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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用人单位考虑到用工成本等问题,通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的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程序。未经仲裁的双倍工资请求,诉至法院时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受理。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二倍工资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案例(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届满日起一年,超出仲裁时效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13名劳动者在2009年前入职于交运集团,至2016年,13名劳动者以交运集团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交运集团所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交运集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缴纳保险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案历经仲裁程序、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
裁判结果:13名劳动者提出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超出了仲裁时效。13名劳动者均在交运集团从事驾驶工作,13名劳动者在2009年前已与交运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13名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交运集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即用工之日起的一年开始计算。13名劳动者于2016年1月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交运集团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一年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仲裁时效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即用工之日起一年开始计算的一年。因此,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维权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注意时效。
相关案例(二):支持的双倍工资为:申请仲裁日期起向前推算一年当日起至入职第一天起计算一年为止。
案情概述:刘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入职集美坊公司,任职美容顾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书》,对于入股、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刘某某工作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7月期间未到集美坊公司工作。2013年8月刘某某继续在集美坊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21日。2013年10月16日,刘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3年10月19日,刘某某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集美坊公司。
2013年10月21日,刘某某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集美坊公司支付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7000元等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确认集美坊公司与刘某某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集美坊美容有限公司给付刘某某2012年10月22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67.9元。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1.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需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实践中能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相关证据为上下班打卡打卡记录、住宿、食堂就餐、团队建设等等。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记录。包括以用人单位名义的银行转账记录、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义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出纳或者用人单位专门人员的名义的转账记录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3)用人单位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劳动工具等。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时间与地点为其提供劳动。
2.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需要证明月工资的数额。
实践中,证明月工资的证据主要就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明细、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等。如果是现金发放工资或未发放过工资,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月工资数额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三)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五日内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裁决书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当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追索双倍工资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实体上基本一致,主要是法院审判程序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仲裁裁决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相关案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情概述:杨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入职山东宏力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山东宏力公司也未给杨某某缴纳社保。2016年4月23日,杨某某不再上班,双方对于不上班的原因产生争议,山东宏力公司主张杨某某自动离职,杨某某则主张山东宏力公司安排其待岗。2016年7月8日,杨某某向山东宏力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杨某某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东宏力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98.8元等仲裁请求。山东宏力公司主张杨某某未按规定提交完毕入职材料。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程序结案。
裁判结果:山东宏力公司应支付杨某某自2016年4月3日至4月2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即2222.22元等。
案件分析:
(一)入职材料不齐全不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入职所需的材料,应当在其入职之前提交,以供用人单位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录用,劳动者一旦正式工作,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山东宏力公司与杨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杨某某未提供入职所需的证明材料,该理由不成立。无论杨某某是否提交入职材料,山东宏力公司已经用工并与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可以作为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月工资计算依据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为实际发放工资的平均工资。自工作以来一直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或者管理制度,以上都没有的按照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标准。结合本案,山东宏力公司提供了杨某某2016年3、4月份的工资表,但该表系其单方制作,也未经杨某某确认,因此真实性无法认定。杨某某陈述法务专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杨某某工作时间较短,尚未发放工资,缺乏可供参照的工资标准。山东宏力公司提供的《法务管理制度》,有杨某某的签字确认,在该制度中规定了法务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双方陈述的杨某某的工作范围来看,较为接近法务内勤的工资内容,因此,可按法务内勤的工资标准计算杨某某工资,同时该数额也相对符合其岗位的工资水平。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