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黄斌 黄斌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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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著作权法上的基础理论是以文字作品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 而美术作品都与文字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简单照搬上述理论会产生很多矛盾和冲突。为此,有必要对美术作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洪福远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认定


在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中两只鸟尾部重合,中间采用铜鼓纹花连接而展示对称的美感,而这些正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纹样和几何纹样的主题特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作品显然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的表达方式,创作灵感直接来源于黄平革家蜡染背扇图案。但涉案作品对鸟的外形进行了补充,对鸟的眼睛、嘴巴丰富了线条,对鸟的脖子、羽毛融入了作者个人的独创,使得鸟图形更为传神生动,对中间的铜鼓纹花也融合了作者的构思而有别于传统的蜡染艺术图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规定,本案所涉原告洪福远创作的《和谐共生十二》画作属于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洪福远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油画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认定


在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油画《开国大典》原作已由革命博物馆收藏,革命博物馆作为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油画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革命博物馆无权以著作权人的身份授权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革命博物馆在明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广元公司提供油画《开国大典》的底片用于制作成金箔画并参与发行,该行为侵害了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广元公司作为油画《开国大典》金箔画的制作及发行者,有义务审查该油画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情况,不应简单地认为该油画作品现收藏于革命博物馆,其著作权就归属于该馆。广元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油画《开国大典》制作成金箔画并发行,其行为侵害了该油画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的认定


在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在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归入“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中天公司认为原告英特宜家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前述规定中,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审查涉案实用艺术作品在审美意义上是否具有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从审美意义上分析作品的艺术高度,一般从作品思想、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等方面考察。本案中,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表达形式来讲,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简单、流畅的线条力图体现朴实而略带童趣的作品思想,但这样的设计思想并不能与其他普通儿童用品设计思想完全区别开来;从表达的独创性来讲,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除了在细节方面立椎体以及纺锤状棒体的凳腿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有所区别外,整体外形上与绝大多数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区别不大。总体而言,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和儿童凳,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因此,尽管被告中天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4、“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QQ企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与”QQ企鹅“美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表达”的认定


在深圳小喇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QQ企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应以其独创性表达为限,而不能延及思想和不具独创性的表达。与自然界中的企鹅和已有的企鹅作品相比,“QQ企鹅”美术作品具有独特的双圆相扣、矮胖浑圆的葫芦状外形,企鹅眼睛一睁一闭,嘴巴宽而短平,脚直接与身体相连且没有爪趾,颈部有类似围巾的装饰物。其从整体结构设计到局部细节刻画,都体现了作者在对公有领域素材选择、提炼、加工中的个性化审美判断,以及在艺术形象塑造中的创作性劳动。其中尤以双圆相扣、矮胖浑圆的葫芦状外形最具鲜明特色,构成该作品独创性的核心部分。因“QQ企鹅”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和公开发表均早于被诉侵权产品,且小喇叭公司显然具有接触“QQ企鹅”美术作品的可能,故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QQ企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与“QQ企鹅”美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表达。首先,从整体结构来看,“QQ企鹅”美术作品呈现出双圆相扣、矮胖浑圆的葫芦状结构,被诉侵权产品亦呈现出近似的外形结构,尽管二者在头部与躯干的具体比例上存在些细微差距,但其整体结构特征基本一致。其次,从局部细节来看,虽然二者在眼睛、嘴巴、脚、翅膀、颈部装饰物以及神情上存在差异,但应当属于细微差别。因被诉侵权产品与“QQ企鹅”美术作品的整体结构特征基本一致,该整体结构特征系“QQ企鹅”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核心部分,且在作品中的占比较大;而二者存在细微差别的局部细节特征,并非“QQ企鹅”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核心部分,且在作品中的占比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近似。小喇叭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QQ企鹅”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5、“不具有独创性的理由是:该8幅图案或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如平面砖艺、弹涂等;或是直线的简单排列,如斜格艺、格艺等;或是对不规则线条的简单罗列,如佛印、风韵、蝶舞、布艺等”的认定


在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薛宫森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中,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述17幅图案中,有9幅与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图案存在实质性相同,另有8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该8幅图案包括佛印、平面砖艺、斜格艺、格艺、风韵、蝶舞、弹涂、布艺等。二审法院认为该8幅图案不具有独创性的理由是:该8幅图案或是对客观事实的再现,如平面砖艺、弹涂等;或是直线的简单排列,如斜格艺、格艺等;或是对不规则线条的简单罗列,如佛印、风韵、蝶舞、布艺等。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泉佳美公司于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7幅图案,因不具独创性或者缺乏简单的创作高度,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予以保护。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审查涉案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不仅对泉佳美公司是否独立完成的事实进行了审查,而且还对涉案图案是否达到一定水准的智力创作高度进行了评判。虽然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作出规定,但审判实践中也并非对作品的独创性没有要求,对那些过于微不足道,体现不出作者个性化表达的智力创作成果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不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6、“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认定


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字库的制作通常经过字体设计、扫描、数字化拟和、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等步骤,其中,字型设计是指由专业字体设计师依字体创意的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相应的正方格内书写或描绘的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每款字库的字体必须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因此,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三、实务思考


《安娜法令》,颁布于1709年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是为了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因此,“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诸多著作权法理论均是以文字作品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而美术作品都与文字作品在思想表达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故有必要对美术作品的创意、表达形式等进行详尽分析。


1、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的区别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而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其独创性的表达体现在内容上,而美术作品其独创性的表达体现在给人的艺术美感上;文字作品中“思想”与“表达”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美术作品中“思想”与“表达”有时是混同的;文字作品中保护的是其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而美术作品中保护的是其具有艺术美感的表达。


2、美术作品的形成过程


美术作品是创作者利用画布、宣纸、颜料、墨汁、石块等材料, 将一些个人感悟、理念等通过一定的创作手段,形成线条、色彩、明暗、造型等组合的表达, 从而体现创作者思想、情感的艺术表达。


3、美术作品的内容


美术作品的内容通常包括:(1)题材,创作者为反映特定主题选择的素材;(2)主题,创作者通过素材想要反应的思想情感等,相当于文字作品的主线和大纲;(3)构图,各素材在作品中的具体摆放,是美术作品表达形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4)艺术手法,不同的材料体现的艺术美感是不同的。


4、美术作品的复制


我们通常认为,利用复印机、扫描仪等复制设备进行复印、扫描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临摹、再次创作等往往都承载了创作者独创性的劳动,我们通常认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另外,如果使用临摹、再次创作的作品,是出于商业目的且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则属于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


5、美术作品的比对


对于美术作品的比对,我们通常采用抽象过滤法,即首先将思想与表达区分、其次将唯一表达、公有领域表达进行过滤、最后对相关相似表达进行对比:


(1)首先将思想从美术作品中过滤出来;


(2)其次将公有领域的表达过滤出来;


(3)按照“整体概念与感觉测试法”,对美术作品在整体观念和感觉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


(4)如果整体观念和感觉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再对美术作品中受到保护的表达部分与诉称侵权作品中的等同部分进行比对,主要质和量的比对;


(5)如果美术作品中受到保护的表达部分与诉称侵权作品中的等同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则构成侵权。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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