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技巧 | 合同法律审查工作中的四个维度
杨萍萍 杨萍萍   2017-11-20

 

文/杨萍萍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合同法律审查是每一个法律人日常工作中必然会遇到的专业性基础工作,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最为基础最为集中的工作之一就是对顾问单位所涉商务合同的审查,此多为对法律风险的预先控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公司法务,合同法律审查则更是家常便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司之所以设立公司法务岗,其出发点就是合同审查、风险把控。可以说,作为法律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就是合同审查的能力。


做过合同审查的法律人或多或少都有过无从下手的感觉,拿到一份送审的合同文本,不知道从何审起、审查什么、目标是什么、怎么操作。


那么合同法律审查工作究竟有没有规律有没有规范指引可循呢?市面上关于如何进行合同法律审查的专业书籍是屈指可数的,相关规范指引也是散落各处,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吴江水律师在这方面颇有心得,著有《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1]一书,书中他将对合同审查的经验上升到了理论,将对合同的审查方法归纳为五点“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双方约定是否实用、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交易需求能否满足”,可谓是呕心沥血;同时他还组织编撰了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合同审查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2],阐述了合同审查的方法论。然而,对我而言,单学这方面理论并没有对自己合同审查能力的提高有多大助益,现在遇到合同审查工作仍不能游刃有余。


适合自己的方法才是最好的方法。笔者多年从事律师工作,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各种类型的合同都有接触也做过审查。在这一系列合同审查工作过程中,总结了一些合同基本知识,归纳了一些合同审查的基本规律。合同法律审查工作中有以下几个维度:三个层次、两个务必、三个前提、十五个条款。


一、三个层次:合同的审查、修改、起草


标题中的合同审查是广义上的概念,合同审查从狭义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合同审查、合同修改、合同起草。


1.合同审查是指对合同送审人送审的合同,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是否修改以及修改的程度,由合同送审方自行决定,这是合同审查的第一层次。


2.合同修改是指对合同送审人送审的合同,直接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采取修订或者批注的方式,将修改完成的合同文本反馈给送审人,这是合同审查的第二层次。


3.合同起草是指由合同需求方陈述合同的主要内容,起草人根据拟定合同的需要问询需求方,在与其沟通的基础上,明确合同关键条款,径直起草合同文本,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反馈给合同需求方,这是合同审查的第三层次。


以上三个层次的内在是循序渐进的,都体现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合同审查工作方法。


二、两个务必:务必充分沟通、务必熟悉合同涉及的专业领域


1.务必充分沟通是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忽视或者说最容易放松警惕的。估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做法,因合同金额很小、涉及领域陌生、与送审人沟通不畅、合同审查的时间紧任务重等因素,为图方便省事,草草完成审核,在不与送审人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就提交审查成果。可以想见,此类合同审查质量是非常低的,极容易出现问题。合同审查务必要进行充分沟通,闭门造车只能固步自封,脱离实际。合同审查应在充分的沟通基础上进行,坚决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做了毫无意义的“伪审查”,对人对己都极不负责。


2.务必熟悉合同涉及的专业领域是合同审查的另一个重点,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和放弃的。合同文本背后都是生动鲜活的业务,所涉的均是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法律人熟悉的业务领域有限,对合同涉及的形形色色的业务专业则往往生疏不已,甚至一窍不通,如海事海商业务、宽带互联网IDC业务、定向和非定向融资工具服务业务等。如果对合同涉及领域的业务不熟悉,而又不去钻研,则合同审查工作将很难进行。当我们对合同所涉领域非常陌生时,“临时抱佛脚”在这里是非常管用的,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等工具进行突击学习,了解基本概念,或者向相关专业的老师、朋友进行请教。走完这一步,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合同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三个前提:知晓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弄清送审合同文本提供方是哪方、了解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履行中的问题


1.知晓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是合同审查的第一个前提,即为什么各方要签订这个合同,要实现怎样的商务目的,如果条件允许,重要的合同从起意、磋商到谈判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合同审查人参加,深入充分了解合同订立的背景和目的、现行条文的由来,这对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大有裨益。条件不允许合同审查人参与到全过程的,审查人应要求送审人说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当然,合同相对各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可能会不尽相同,我们应当有所明辨。


2.弄清送审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哪方起草的合同文本,一起会尽全力趋利避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天性使然。弄清合同文本的提供主体,如果是本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那合同审查的尺度适当放宽,重点放在如何保证本方利益最大化而又显得理所应当;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则合同审查的尺度要扎紧,对于合同中排除本方合同权利、强调对方权利的条款据理力争。


3.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履行中的问题,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非得等到法律审查之后才正式履行,往往一些合同在走到法律审查前就已经在实际履行了,此时实际是在“补签合同”。千万不能放松对补签合同的神经,此时更显得此合同的重要,审查人应当要求送审人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没有出现纠纷,操作过程中最有可能出现何种纠纷,对症下药,在补签合同时把控风险,弥补不足,以实现本方利益最大化。


四、十五个条款:合同标题;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物;单价、数量、付款方式、发票等;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设置及启动;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争议解决;其他特别约定;合同收尾;附件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类型的一种分类方法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中有名合同就有十五种之多,无名合同更是不胜枚举。针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合同类型,究竟多少条款才足够,什么条款必须有、什么条款可有可无,关系到合同的主体框架问题。《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为适应复杂的商业需求,上述八个条款显然是不够的。根据笔者多年合同审查的经验来看,一般合同应当要包括以下十五个条款,才能基本满足合同文本的要求。


1.合同标题:合同标题是对一个合同性质的认定,决定了这个合同中各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等等。千万不能忽视合同标题的作用,实践中因为标题与内容不符,出现张冠李戴情形而导致的纠纷不在少数。


2.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各方主体是否适格?各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合同标的物:本合同的交易对象是什么需要明确,具体是商品还是服务,是何种商品、何种服务。


4.单价、数量、付款方式、发票等:对合同中涉及的商品、服务的价格要明确,比如价格是否含税;需求的数量需要明确,可以是框架合同,也可以是具体单个合同;付款要明确,包括付款方式、付款的进度如何;付款与发票开具的先后顺序以及对开具发票的要求,增值税普通还是专用发票,还是非增值税类型发票等。


5.权利义务条款:这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也是商务谈判的重点,需要列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要对等,当然根据合作中的强弱势地位,权利义务也可以有所倾斜;注意权利义务条款要直接关联到相应的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违约责任最好是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一定计算方式予以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描述。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对违约责任的上限和下限各方可以自由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上限和下限有幅度范围限制,过高可以下调,过低可以上调;违约金与定金、实际损失的主张有的可以并行不悖,有的只能择而其一。


7.解除合同的条件设置及启动:一般情况下,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也要有合同解除及合理的退出机制。满足何种条件,视为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或合同一方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在相应条件满足情况下,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8.保密条款: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如商业资讯、商业谈判后的价格、商业方案等,都是不可向合同外的第三方披露的重要信息,必须设置相应的保密条款,否则一旦出现不可预估的损失将无法挽回。


9.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合同各方的重视,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哪方,如何授权使用,都是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


1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基本大同小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列明,作为各方相互免责的条件。


11.通知与送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会进行函件的往来,发函与回函,这些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或者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发出的函件,代表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自认,这些函件可以作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评判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方通过变更住所地、拒收拒签邮件等方式,让对方的发函难以落地,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增加了沟通成本和取证难度。因此,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就本合同项下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和送达地址进行明确,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送达义务,即使对方未收到,按照合同约定也视为有效送达。


12.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和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还是诉讼,具体到管辖机关,都应当明确。因为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地域均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成本,甚至影响双方的优劣势地位。特别是各方法定送达地址不在同一区域又相隔甚远的时候。


13.其他特别约定:个性化定制条款,此部分的条款往往牵扯到核心权利义务,必须慎之又慎。


14.合同收尾:模板化的收尾,当然也是不可或缺的合同组成部分,往往用于约定合同生效时间、合同份数及其他注意事项。


15.附件:合同附件部分是容易被忽视的,但有时却成为左右合同目的的关键,附件也是法律审查不可或缺的项目,往往会有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合同表格、阳光公约等等。


综上,是笔者对合同法律审查工作中的一点心得体会及经验总结,仅供参考。笔者认为合同审查,博大精深,合同没有尽善尽美,经过再多次修改,仍然会发现问题,因此作为法律人应尽职尽责,没有最完善,只有更完善。


注释:

1.吴江水著:《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1829,2017年11月16日访问。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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