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有礼 | 《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第二版)》:更完备的风险防控实务参考,更得力的经营管理操作指南
无讼有礼   2019-07-31

 

本期无讼有礼为各位读者带来的是一本企业经营管理与风险防控的实用图书:《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第二版)》

 

本次图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向各位读者提供,希望获得这本书的朋友,可按照下文参与方式提示,填写表单报名,我们将在按照报名要求参与活动的朋友中,抽取5位朋友,送出这本书!

 

如果您对本书内容感兴趣,也可以通过文末购买链接直接购买本书。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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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3 无讼阅读编辑部将从按要求报名者中抽取5位获奖读者送出本次活动书籍~

 

截止时间

 

表单将于8月7日(周三)9:00关闭,并于当天公布5位获奖名单!

 

名单公布后,将在一周内为您寄出此书。

 


 

我们为什么推荐这本书?

 

本书是一本全面讲解企业经营管理全程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防控及管理的实务图书。针对创业、投资以及经营公司的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现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典型案例和实务经验,全面详细阐述了公司如何规范运作,以防患于未然,如何通过与资本的紧密结合,将企业做大,如何建立既合法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等公司创立和运营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为公司全面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专业律师建议。本次修订除更新了已经修订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法律实务外,还针对近几年间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新立法做了增补介绍,如第九章中所增加的“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法”等新章节,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本书亮点:

 

设立、运营到上市全流程实务指南

精选收录公司运营常见法律文书范本

结合生动案例阐述公司法律适用要点

链接关联最新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条文

 

以下是本书的基本信息:

 

 

书名:《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第二版)》

作者:杨春宝  程强 著

书号:978-7-5216-0284-5

定价:149.00元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年7月

 

作者简介:

 

杨春宝: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国际律师协会会员。执业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专业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连续入围“澳中年度杰出校友奖”,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是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杨律师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其创办的“法律桥”网站(www.lawbridge.org)系中国最早、最具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之一。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程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交通大学工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保护、公司风险防控。程强律师在十五年的法律工作期间,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程强律师还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并多次受邀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大学法学院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教学培训。

 

精彩节选:

 

第一节  解散程序

……

二、公司解散事由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自愿解散是指依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的意愿而引起的解散,这种解散完全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或者法院的判决而导致的解散,这种解散非公司股东的自愿行为,而是由于国家强制力迫使公司解散。

 

以下我们将分别就每一种解散的事由进行介绍:

 

(一)营业期满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但是,实践中如果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营业期限与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存在不一致之处,则公司的营业期限应当以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为准。经公司登记部门确认的公司营业期限会记载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之上。

 

当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营业期限,使得公司继续经营下去;或者因期限届满而解散公司。若选择前者,公司不但需要修改章程,还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手续;而若选择后者,公司将直接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解散事由,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立即解散,而无须公司股东大会另行作出决议。从理论上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解散事由,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之一,是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

 

实践中,常见的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的总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时解散;公司亏损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解散;公司完成某个特定项目后解散;公司成立后不能取得某些资质时解散;公司出现某个具体情形时解散。总之,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制定时设置其所希望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公司继续经营,条件无法成就时,公司解散。

 

尽管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解散事由,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成就时,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继续存续。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延续事项的表决,《公司法》有特别的限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虽然公司经营期限尚未到期,或者没有出现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没有必要继续经营下去,可以依法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提前解散公司。

 

作出提前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满足以下表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1. 公司合并情形下的公司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应当宣告解散,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实践中,如果合并的几个公司强弱悬殊,一般会采取吸收合并的形式,由实力强大的公司吸收另一个公司。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以这种形式进行合并以后,原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实践中,当两个或者多个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时存在,并且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意被并入另一个公司时,一般会选择新设合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至少会有一家原有公司必须解散,这家公司解散时,需要进行公司注销,使得原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

 

2. 公司分立情形下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解散分立,一种为存续分立。

 

(1)解散分立

 

解散分立是指公司分立后,原来公司解散而成立新的公司。在解散分立的情况下,首先应就原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前述程序结束后,原公司应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原有的公司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公司,但原有的公司仍然存续。此种情况下,不会发生公司解散事宜,原公司仅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五)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此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市场监管、税务、产品质量、劳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者根据其他主管部门的要求而作出解散公司的行政决定。

 

1. 因吊销营业执照而引起的公司解散

 

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被处罚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同时未依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除了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若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样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例如: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将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②《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③《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可能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等等。前述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的,均可以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

 

实务指南

1.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后应当及时进入清算程序,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有义务指派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其贻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则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极可能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股东而言,若企业经营不下去,不能仅仅“关门大吉”,而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

 

2.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了结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换句话说,即使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权起诉该尚未被注销的公司,如果该公司投资人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还可以追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3. 公司解散诉讼与公司清算诉讼不可以同时提出。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导致公司最终终止的两个法律步骤,如果通过司法强制手段申请公司解散,申请人不能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如果申请人同时提出两个请求,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将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法院只会处理公司解散的事宜,当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可以自行组织清算,如果公司自行清算无法进行下去,则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例参考

 

案例一:河某物资公司诉某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九名股东支付货款案——股东不履行清算公司义务,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案例二: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本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

 

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八  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本书简目(节选):

 

第一章  公司设立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

第二节  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四节  特定公司的设立

一、特定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特定公司的设立流程

第五节  股东责任和风险防控

一、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三、股东的有限责任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五、大股东的控股权

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第六节  隐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性要件

二、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七节  出资

一、注册资本数额与认缴制度

二、出资方式、出资作价以及非货币出资的转让手续

三、不按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四、虚假出资

五、抽逃出资

第八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法律风险防范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二、章程的基本内容

三、《公司法》中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事项

第九节  设立公司的费用及承担

一、设立公司的具体费用

二、设立费用的承担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及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节  股东(大)会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撤销与不成立

第二节  董事会职能的强化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二、董事会决议的无效、撤销与不成立

三、强化董事会职能

第三节  监事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经理层及其激励约束机制

一、公司总经理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理层激励机制

四、经理层的约束机制

第五节  公司治理中的诚信保障机制

一、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

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三、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差异

第六节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第七节  关联交易治理

一、关联企业、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定义

二、不合法的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

三、不合法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我国法律对关联企业治理的要求

第八节  公司内部风险防控

一、公司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职能部门的建立

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公司融资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股权融资的途径及风险防控

一、引入私募基金

二、引进风险投资

三、 引进战略投资者

四、 引进外资

五、上市融资

第二节  债权融资的途径及风险防控

一、银行贷款

二、 民间借贷

三、境外借款

四、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简介

第四章  公司投资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项目投资

一、 项目投资决策

二、项目投资核准

三、项目投资备案

四、 项目投资后的监管

第二节  股权投资

一、并购

二、股权并购模式

三、股权并购的基本流程

四、股权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五、并购谈判和并购协议

第三节  资产收购

一、资产收购与股权并购的差异比较

二、资产收购中的注意要点

第四节  境外投资

一、境外投资目的或动因

二、境外投资流程

第五章  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控制

第一节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及作用

二、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合同印章管理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建立与使用

四、合同档案制度

第二节  签约前的风险控制

一、签约前的资信调查

二、签约前的合同审查与审批制度

第三节  如何订立一份优质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二、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四节  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二、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的转让

四、合同的解除

五、违约责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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