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法律流程详细解析
马家强 马家强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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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作为一种企业重组形式,是公司内部极为重要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的重大改变。《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分立进行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对分立的定义为:“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中对分立的定义为:“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一般来说,集团公司为了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经常会选择性地将优质业务进行拆分,此时,进行公司分立则成为其经常考虑并选用的路径之一。近期,笔者有幸为某公司提供公司分立的专项法律辅导服务,现已办毕,特撰写本文,既是对自身工作的总结,也为同行提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1、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


在分立方案中,董事会应当对分立原因、分立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股东情况以及持股情况、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尤其是应当论述如何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股东会作出关于分立决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异议股东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分立时的审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5、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进行债权公告(与债权人就债务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一般来说,由于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并不会因债务人分立而受到影响。所以,公司分立有别于公司合并,其无须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其公告本身只是履行一种告知义务。同时,由于法律尊重债权人与分立前公司之间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所以,为了保证给企业减负,建议被分立公司有选择性的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尽量达成清偿协议。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公告有特别要求,包括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被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进行债务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7、签署分立协议,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


各方应在分立协议中约定分立方式、分立基准日及资产分割、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债务的承继方式、过渡期间的安排、职工安置、各方承诺及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项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六)项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新设立公司(筹)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三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四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


9、进行新设立公司的名称预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分立的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公司选择进行分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将公司的某块突出、有发展前景的业务或特定资产分立到新设公司中,此时被分立公司分割给新设立公司的一般都不会是现金,而多数表现为设备、技术、土地以及负债等,当涉及到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就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分立的资产进行评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对被分立公司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根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条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2、对新设立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根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行。


13、办理资产交割


(1)现金:直接转账;


(2)房产、土地、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域名等:在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3)业务合同: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一般需要签署三方协议,对业务合同中权利义务、款项支付等事项的转移进行约定。如遇到合同对方为政府部门的情形,可能需要考虑操作可行性、以同意函等方式替代三方协议等事宜;


(4)人员:一般遵循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该业务对应的人员与原公司签署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与新设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4、向被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发布公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15、向被分立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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