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身为法律人,有些体会只有法律人最能理解。在你的执业生涯中,哪些经历和情感让你不吐不快?哪些心得和体会希望与同行分享?每周四晚八点“夜聊会”,与所有法律人一起聊一聊你眼中的律界人生。
“江歌案”落下帷幕,由于陈世峰的辩护团队采取了许多大胆的辩护策略,导致社会民众对于其说辞无法接受。同样,每当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都会有群情激昂的社会民众声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从指责律师只为挣钱,到指责律师眼中只有法律而没有人情。而在保姆纵火案之中,不论为了己方争取时间,还是为了查明真相,党律师直接退庭,又把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推到了封口浪尖。那么在您眼中,法理与情理是否矛盾?如果出现矛盾之处,律师又该如何处理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呢?欢迎您与我们分享~
今晚我们聊聊:“律师心中的法理与情理”
无讼观察员/李凌飞
刘晔 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具有典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律师是人,是有感情的人,他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律师又不是人,它是一份职业,以提供法律服务获得报酬的职业。但是人们在评论律师时,往往会把这两种属性混在一起,由此便会产生误解,要求律师既要讲人情又要讲法律。但是我们要知道,法理和情理本身就代表着不同的看待事物角度,就好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同样的一件事,当律师是人的时候,他可以把硬币翻到“情理”这一面,尽情地高谈阔论,发表看法;但当律师接受了其中一方委托的时候,他就必须把硬币翻到“法理”这一面,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法理和情理本身并不矛盾,真正矛盾的,是让讲法律的律师在法庭上讲人情;让讲人情的律师在生活中讲法律。
吴珲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法亦容情
曾经有部电影叫做《法不容情》,对这四个字的狭隘解读,某种程度上使社会、大众将“情理”和“法理”对立了起来,笔者认为二者存在的冲突无需回避,但二者绝非完全对立。曾经有一位日本法律学者说:法律是冰冷的,但可以用温暖的方式传递。我想这个传递方式本身就是情理的体现,很多人印象中,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高高在上的,实际上他们在情理的传递上是很到位的,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去听民意,曾经看过一个视频,一位法官让交通肇事者的孩子参与了庭审,整个过程非常温馨,肇事者得到了应该有的惩罚,而其本人和孩子在在这个过程都受到了很好的法律教育。
办案过程中,情理不仅仅体现在传递方式上。法与情之间,除了看到法不容情,我们更应该看到法亦有情。实际上,在法治思维中,情理和法理两者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要真正推进法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在人们日常交往的情理中寻找法律的规定性,即以生活的规定性决定法律的规定性,并反过来用法律的规定性指导、调整和规范日常生活的规定性。
人民法院报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法官应在说理中坚持说清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力求“五理”并茂结合。实际上,对于个案,如何处理好其中的情与法,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是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现在提倡律师进行调解(美国早就开展了此项工作,且卓有成效),我们律师在进行调解时,要善于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事理、情理,找到化解矛盾的钥匙、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熊文 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
相比较于民商案件,刑事案件更容易让民众对法理与情理进行讨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再审答记者问中提到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强化证据裁判理念,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做法。这其实可以理解为法理。
同样2017年山东高院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终审答记者问中提到公平正义观念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天理、国法、人情"是老百姓通常判断是非曲直的最直观标准,在人民群众的角度,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通过"有温度"的裁判被人民群众认可。这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情理。
一、公平正义可以调和法理与情理
公平正义体现在法理层面就是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刑事案件中,就是按照供证一致、疑罪从无、依照证据反应的法律事实等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对被告人无论有利还是不利的证据都要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平正义体现在情理层面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常说刑法的中心理念就是既要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公开审理,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其实,法理与情理并不矛盾,两者最终都是追求公平正义。
二、对是非曲直进行客观评价
很多人误解为理性的法律会与感性的情理对立起来,再加上部分案件的事实查明不清、裁判说理无法服众,导致有些案件社会舆论争论较多。人们常说"法律之外无外乎人情",普通民众对于是非曲折的标准,恰恰是法理的来源之一。普通民众"心中有杆秤",凭借情理这一普遍标准进行是非判断。因此对是非曲折进行客观评价,个案不同,在法律这一准绳下,进行裁量。司法与民众的判断是一致的,既不让无辜者蒙冤,也要让犯罪者受到惩罚。
普通民众的情理对司法公平正义也是有力推进。不过普通民众的情理不能代替司法审判。罪刑罚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裁判。
胡岚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制裁人性的,希望是理性
一篇《法律可制裁凶手,谁来制裁人性?》霸屏网络,将江歌案炒至沸腾。情绪渲泄无可厚非,但静下来回味这个发问:如果人性是需要制裁的,那么谁来规定制裁的范围?制裁的手段及程度?谁又是制裁的主体?
在江歌案里,实施杀人行为的是刘鑫的男友陈世峰,所以陈世峰毫无疑问会接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刘鑫是目击证人,在诉讼中,由于她对整个事件的亲历性,她的证言尤为重要。刘鑫有权按照她的所见、所闻和所历,来说出事情经过,只要不是作伪证,证人没有应该怎么说的义务。另外,保守秘密也是证人的义务——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以不管刘鑫是出于愧疚、逃避、还是其它阴暗心态,不愿见江歌家属,在行为本身上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证人作证,只能说理想丰满,但现实骨感,在中国,刑案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极低,为什么99.99%的中国人不愿站出来指控凶手?肯做证言已属不易——当然,该案在日本,在一个证人保护制度可能更加完善的地方,证人出庭指控状况应该会好点。
我无意为刘鑫开脱,毕竟“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且事后发表了这么多“政治不正确”的言论,足使她和家庭蒙羞,这种滋味并不好受,也许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将背负道德伦理上的枷锁。
最后想说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要不是伪证,证人有权以他/她的经验来作证;不原谅凶手,不谅解,是被害人的权利;要求杀人者偿命,也是一种朴素的自然法律观——都没什么好诟病的。
法律,特别是刑法,是最后的屏障,请不要轻易把她往前推,否则,道德、习惯、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都将失去意义!我们辛辛苦苦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就是为了不必什么事都要用手铐解决……
律人以法,律已以德——如果真的有什么可以制裁人性的,我希望是我们自己的理性。
李辉 四川神咏(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这个职业是本人追求公平正义、实现人生价值的好平台,而不仅仅是一个谋生的饭碗。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哪怕是一丁点的进步,本律师都深感荣幸!”我赞同党律师的观点。
违法犯罪之人都是坏人,律师不应该帮他们辩护。这是我国最朴素的传统法制意识。这也许是部分人误解律师这个职业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也是法理与情理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的原因。
我认为好或者坏只存在于道德层面,法律上并无好坏之分。
即使委托人是“十恶不赦”之人,律师亦应接受委托,因为这是律师职责所在。法律赋予了其委托辩护的权利,其权利就应得到充分保护。正如短板理论一样,涉嫌违法犯罪之人正是木桶中的短板,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否。一个人是否犯罪,只有经过正当的程序并经审判之后才能定论,否则在此之前,均应推定无罪。
律师不能一门心思想着赚钱,更重要的还要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与所有同行前辈共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朱海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
法律人心目中的法理与情理
法理和情理并无矛盾之处。其实这个命题可以转换为法律和道德之关系。在法理学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获得普遍承认。因而,也可以认为法理是最低限度的情理。
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予保障
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先行定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法院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有影响量刑方面的其他情节因素等,均属需查明的事实。只有经当事人辩论、质证后由法院判断,而在此之前,事实未清,任何对犯罪嫌疑人定性,均非公平正义。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他的权利,便是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的,便也是合情理的。理论上说,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这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并非针对某一个人,而可能会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这也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及的“无知之幕”之含义。
其实真正值得我们忌惮的,倒不如说是国家公权力的肆无忌惮,因而我们期望的是公开透明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的保障,否则我们真的无力抵御侵害。
2、民意不可轻信
民意可以倾听,但不能轻信。首先,在《乌合之众》一书中,作者早已经说明,个体在群体中往往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被群体意见所裹挟。其次,普通人往往并不了解事实真相,其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往往受媒体或其他舆论影响。再次,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普通人发表个看法,不会有任何的责任或不利影响,也就意味着没有任何成本,无成本之下,随心所欲表达情绪或偏见便属常态。
因而,于律师而言,在法律之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仅是合法合理的,也是潜在对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保护。
田江涛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应当直面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看到本周的话题是“律师心中的法理与情理”,真是一个“大哉问”!本来对于一个专注于商事律师来说,工作中不会像刑辩律师一样经常接触到“正义与自由”、“犯罪与惩罚”之类的终极问题,不常遇到“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而我认为在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当下,不宜妄谈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有时所谓的“冲突”可能恰恰是律师不专业的体现。
一、法理与情理冲突有时来源于没有正确使用法律
记得学法律的时候,听到市面上有一首打油诗,最后两句是“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事实上很多时候的“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有时就来源于律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没有能够恰当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没有能够给到当事人一个满意的解释。妄谈“法律适用”的“法理”与当事人“内心确信”存在冲突,殊不知恰巧是自己的证据准备、法律适用没有能够说服法官。笔者认为:法律人应当多从自己找原因,将原因归结与“法制不健全”,虽然掩盖了问题,但对于自身能力的提高也没有任何帮助。
二、法解释学可以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加起桥梁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简洁的法律条文不可能对于纷繁复杂的所有社会现象一一进行明确表述,这就需要法律人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找到立法者本意,而不是一概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论之。笔者认为:法律人应当以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为中心,通过精细务实的专业态度解决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信可以在很多所谓“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架起桥梁。
三、善于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恰恰是专业性的体现
法律人应当直面所谓“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很多时候这些冲突,其实就是当事人面对的一个个尚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比方说笔者所在保理法律服务领域,就是这样一个小领域,我们国家尚没有针对保理这样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具体规定散见于各地的监管规定和各个部门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在很多时候,如何在尚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就客户咨询问题给出一个的确定解释,就是吾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能够解决好这些“客户需要一个确定答复”的“情理”与“法律规范尚不统一”的“法理”,即是我们职业价值的体现,也是我们专业性的体现。
四、结语
笔者在读书时,曾经听说历史上最早的大学专业是神学、医学和法学。如果说神学是解决当时民众思想上的问题、医学是解决民众身体上的问题,法学就是解决人民社会上行为的问题。法学是一门解决社会问题的学问,法律人在直面很多类似“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应当以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不宜简单将其归于“冲突”留待社会机体消化,而应当以自身的专业能力在“法理”与“情理”构建沟通桥梁,方能促进整个社会理解法治,构建法治。
下期话题:
有关法律人吵架的段子在网上层出不穷,但其实不只是吵架,仿佛法律人在和其他人进行普通的谈话,都会充满着思辨与对抗。如果双方都从事法律工作,朋友之间聊天不自觉就会成为辩论,不把对方驳倒不罢休;夫妻之间聊天则会为一件事或者一个观点争论不休,所以回家就绝不会讨论工作。如果只有一方从事法律工作,那么法律人就会掌握话语的主动权,以缜密的逻辑和不断的“摆事实、讲道理”,让对方哑口无言。那么法律人的谈话方式是不是都充满理性和冲突?碰到这样的法律人,你是如何回应的?日常生活之中和工作之中的谈话方式是不是相同?法律人的谈话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下期夜聊会主题:“法律人的谈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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