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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常是破产案件中利益受到最大威胁的群体,因此,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应当保证债权人对程序的适当参与。然而,债权人实现其程序参与权的主要形式——债权人会议的职能设置又的确与破产管理人职权的有效行使以及程序运作的公正与效率息息相关,故而,哪些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如何召集债权人会议,如何确定会议的议决事项,如何在会议的议决事项之外确定债权人对程序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如何确定会议事项的表决规则及决议效力,甚至会议本身的机构构成及运作成效的设置,都足以决定着案件的处理会否偏离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轨道。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代表债权人共同利益、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目标的基本方式。债权人会议制度能否高效运行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乎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只有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对债权人会议程序进行合理设置,才能有效发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应有作用。


一、债权人会议组成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部分事项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或确定临时债权金额,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境外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提交由境外债权人或其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该代表由债务人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并书面指定,有权就与职工利益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


3、除了前述相关人员外,债权人会议还可以设置列席人员,根据法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委员会


由于债权人会议是非常设机构、临时机构很难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的参与和监督,因此有必要在债权人会议设置常设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不是必须设立的机构,债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上以决议确定是否设立。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听取其意见或建议。破产管理人实施那些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交有关文件的,管理人应当执行。


四、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并就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理由作出说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单位的,该单位应当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该工作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更换。债权人会议接受指定后若不适当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议重新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五、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六)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的规定进行表决。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仍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十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一般来说,债权人会议应当准备以下会议文件:(一)程序类:会议通知单、会议议程、债权人签到表、列会人员签到表、表决票、表决票统计表等;(二)报告类:管理人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审查报告及分类债权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三)议案类: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主席候选名单、管理人报酬方案等。在准备上述会议文件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或资料,上述人员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拒不提供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和解协议以及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除外。


1、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对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方案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同样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七、债权人会议记录与撤销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债权人会议的任何一项决议,一旦为会议所通过,对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出席会议与否,参加表决与否,表决时赞成与否,均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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