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 如何应对管辖权异议导致的裁判迟延
张振华 张振华   2017-10-16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之初衷,本是为了防止地方法院手伸的太长,出于某种不公正的目的去处理本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也就是所谓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对于法院滥用管辖权,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来拖延诉讼。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以拖延诉讼,有时甚至成了代理人招揽客户的吹嘘之词和参与诉讼的习惯性动作,以极小的代价,将案件拖延几个月。管辖权异议裁定作为一个可上诉的裁定,从异议提出、通知缴费、做出裁定、文书送达、上诉移送,和审理一个案件无异。很多非常简单的案件,正常审理可能只需要一个月即可结案,但因为在管辖权异议环节进行了两审,少则半年,遇到公告案件,甚至经年无法审结。


那么对于这种法定的“拖延权”,除了等待,我们有没有可以作为的地方呢?有!以下是笔者的浅见。


一是主动沟通化解异议。对于明显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异议,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沟通来进行应对。首先,对法官而言,可以尝试与异议方进行交流,提议适当推迟开庭时间(这个时间晚于通常的开庭时间,早于正常异议周期结束后的开庭时间)。这样做减少了启动管辖权异议审查、裁定带来的大量程序性事务,同时缩短了一定的审理周期;对于异议方而言,减少了诉讼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当然,这种沟通需要得到原告方和其他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同。其次是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如果原告对于诉讼期限有比较紧迫的要求,可以尝试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给予一定的对价,比如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通过和解的方式避免处理异议审查所耽搁的时间,满足己方对于即时裁判的需求。


二是诉讼请求自查,避免不必要的异议。作为原告方,如果收到异议通知,应做到三项自查:一、预判对方的异议是否成立,如果确实成立并且己方对诉讼期间有迫切需求,可以考虑撤回诉讼,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二、异议方是否适格的被告,或是对异议方的诉讼请求可否成立。实践中,出于类似“宁可错告一千,也不漏告一个”的心态,起诉时用“鸟枪法”盲目列举被告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存在这种情形,在收到异议通知时,就有必要对异议方进行重新审视,如果实际没有必要起诉、无承担责任可能,则可考虑撤回对其起诉,或者变更诉讼地位,比如申请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而非列为被告。三、对于公告案件的特别注意。“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被称为“审限拖延之王”,遇到此类案件,除了上述一、二两项的审查,还应当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做第二项审查,撤回对不必要被告的起诉,避免公告带来的诉讼周期过长。


三是审判人员及时审查裁定,削减恶意异议导致的后果。前段时间,网传某地方法院法官出于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义愤填膺,在裁定书中公然谴责异议方滥用诉讼权利,对于这种方式是否恰当,一度引起热议。但是无可否认的是,通过裁判文书“谴责”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力。对于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异议,既然不能对这种“恶意”听之任之,无所作为,类似公然“谴责”又会引发争议,那么如何依法积极应对呢?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及时处置。对于通知、交费、送达、上诉卷宗移送、排期开庭等环节有意识地加快进程,以灵活、高效的审判权行使来消减这种恶意异议带来的诉讼拖延后果。作为原告方也可以采用合适的方式督促、催促审判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审判人员切忌因不理智的愤怒而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理方式。


四是必要时惩戒恶意异议。2017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罚款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决定书中载明的处罚理由中,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拖延诉讼,因而做出了处罚决定。一时间拍手称快者有之,呼吁慎重者有之。确实,管辖权异议作为法定的对抗权利,虽然恶意异议的泛滥早已有目共睹,但是真正受到处罚的很少,都是出于对于法定权利的保障以及做出处罚措施的慎重。是否予以惩戒,应当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审判人员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如果审判人员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提出变通方式仍予以拒绝,则可以作为认定恶意异议的考虑因素之一。二、异议的理由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如果为了提出异议而刻意编造无根据的事实,做出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之一。三、情节是否严重。某些系列案诉讼中,如果被告在其中一案中的异议被驳回后,仍然提起其余案件的异议,就可以认定存在明显恶意。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某涉诉众多的被告,每次诉讼均提出异议而均不曾成立,也可以认为是严重情节之一。如果因为被告恶意异议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同样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严重情节。


上述种种,都是管辖权异议两审制度下应对恶意异议的权宜之计,真正要解决恶意异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寄希望于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两审制的修改,削减恶意异议的动机;二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入人心,以及职业诉讼代理人的执业自律。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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