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三)
陈康夫   2017-03-04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前段时间分享了《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一)》《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二)》,现与诸位分享第三部分。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第100号 边防检查员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2、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的主体要件;

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既未遂标志。

第101号 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摘要:

1、投毒罪和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2、被告人的故意杀人故意而非投毒罪故意应当体现在仅仅将毒药投放至欲杀害的特定人的位于非公共场所的专用非公共所用器具内,在此情形下,犯罪后果是否造成不特定人死伤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102号 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摘要:

1、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2、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要求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董事长;

3、对于检察院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法院不能对检察院未指控的单位直接判处刑罚;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对于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详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3号 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摘要: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详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4号 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1、被告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暂扣≠罚没收缴)的车辆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不属于盗窃行为,因此如果造成人员伤亡也不能使用转化抢劫。

2、尽管我国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这仅仅是一种法律拟制,并未实际改变原所有权人的权属;

3、故意伤害罪故意和故意杀人故意可以从打击部位、手段和凶器得到证明。

第105号 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

1、故意杀人后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与绑架致人死亡及敲诈勒索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以杀人故意致使被害人昏迷后,误以为被害人死亡的“抛尸”行为,不构成杀人行为的中止,不改变故意杀人的性质。(换言之,如此情形下,被害人未死,那么应当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最终死了,就需要从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去判断)

第106号 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盗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卖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应当按照交易差价认定,但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107号 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摘要:使用真印章制造假证明并出售给他人,如果购买者知情,虽然在客观上犯罪嫌疑人采用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108号 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

1、只有在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或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持有毒品的行为应根据主观故意构成相应罪名的组成部分;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经历,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虽然吸毒但藏匿、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行为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被查获的部分尚未交易的毒品应当作为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3、《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09号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摘要:

1、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构成要件;

2、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竞合。

第110号 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虚开抵扣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2、只有行为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及虚开发票的对象不符合抵扣税款的资格,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构成虚开抵扣款发票罪;

3、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是用于抵扣税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那么应当结合主客观要件确定罪名判处刑罚。

第111号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摘要:

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

2、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将非法制造的商标用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那么就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处理。

第112号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认定行为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必须要能够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强迫他人贷款虽然采取了与抢劫、敲诈勒索相似的非法手段,但其在形式上履行了贷款手续,行为人取得贷款的实质是对金融机构的负债而不是无偿占有,金融机构完全可以以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并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4、只要存在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如果暴力手段本身不构成犯罪,情节再严重也只能按照强迫交易罪定罪;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理。

5、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名,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务远远超过正常交易情况下被害人支付得出财务,可以依据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处理。

第113号 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授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过时)

第114号 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第115号 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假药的认定;

2、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客观行为,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分离,而生产者已经将假药批发给了销售者,那么也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销售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了“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治的”,因此,即使行为人用以冒充药品的成分对人体无害,也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

4、以诈骗形式销售假药的,不影响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成立。

第116号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摘要:

1、犯罪集团的界定,对犯罪集团要坚持全案审判的原则,对于确实需要分案审判的,也必须做到统一事实、统一定罪、统一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3、抢劫中实施杀人行为的性质界定;

4、盗窃弹药后又非法买卖的,已构成盗窃弹药罪;至于盗窃弹药后对弹药的处分,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

第117号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摘要:

1、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因此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上实施抢劫;

2、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第118号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既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键看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因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不包括只是假但不劣的产品)。

2、《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3、被雇用人在雇用人的命令和指挥下的故意犯罪行为依法不具有刑事免责性,除非被雇用人不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第119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摘要:

1、一般虚开增值税发票计算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的税款;

2、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从事购销活动,本身也无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际税款在这一环节不会造成损失,因此该款项不应计算至国家的损失中,但可以根据数量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且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

第120号 未经许可将非法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出售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21号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

第122号 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摘要:

1、累犯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理解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能扩大理解为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应当理解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123号 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

第124号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

1、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徇私舞弊的渎职行为,无非是徇私情和徇私利,徇私利包括行为人本人之私利,因此徇私舞弊行为不排除以非法占有表现形式。但如果非法占有的数额已达到有关贪利型犯罪(如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应以贪利型犯罪定罪处罚。

2、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因此该罪应当表现为以单位名义实施集体私分的行为,而不应是单位内个别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个人行为。

3、贪污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务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125号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

第126号 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摘要:

1、以计算机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所构成之罪定罪处罚;

2、如何审查判断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证据的三性。

第127号 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摘要:

1、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

2、假想防卫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脱离实际情况的任意想象,而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客观前提;

3、假想防卫虽然是(心理学上的)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是正当的错误认知上,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

第128号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摘要:

1、强奸过程中因发现被害人有月经而停止奸淫(未射精),后在一段时间后,为满足性欲强制猥亵被害人;由于前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强奸的既遂标准是插入说),两阶段在时间上有明显间隔,危害故意和实施行为均不相同,且该猥亵行为并不能作为强奸行为的必然延伸,因此应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2、对于着手强奸前和实施强奸过程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应当为强奸所包容吸收,因为此时猥亵行为是作为强奸行为的预备行为和附随行为存在的;

3、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第129号 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摘要:

1、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质在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行使公权力,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干部身份,因此借调人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工作的,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的区分。

第130号 开具假银行进帐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公款的收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不是判定挪用公款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仅仅是情节因素;

3、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成立应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结果为标准。

第131号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

1、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还未销售就被查货的,可以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即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指定估价机构依次确定,如行为人辩称其欲销售的价格与中间价差异较大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不轻信口供;

第132号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摘要:

1、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2、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形态,因为未发生损害结果也包含于行为人的放任心理之中,并非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也就无所谓是否“得逞”;

3、非法持枪在公共场所开枪未造成死、伤后果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133号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摘要:在互殴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是主动的,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均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第134号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要:

1、财产共有人抢劫共有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第94号案例);

2、“入户抢劫”情节的构成,对于行为人深夜进入公民白天用于经营、夜间用于居住的场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内进行抢劫,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但因其缺乏非法非法侵入性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4、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的不属于自动投案,因为自动要求行为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管辖之下的本意来看,必须要明确告知到司法机关是投案。如果行为人是以投案为目的至司法机关,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135号 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

1、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2、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3、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第136号 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应分别定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如果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区分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的是何种便利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

第137号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行为如何定性

第138号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摘要: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区分;

3、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过程中的此消彼长、强弱互换等情形变化。

第139号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摘要:

1、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2、抢劫罪的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为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法定的犯罪方法;

3、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的犯罪中止;

4、预备犯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直接决定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及如何量刑)。

第140号 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摘要:

1、盗窃、抢劫类财产犯罪的共犯与赃物犯罪(“本犯”与“加入犯”)的区分;

2、认定事前通谋的共犯的条件①加入犯必须在本犯未完成犯罪前和其有意思联络②加入犯必须在事后实施了赃物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第141号 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

摘要:

1、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3、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物质损失”的范围。

第142号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摘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认定标准:①组织结构②经济实力③非法保护④行为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把握其四大特征,其中某一特征可能不典型,也可能以其他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但这四大特征是缺一不可的;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包括在其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其他成员为了该组织的利益策划实施的犯罪,或者其他成员实施犯罪得到其同意或认可的。

第143号 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共同犯罪故意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在故意内容上完全一致,认定共同故意犯罪的关键在于,各共同犯罪人是否均出于故意且彼此间是否存在犯意联络,但对于具体的犯罪故意内容及犯意联络的内容不要求保持一致,因此,其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既可以是此种故意也可以是他种故意。

第144号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摘要:

1、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及产品质量均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2、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145号 票据诈骗罪是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摘要:

票据诈骗罪必须以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46号 侵犯著作权罪如何认定

第147号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摘要: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2、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犯罪中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认定;

3、“入户抢劫”的认定。

第148号 抢劫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49号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摘要: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具体认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不要求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已经实际构成犯罪。

3、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构成要件;

5、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如何认定其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故意。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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