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一个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品牌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宣传已经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此类品牌很多形成了独特的包装、装潢,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如何保护呢?
一、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的保护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而一个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键在于该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即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能否区别商品来源。
以最高院47号指导案例费列罗诉金莎巧克力侵权案为例:
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包装、装潢为:每粒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呈球状并均由金色锡纸包装;在每粒金球状包装顶部均配以印有“金莎TRESOR DORE”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每粒金球状巧克力均配有底面平滑无褶皱、侧面带波浪褶皱的呈碗状的咖啡色纸质底托;外包装为透明塑料纸或塑料盒;外包装正中处使用椭圆金边图案,内配产品图案及金莎TRESOR DORE商标,并由此延伸出红金色绶带。
法院认为,费列罗公司请求保护的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系由一系列要素构成。如果仅仅以锡箔纸包裹球状巧克力,采用透明塑料外包装,呈现巧克力内包装等方式进行简单的组合,所形成的包装、装潢因无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不具有特有性;而且这种组合中的各个要素也属于食品包装行业中通用的包装、装潢元素,不能被独占使用。但是,锡纸、纸托、塑料盒等包装材质与形状、颜色的排列组合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将商标标签附加在包装上,该标签的尺寸、图案、构图方法等亦有很大的设计自由度。在可以自由设计的范围内,将包装、装潢各要素独特排列组合,使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构成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费列罗巧克力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大小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费列罗公司的费列罗巧克力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特有的包装、装潢。
通过该案例可知,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主要满足以下几点;(1)单纯将包装的材质进行简单的排列组合不具有特有性;(2)需将商品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等要素综合进行排列组合,加以独特的设计;(3)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4)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三维(立体)商标角度的保护
法律依据: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的立体形状: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C.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能否申请三维商标,主要从显著性角度分析:
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五)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从主观评价方面讲,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三、外观设计专利角度的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但是,笔者认为,商品的包装、装潢适用外观专利保护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外观专利仅要求审查新颖性,即不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受到现有检索手段和审查员知识经验的限制,造成外观专利的权利不够稳定。在利用外观专利维权的案件中,侵权方抗辩的首要策略就是无效对方外观专利,而且这种抗辩成功率颇高。另外,外观专利的保护期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还要缴纳年费,在此期间放弃专利权或专利到期,那么这套外观设计就属于公共领域,无法再保护了。相对来说,三维商标的权利很稳定。如果能顺利拿到商标证,想撤销商标是很难的。而且商标的保护时间是永久的,每十年续展,可以继承。
总的来说,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的保护和三维商标角度的保护实践中是运用最多的,但是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的保护是以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为前提,商标法角度的保护则不需要。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