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共同组成的因果关系“证据链”,对原告实际财产损失进行精细化评估分析,使得财产损失评估有所依据。尽管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略欠于直接证据,但若间接证据能够彼此印证、形成闭合证据链,从原告的角度证明财产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或从被告角度能够证明损害与作业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通常是采信的。
3.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2]
目前日本环境污染立法是发展最早也是较为完备的,所谓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主张的事实只要达到确切的程度,就可以认为因果关系成立,根据判断依据可以分为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笔者认为对于对地方或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纠纷,若无法穷尽因果关系论证且被告无法证明自身免责,应当吸收本原则以发挥法律的权威性与警示性,对环境问题予以重点关注,从公益性角度考量环境纠纷解决的社会意义。对律师而言,将《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基本原理与立法目的与规则结合论证。
4.常用部门法适用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环境包括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2)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人首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为证明的,不得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即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3)2个以上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无法确定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4)第三人过错不免除污染者赔偿责任;(5)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合规提示:在通航公司日常合规管理中,就业务部门与合规部门权责进行紧密衔接、避免分离;对涉及药物喷洒或空中灌溉等进行可行性论证与环境评估;将法律风险内化到业务合规管理中,避免将合规作为后台部门。对于高风险业务而言,合规制度应当与业务并驾齐驱、为之保驾护航。
《民用航空法》
(1)完全由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2)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3)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4)通用航空范围覆盖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等飞行活动;
合规提示:喷洒农药过程中应注意地方、专业机构公布的文件或进行专业咨询,降低政策与专业风险;与高校农学或养殖专业等建立合作机制,就有关妨害问题进行专业管理,将通航专业与航空技术适用专业领域有序对接。
参考文献:
1.薄晓波:“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载《中国地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1期。
2.胡向阳栾兴良:“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
3.范京川:“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重庆万州法院判决曾德培诉陶鹏飞合伙协议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5日第6版。
(二)通用航空产业园建设
案例引入
在翁某与被告福建某通用航空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合同纠纷((2015)潭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洽谈该通用航空产业园土石方平整项目,双方签订《产业园场地平整合同书》及该合同补充协议,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被告代表陈某出具收条确认书。被告没有如期开工,至今无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承担资金占用补偿款。
法院查明
被告授权陈某为该通用航空公司项目进行推进、洽谈等有关工作,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0日。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某第土地场平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对履约保证金、开工时间进行约定;2014年1月,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工程至今未施工。
法院认为
(1)被告将施工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原告施工,签订系列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应返还取得的财产;(2)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包括30万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法律审查
至2015年,全国有150个城市申请建设通用航空产业园,其中70%园区规划为通用航空器制造[1]。通航产业园建设是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与企业盈利的重要基础建设内容之一,鉴于行业处于朝阳行业,内部法律制度建设处于雏形阶段,对于风险防范若缺乏警惕意识,则后患无穷。以本案的分析抛砖引玉,对于通航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完善建议。
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不可“贪小便宜”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有关条件,开工日期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否则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若不开工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理单位资质等,不可因朝阳产业特殊地位而疏于法律管理,给后期施工造成障碍。注意其他资质、资质登记、借用他人资质、竣工验收工作或程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问题。
2.履行招投标程序、避免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对于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依法收到法律监督。例外情形是“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无独有偶,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江阴机场有限公司、上海某通用航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中铁无局与东航某机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没有进行招投标程序,使得合同无效。大型工程并非“大而不倒”,应当注重法律与合规制度建设对于工程开展的保障作用,避免一时短视给今后的巨额工程造成损失,甚至影响企业存亡。
合规提示:通航公司对外签订委托施工协议日期应当与施工许可证日期一致;同时,由于通航产业园、机场建设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对招投标程序充分重视;降低因政策变化导致施工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经营报:《全国150个城市申建航空产业园七成拟造飞机》,2015年10月31日,http://news.163.com/air/15/1031/10/B78GH0PP00014P42.html#,2017年5月10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