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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世界上最著名的文献数据库之一、工程索引数据库The Engineering Index宣布,从2015年起不再收录一本印度出版的生物工程类学术期刊Biotechnology:an Indian Journal。这本印度学术期刊的被取消收录的主要原因,是其2014年收录文章的质量大幅下降,而这些文章大部分来源于中国。2015年这一年发生的多起国内部分科技工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撤稿事件,对我国科技界的国际声誉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此次撤稿事件后,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于2015年9月发布了《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五不”行为守则》,守则明确规定:不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不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不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不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不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等。同时,该守则还明确了“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并对第三方以提供“语言服务”为名行修改论文之实、代写代发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同年11月,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风,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生态环境,重申和明确科技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规范,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考虑到目前我国支持创新的学术氛围还不够浓厚,仍然存在科学研究自律规范不足、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学术活动受外部干预过多、学术评价体系和导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学术环境,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提出要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合作,狠抓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2017年,德国当地时间4月20日,世界最大学术出版机构之一的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表撤稿声明,指出经过彻查,已经找到足够证据,确信这些论文在同行评审过程中有造假行为,以此公布。此次撤稿名单长达数页,不仅列出了撤稿的论文题目和刊号,还有作者姓名。涉及的107篇、524名医生和在读医学生,来自中国。曾隶属著名国际出版商施普林格公司旗下的《肿瘤生物学》发声,撤销杂志收录的中国学者的107篇论文。当时,知名的学术不端观察网站“撤稿观察”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专门报道了前述事件,并指出因同行评审造假撤稿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所有撤稿稿件中中国论文比例多达74.8%。该新闻事件作为2015年撤稿事件的延续,在国内学术界轰动一时,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联合早报、新浪网等媒体都予以了关注和报道。
随着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被撤论文作者单位进行的深入调查,一条代写、代投、伪造同行评审的国际论文“一条龙”服务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笔者在百度上输入“代写代发论文”进行搜索,显示有“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219,000个”。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代写代发论文目前在国内已经发展成了产业化、规模化的地步,大量期刊杂志对于发表论文以版面或字数计,只谈价钱,不谈质量,甚至可以加急出版。这些情况再次表明,中国学术界、科学界仍然面临着学风浮躁、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平台进行检索后发现,输入“代发论文”后检索出的案例多数为刑事判决书,即,目前国内代发论文的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企图浑水摸鱼,假借代发论文这一灰色地带,行违法诈骗之事。就为数不多的民事判决来看,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于委托第三人代投、代发论文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之效力认定不尽一致。
一、支持该类合同应属有效的裁判文书如下:
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18民初8020号案例中,经审理认为,关于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张国锋主张该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万方寰宇公司主张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法院认为,该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政法规,非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张国锋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故代理合同应属有效。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3民终844号案例中,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涉及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国锋、唐尤佳主张代理合同违反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上述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确有学术不端之嫌,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该份《代理合同》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据此,张国锋、唐尤佳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张国锋、唐尤佳上诉请求万方寰宇公司返还母语化润色费用3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与鲁丰相关的一系列连案((2017)湘0104民初2608号-(2017)湘0104民初2611号)中认为,原告秦勇与被告鲁丰签订的《关于论文代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定无效之情形,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陈述,双方所签论文代发协议的实质为被告发表论文而作者署名为原告。该协议虽无法定无效之情形,但署名即表明作者身份,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作者系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原告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而与被告约定署名原告为作者,该种行为不应提倡。
二、认为该类合同应属无效的裁判文书如下:
1、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湘0104民初371号案中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告因评定副高职称需在《体育学刊》(正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系考核评定原告能否达到副高职称知识水准的重要依据,应当由原告自己撰写完成。原告因评定副高职称而委托被告为其代写代发相关论文,具有作弊性质,双方就此签订的涉案《关于论文代发协议》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2、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长民初字第1018号案中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张志华与被告王璐霞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张志华与被告王璐霞约定由被告王璐霞为原告代写、代发表论文这一事实,因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京0108民初字1258号案中认为,本案中,曾晓雄虽与宏萱文化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服务合同,但从该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服务购买方存在通过学术欺骗的行为帮助他人谋求职称晋升之目的,服务提供方存在通过协助学术欺骗行为以达牟取利益之目的,涉案合同双方拟将代写的学术论文在社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行为势必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学术研究风气。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院依法认定曾晓雄与宏萱文化公司签订的《论文写作发表服务合同》无效。
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渝0106民初14676号案中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代发论文,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代发论文的行为属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扰乱学术论文发表秩序,已经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
三、在现实生活中,其实除了有学术不端之嫌的代发论文中介之外,更多的“代发论文中介机构”系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的犯罪团伙,他们事先准备电脑、银行卡、QQ号等作案工具,在网络上构建虚假的期刊网站,发布代写代发论文的虚假信息,冒充期刊网站人员并虚构、伪造稿件录用通知等,以骗取客户支付定金或费用。由于被骗者很多是国内科研机构研究员、大学副教授、讲师、医生等人群,出于各种原因不便报案,甚至不敢公开。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纵容了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但敢肯定的是,一旦犯罪团伙被破获,均会被涉嫌诈骗罪被定罪判刑。在提起民事起诉时,也有可能直接被人民法院以“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
1、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7)鲁0611刑初122号案中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过QQ向院校老师发布帮助代发论文的广告信息,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代发论文,以收取版面费、服务费为由,骗取孙某、周某、袁某、陈丽敏共计人民币822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7)浙0104刑初731号案中认为,(被告人李婷通过电话营销方式向被害人傅某推销代发论文业务,并通过微信与傅某确定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上代为发表论文,后李婷将该业务介绍给被告人肖娜、肖良,并约定将论文代发至虚假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被告人肖娜、肖良遂找写手代写《急救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分析》一文并制作虚假的论文录用通知,以取得傅某的信任,并向傅某寄送了虚假的《中华医院管理杂志》。先后骗取被害人傅某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肖娜、肖良、李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6〕浙0702刑初768号案中认为,(被告人刘昱均使用“戴孟均”、“韩逸凡”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分别注册了名为“思睿核心期刊网”和“三人行核心期刊网”的网店,招揽论文代写代发业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昱均通过虚假宣传能够代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信息骗取买家的信任,并以需要交纳定金为由让买家在淘宝网上完成支付,然后刘昱均将伪造的用稿通知单以邮件形式发给买家谎称论文已被杂志社录用,从而要求买家在淘宝网上确认支付或另行支付尾款)被告人刘昱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4、隆昌县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2015)隆昌刑初字第253号案中认为,(由被告人苟生林提供场地、电脑、手机、QQ号码等,在并无能力和条件帮人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下,在QQ群中以能够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等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8250元)被告人苟生林、黄建军黄某某、杨刚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苟生林参与诈骗金额982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建军黄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3850元,被告人杨刚杨某甲参与诈骗金鹅66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2017)冀0104民初5871号案中认为,包含本案在内的上述案件均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艳凤的起诉。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