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产生:原告个人与被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一台自研专利设备,后原告主张在该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但未造成该设备以外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此后原告向其住所地南京某地法院起诉要求位于郑州某地的被告公司:“被告立即给付X万元并赔偿损失X万元,合计X万元”。
南京某地法院向我方公司发出应诉材料,代表公司以涉案合同没有明确协议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诉讼请求及证据依照新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其他标的”提出履行地管辖权异议获得支持裁定移送被告公司住所地。后原告以其主张的是侵权,并依照新民诉法解释第26条按侵权行为地提出上诉,要求依照侵权行为地南京某法院管辖。
一、本案是产品责任还是产品质量纠纷?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区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要点是:产品质量问题是否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
1、若仅造成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利益的损失,是产品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律的调整。
2、若造成本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产品责任,适用侵权法律的调整,例如购买冰箱起火,烧伤原告、烧毁电视机。
3、若既有产品本身的损害又有人身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责任竞合,例如甲向乙购买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甲使用过程中该设备发生爆炸,造成甲人身受伤,花费10万元,该设备焚毁损失10万元,甲的这两项损失,如果甲选择基于合同责任要求甲赔偿设备损失,只能就设备的损失10万元主张赔偿,而原则上不能就其身体受到伤害以及精神损害问题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选择基于侵权责任要求,对这些人身损失作出10万元赔偿。
《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5期“司法信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具体范围问题,根据该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应指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不包括因消费者使用缺陷产品侵害的第三人。因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既存在合同责任又存在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但如果并未造成消费者本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只能提起合同之诉。”
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82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依据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及诉讼证据,均不涉及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本案应当依照合同之诉进行。
二、违约与侵权的不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名称 |
产品责任纠纷 |
产品质量纠纷 |
管辖 |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地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6条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8条 |
时效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两年 《民法总则》:三年 |
《民法总则》:三年 |
举证责任 |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赔偿范围 |
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合同损失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
免责 |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履行检验义务视为合格,免责 |
由于产品责任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选择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证据整理,诉讼请求的拟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地方裁判口径等重要问题,因此不论是原告还被告均应当理性认识责任竞合法律制度的实质,谨慎分析责任竞合时的选择问题,以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得到保证。
(2)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66页明确指出: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就投入流通时产品存在缺陷、适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规定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正常分配”。
三、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关系?
《合同法》第122条正式确立了我国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但该条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当事人具体是享有限制选择竞合还是自由选择竞合,并没有确切依据,判断是否属于责任竞合可以考察一下三点:
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民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22条是以违约角度规定的,因此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才可能构成责任竞合,也就是说责任竞合局限于违约造成了侵权后果的情况。
2、必须是因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
责任竞合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因为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该种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不仅要依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依据侵权法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是因为多种行为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此外,责任竞合必须是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的损害。若仅导致第三人之外的损失只能发生单独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问题。因为受害第三人与出卖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只能根据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买受人方面来说,其并没有遭受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因此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只能根据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合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如果不是造成对方的而是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尖则不发生责任竞合问题。
3、必须要由受害人作出选择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