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从52份裁判看,车主你离三倍赔偿有多远
俞乾文 俞乾文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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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66万奔驰事件的事件,从引爆到持续发酵到渐趋平稳,看似事件本身已告一段落。而由此所带来的车主维权问题在短时间内还将继续在公众的视野里再飞一会儿。在诸多蹭热点的行为中,我们注意到有一些观点,比如“买问题车,获三倍赔偿——论有尊严的维权的正式开启方式”、“别只是坐在奔驰顶上哭,三倍赔偿已有先例”的标题大行其道。休谟问题的效果在互联网作用下,被无限放大,我们担心这类标题有意无意地释放出的一种错误的信号是,车有问题,去诉讼就能三倍赔偿。

 

然而车主维权,果真如标题所说的那么简单吗?这类标题中所说的诉讼手段真的就是一剂包治车辆维权的良药吗?通过实证观察的方式,我们为你客观呈现车主与三倍赔偿的距离。

 

三倍赔偿是有依据的,现实中也有车主获得三倍赔偿的事例,这点我们并不否认。

 

一、买车三倍赔偿的依据

 

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三倍赔偿的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欺诈,可以主张三倍赔偿。而消费者购买汽车遭受欺诈是否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而有定论。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观察到被引用比较多的案件是(2017)浙01民终8765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是和西安车主同样的奔驰品牌车,同样的CLS车型。该案一审判决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消费者1974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乍一看确实很像,法院也支持了消费者三倍赔偿的主张。细看案情,此案和彼案的差别其实是蛮大的。

 

在(2017)浙01民终8765号案件中,销售公司向消费者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销售公司向消费者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销售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

 

简单说是,消费者要买一辆轮毂及轮胎为19寸的车,销售公司交付了一辆18寸的车,并且没有告诉消费者。在这起案件中,矛盾焦点是销售公司的欺诈,而在西安奔驰车事件中,它的问题主要是车有漏油,是质量问题。两者的具体法律适用,个案的证明问题,都是有根本的差别的,基本前提不同,结论其实是没有参考价值的。

 

二、三倍赔偿的现实

 

在购车过程中,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可能产生引发纠纷。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查找判例,进行数据分析,现实是支持三倍赔偿的判决并不多。

 

在我们找到的52份主张三倍赔偿的裁判中,判决全部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有7份,而支持三倍赔偿的判决为8份,其余的均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一)全部驳回

 

全部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主张案件的情形比较多样,我们通过列举的方式进行展示。

 

理由:

 

1. 二手车里程不真实,但是无法证明是销售方更改里程的情况下,销售方不构成欺诈,案号(2017)吉0192民初1108号

 

该案,法院认为消费者主张汽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数值的欺诈行为,向法庭出示购车时里程表照片及该车在长春市某公司维修保养时的里程表数值予以证明。然,上述证据无法证实汽车公司直接对涉案车辆里程数值进行过更改,消费者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新车油漆厚度不一,车商未将车辆合格出厂前的自行检验及补漆过程告知销售商及消费者,不视为欺诈,案号(2018)川2002民初322号

 

该案,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车漆不均的情况系该车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补漆,并按生产商的新车交付标准检验合格出厂,应视为合格产品。厂家上汽大众公司未将车辆合格出厂前的自行检验及补漆过程告知销售商某汽车公司及消费者,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二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3. 消费者应该预见库存车的外观质量瑕疵,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销售方欺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0736号

 

该案,法院认为消费者与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之前,汽车公司有告知涉案车辆为库存特价车,消费者对此予确认,购车合同亦有载明。消费者是在被告知道该车辆为库存特价车且经验车之后才决定购买,故其在合同签订前应当知晓该车辆存在底盘球头位置生锈、发动机有渗油痕迹、右大灯罩发黄积垢、雨刮老化等外观质量瑕疵。汽车公司不应对该车辆的上述质量瑕疵承担保证责任。

 

4. 一级经销商将更换轮胎的新车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消费者,不构成欺诈,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14005号

 

该案,法院认为消费者主张,销售公司在2013年9月生产的汽车上,掺杂使用了2012年11月生产,而且是使用过的旧轮胎,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构成欺诈。因销售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向消费者销售涉案车辆时,对一级经销商曾经更换轮胎一事并不知情,其并不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5. 交付车型和订单车型不符,属于违约,但不当然构成欺诈,案号(2015)靖民一初字第111号

 

该案,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新车订购协议中,消费者约定原订的车型为启辰R50、1.6L(2014款)手动精彩版,而销售者在履行协议交付时,将启辰R50、1.6L的手动时尚版(2013款)销售给消费者;事情发生后,消费者找上门,销售者才知道消费者提走的车跟其原订的车型不符。销售者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订购车型,其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其在提供商品中,未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行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主张案件的一大共同点是,消费者在个案中没有能够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

 

(二)支持三倍赔偿

 

在支持三倍赔偿的案件中,情形是比较集中的,主要表现为消费者买回新车,后发现新车存在维修痕迹,包括(2017)吉0702民初4219号、(2016)川1421民初2054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154号(2016)陕0113民初7760号(2014)足法民初字第01629号(2016)鄂0607民初1749号

 

法院的论证逻辑通常是汽车销售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涉案车辆前就已经进行过维修,对于该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在这一类案情下,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可能性确实会高很多,它的前提是消费者发现了车辆在购买之前有过维修。根据现有的案件,结合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不妨可以揣测一件事情,就是新车在维修后交到消防者手中的总量有多少,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这一事实的数量又有多少,销售者这么做是不是一种大数法则下理性选择的结果。有时候,要想发现车辆被维修过,对消费者而言,不是不容易,而是非常难。

 

三、损益分析

 

从三倍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中,我们可以就维权的成本及效益,做一个不那么精确的损益分析,围绕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诉讼结果的维度。

 

(一)时间成本

 

从变与不变的角度来看,车辆维权的状态是消费者,意欲通过维权行为改变现有状态,只有成功了,现有状态才发生改变,在没有成功前,现有状态是维持不变的。纠纷处理的时间对消费者而言,本身就是昂贵的成本。根据我们的统计,最终支持三倍赔偿的几起案件重,从买车到获得胜诉判决的时间都是比较长的。

 

表:

案号

购车时间

判决时间

周期

(2014)足法民初字第01629号

2014.4.26

2015.11.4

557天

(2017)吉0702民初4219号

2016.8.11

2018.03.19(二审)

595天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154号

2013.12.17

2014.12.02

350天

(2015)烟民四终字第2029号

2014.1.15

2015.2.17

398天

(2016)陕0113民初7760号

2016.6.5

2018.1.9

(前,通过执行立案倒推)

583天

(2016)鄂2801民初735号

2015.3.3

2017.2.2

702天

(2016)川1421民初2054号

2016.4.5

2017.9.8(二审)

521天

 

据此可知,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的案件中,消费者从车辆购买到裁判结果出来的最长周期为702天,最短为350天,平均为529天,考虑到执行等问题,最终处理的时间会更长一些。在全部驳回案件中,时间周期也大致相当。

 

车辆维权案件的周期相比其他案件,是漫长的,无论是纯粹的时间成本,还是车辆正常使用所带来的潜在额外效益都是比较高的。

 

(三)经济成本与结果的不确定性

 

诉讼的经济成本和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内是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消费者而言,诉讼维权固定的经济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尤其是在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形下,往往要涉及鉴定,而不菲的鉴定费通常是由作为申请人的消费者预缴的,这在无形中大大增加原告采取诉讼方式维权的经济成本。

 

法律规定,诉讼费、鉴定费由败诉乙方承担,零和博弈下,诉讼案件结果的不确定也就意味着这些费用承担的不确定性。

 

适用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欺诈,经营者是否欺诈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大的难点在于对经营者主观欺诈故意与实施客观欺诈行为的证明,如前所述,全部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请求的案件,败诉的根本原因也就是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有欺诈。

 

尾声:

 

本文无意正本清源,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和消费者,我们只是如实关照。

 

我们曾经实际处理过一起案件,消费者购买二手豪车,销售者承诺保证车辆大梁、发动机、变速箱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消费者在车辆正常使用几个月后到4S店进行车辆保养。保养过程中,无意间发现购买车辆在1年前有有过事故维修记录,维修金额达数十万。我们通过鉴定机构鉴定,证明现在的车辆已经不符合正常行驶的标准,同时我们通过调取车辆连续转手的发票,发现车辆在短时间内有大额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情形,想要以此证明销售者存在欺诈故意。诉讼过程中,考虑到真实存在的诉讼风险,我们最终并没有坚持三倍赔偿,而是选择调解结案。我们想说,现实远没有一些标题想说的那么简单。

 

 

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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