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微信或QQ聊天记录类电子证据的裁判规则
马家强 马家强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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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开始进入大数据时代,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已成为时代三大主题,迅猛地推动着新经济时代的发展。不可否认,各种各样的电子设备日益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科学领域、经济领域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数据研究已经成为趋势和潮流,并被誉为21世纪发展创造的新动力。就司法领域而言,电子数据必然会因其带有大量的案件信息而获得重要地位,但如何审慎对待互联网高速发展情势下产生的电子数据证据,是司法裁决者和法律工作者面临的巨大挑战。


电子数据是我国诉讼法明确认可的证据形式之一,是信息化时代科学证据的典型代表,但由于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数据取证结果需在相关性、合法习惯和科学可靠性的基础上得到确认,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电子证据能够满足法律上证据形式的基本要求,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证明力。因而,电子数据应当如何提取、固定,以及其在裁决中如何被司法机关采信和认定等,是值得研究和关注的专题。


由于电子证据的传播极为快速,且其传播对象高度精确,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效率,准确地记载了人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交易过程等,所以电子证据显得尤为重要。但电子证据容易因外部或人为因素而损毁、删除、伪造、修改、甚至灭失,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如何发现、提取、固定和分析电子证据是研究电子证据的核心和关键。所以,如何取得并妥善保管电子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因而,电子证据的“取证和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取证,即对证据的取得,一般而言,搜集并取得证据的作用有二,其一,直接取得证据;其二,取得案件线索。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为法庭审理案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通常来说,取证是鉴定的前置环节,但也不可否认,鉴定经常能够为后续的取证提供一定的线索和方向。


电子数据取证和鉴定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近年来,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电子数据取证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所以其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此,建立电子数据取证标准体系,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国家标准建设,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迫切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散见有电子证据取证和鉴定的内容,且相关规定又过于原则和宽泛,存在严重不足,相较而言,公安部及最高检出台的内部规章和工作指引以及相关行业组织、业务部门或研究机构拟定的取证规范等文件虽然不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但其更加注重强调具体规则的可实施性,往往具备更好的指导性和参照性,值得作为标准化文件使用。


现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平台以“电子数据”和“聊天记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对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聊天记录类电子证据的裁判规则,撰写下文,供同行交流、参考。


裁判规则1:由于电子证据的具有虚拟性和改动的隐蔽性,在数据生成、传递、保存和展示等环节可能会受到人为或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内容发生变化。正是基于电子证据较易更改,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因此,在以电子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应根据电子证据的类型以及案情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判定。


裁判规则2: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注册时,应当确定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裁判规则3:当事人将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因其本质是聊天双方在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聊天的过程中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数据的转换及复制件,故,该聊天记录打印件并不属于书证,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电子数据。


裁判规则4: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对其真实性的审查应当依据电子数据的特性进行。众所周知,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原始信息数据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是机器语言,因此,即使将原始信息数据在法庭上出示,双方当事人亦无法以肉眼识别,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经过转换才能为人所感知,故,其真实性考察不应囿于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而应当考察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否包含了其形成之时所包括的全部信息,即在数据转换、复制过程中信息是否有实质性修改。


裁判规则5: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原件一般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电子证据由于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其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将数据编码转化为可以识别的形式,故在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无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化形成的可识别形式,不能用传统原始证据或原件的概念来认定电子证据是否是原件,否则,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将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这势必削弱电子证据的应有功能。只要电子证据确实起到了在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书面原件的效果,便可以视为符合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


裁判规则6:QQ空间记载的信息系电子数据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QQ空间系第三方公司腾讯公司开发,用户上传相片的时间由腾讯公司服务器系统实时记录、自动生成,用户难以对其修改,且腾讯公司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QQ空间较为可靠和稳定,故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依法推定QQ空间中有关文章或照片的上传时间为系统自动生成时间。


裁判规则7: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对方当事人对相应证据的质疑或者提供的反证不足以实质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应当认定待证事实存在。


裁判规则8: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站网页发布内容与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网页发布时间及内容的形成过程、管理该网页的网站资质和信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公证书及所附网页内容、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明确判断。


裁判规则9: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经人民法院对聊天记录内容进行原始电子数据核对确认真实性后,应予以采信。若对方当事人对QQ聊天记录有异议,应通过申请对QQ聊天记录鉴定途径解决。


裁判规则10: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和数据电文形式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数据电文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应当满足:(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两条基本要求。


裁判规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境外产生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必须公证,但对其他境外证据是否必须公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对产生于境外的证据,除涉及身份关系必须公证的外,其他证据虽然没有公证,亦须组织当事人质证,能够核实的,应当予以认定。


裁判规则12:电子邮件属于民事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在互联网上下载的公证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作用。


裁判规则13:法院在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当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人民法院一旦认定当事人业已以客观、合理、可行的方式充分履行了举证义务的,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除非对方当事人对相应证据的质疑或者提供的反证足以实质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应当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14:虽然没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取涉案电子数据,但若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起到补强作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案件事实可以进行认定的,人民法院对该电子证据应当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即对其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是否具有证明力,是电子数据认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裁判规则16: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经过公证保全的聊天记录,在能够核实对方身份,且对方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系伪造或经技术修改等证据时,应当考虑到目前商业交易惯例,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协商、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属于较为普遍的方式,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综合证据优势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裁判规则17:QQ聊天记录是当事人通过QQ软件聊天形成的电子数据,双方均持有,基于聊天记录具有双向持有的特性,在当事人主张对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或有删改可能时,应当提交自身持有的聊天记录供法院核对。若拒绝提交自身持有的聊天记录供法院核对,又不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进行鉴定,法院应当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裁判规则18:微信作为电子数据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之间互相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特征,即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和删除,未对电子证据进行关键性的更改,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


裁判规则19: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方,并没有存储QQ用户的聊天记录信息,QQ用户的聊天信息存储在用户聊天时使用的电脑中。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提供QQ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供法院进行核实、确认。


裁判规则20: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义务,电子数据确实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合法取得的电子数据是有证据效力的。因而,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或鉴定属于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申请鉴定而在二审中提出的,错过了举证时机,法院有权拒绝鉴定,对其单方提供的文书,法院将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21:鉴于电子证据容易灭失特点,对网络传播行为取证一般由公证处采取证据保全来完成,公证费由公证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公证保全并非强制性要求。人民法院对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作出判断。对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采信关键看对方是否认可或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


裁判规则22:一般而言,推定微信账号的所有人是其账号项下微信内容的发出者,当事人主张某项内容系对方或第三方持有其手机发出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23: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聊天于网络空间身份的虚拟性及电子数据存在的可编辑性。因此,针对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裁判规则24: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视频的证据内容系存储在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高科技性、易破坏性等特征,故以拍摄视频的方式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强的情况下,仅凭视频资料难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单一的电子证据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予以综合分析。


裁判规则25:任何证据都可能被篡改,不能因为其可能被篡改则不采信其证据效力。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当事人仅以其容易被篡改并在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情况下对对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予以否认,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26:包括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内的任何证据都必须面临真实性以及证明力两大问题。对聊天记录真实性的核实,有赖于是否公证保全、是否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等;就聊天记录证明力的问题,法院应从是否能够固定对方身份、还原案件事实等方面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


裁判规则27: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即对其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是否具有证明力,是电子数据认证过程中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环节。


裁判规则28:由于微信、QQ等聊天记录和互联网页面或链接均属于电子数据,在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微信、QQ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且对方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时,人民法院对微信、QQ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难以采信。


裁判规则29: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能否被采信,应确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人是否系实名注册登记、聊天人是否为现实中的本案当事人、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修改以及聊天内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等,但若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人为现实中的案件当事人,聊天记录未经删除修改且内容完整、真实,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裁判规则30:作为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聊天内容这种电子数据的形成、取得有一定的特殊性,且容易被更改、微信注册非实名制等特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必须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同时还应有其他证据佐证。


裁判规则31:客服聊天记录的书面整理件应属电子数据证据形式,若无法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故客服聊天记录书面整理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件,仅凭该书面整理件,不能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


裁判规则32:银联POS单虽然是以打印纸质件提供,但该纸质打印件只是刷卡交易信息的载体,POS单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


裁判规则33:聊天记录打印件作为电子文本打印件,在不能确认聊天双方的身份情况下,本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加上当事人未对该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打印等过程予以举证证明,因此,人民法院对在此情形下形成的聊天记录打印件无法作为证据采信。


裁判规则34: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均属电子证据,未经公证鉴定,其真实性存疑,不具有盖然性的证明力。在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判断上,并非法官能够独立完成,而需借助鉴定等证据方法辅助,但这并不意味着聊天记录必须经过公证保全。当事人下载了完整的QQ聊天记录内容,虽未经公证,但经人民法院组织QQ聊天的当事人就聊天记录内容当庭对质及质证,或者就聊天记录的形成时间和涉及内容进行分析,并对QQ聊天记录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综合认定,该认定程序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35: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修改、易伪造、易篡改、无痕、可撤销等特性,对其证据能力的确定,至少应从查实QQ号码的使用人、QQ聊天记录是否真实且完整两方面进行。当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具备主体和内容的真实、内容的连贯完整、经与其他证据结合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等条件时,应当认定其具有证明效力。


裁判规则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自身的保证义务,当事人提交微信等聊天记录证明保证人有保证还款等言词的,仍不能作为保证人身份成立的依据。


裁判规则3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电子文件与传统的文字原件不同,有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的特性,因此不具有靠其内容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功能。但是,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且该电子文件是合法取得的,依法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裁判规则38:判断某一电子文件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应着重审查其来源是否属实、合法,提取、复制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


裁判规则39:在侦查人员导出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时,相关被告人在场并予以签字确认,且有关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属于网络传输数据,并不在被告人使用的本地电脑上储存,而保存该内容的原始存储介质又不宜封存,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必须由侦查人员以外的公安网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故侦查人员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行为并不违法,且对司法公正不会造成严重影响,故对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不予排除。


裁判规则40:虽然侦查人员对有关微信、短信聊天的提取过程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上述证据进行了重新提取并予以补正,故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微信及短信内容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且客观真实。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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