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丽雪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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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喝,我也喝,青春献给小酒桌”。又到了露天烤串的季节,朋友们出来聚餐喝酒的越来越多。聚会的过程中总是避免不了劝酒的行为,对于喝酒人来说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对于劝酒人呢,适当的敬酒能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但是过度的劝酒造成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劝酒的法律规定
劝酒的本身是合法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过度的劝给对方造成伤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条内容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法条解析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2.本条的规定是造成让他人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的情形。对于侵害的方式并没有界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3.对需要赔偿的费用进一步的细化,在实践中应用较多。
二、从实际案例来分析责任的承担
(一)饮酒后酒驾死亡的赔偿责任
1.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6日,郭昊邀请袁亚腾当天晚上到某酒店吃饭。袁亚腾应邀后,郭昊自带二瓶白酒,胡名星到场,三人一块喝酒。苏国华、袁玉金、张梦倩、张帅先后到场,共同饮酒,期间张梦倩并未饮酒,周化慧自带啤酒与胡名星相互劝酒。郭昊、袁亚腾在酒场未结束时提前离场。23时散场,苏国华、袁玉金、张梦倩、张帅坐出租车回家,胡名星在应邀的人员中最后离开酒场驾车回家。当晚23时许,胡名星在途中驾车意外掉入金乡县城金山街南段河内溺水身亡。
诉讼请求:胡韦、张爱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0000元(死亡赔偿金31545元×20年=630900元、丧葬费60100元÷2=30050元、精神抚慰金39050元)的40%即2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法院判决
被告袁亚腾、郭昊、周化慧各赔偿原告胡韦、张爱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547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苏国华、袁玉金、张帅各赔偿原告胡韦、张爱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868.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胡韦、张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袁亚腾、郭昊、周化慧负担880元,被告苏国华、袁玉金、张帅负担220元。
3.裁判要点分析
(1)事故本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死者酒驾本身存在严重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胡名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驾车不能饮酒的情况下大量饮酒至醉,酒后驾车回家,途中造成溺水死亡严重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2)酒友是否应承担责任。我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胡名星与被告,基于感情交流饮酒聚餐。各被告均共同参与实施了胡名星饮酒致醉的行为并且未能有效地阻止其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致使其因醉驾而发生事故致死的实际损害后果。故被告等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均具有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胡名星死亡的后果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胡名星的死亡后果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3)酒友应怎样承担责任。在整个酒局不一样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①邀请者:郭昊自带酒水,在明知胡名星驾车且饮酒行为情况下,提前离场,未对胡名星的安全履行注意义务,对该事故发生责任较大。
②劝酒者:袁亚腾知胡名星驾车,且相互劝酒,致胡名星醉酒因素较大,未对胡名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且提前离场。
③场所管理人:周化慧,在胡名星等人大量饮酒后,本应劝阻消费人员,提醒提高安全意识,但却自带酒水与胡名星相互劝酒,且对于胡名星饮酒驾车回家未有效劝阻,对该事故发生因素较大。
④其它一起离席酒友:苏国华、袁玉金、张帅,与胡名星同时离开现场,明知胡名星大量饮酒驾车回家,未有效劝阻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应存有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⑤未喝酒未成年人:张梦倩刚满十六周岁,虽参与活动,期间未饮酒、劝酒,且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生活来源于父母,社会履历较短、生活经验不足,且在集体聚餐活动中未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二)劝酒酒精中毒导致2级伤残的赔偿责任
1.案情回顾:
原告去被告家探望,中午吃饭时,被告蒋国强让其三个朋友陪原告喝酒吃饭,蒋国强极力劝酒,致使原告喝有一斤多白酒,结果原告酒精中毒昏迷,并引发其他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原告因治疗已花去210000元,。原告现仍处于重度昏迷状态,需继续治疗。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0元。
2.法院判决:
被告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永营各项经济损失计273455.3元;
被告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韩永营精神抚慰金3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裁判要点分析
(1)劝酒造成严重后果责任划分。本案中,本案中被告蒋国强极力劝酒,致使原告韩永营大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等严重后果(鉴定2级伤残),被告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喝酒没有适度性的要求自己,也应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没有其它情节,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继续治疗费。对于被侵权人的继续治疗费,在未实际发生之前,法院不予以认定。实际发生继续治疗费后,可另行主张。
编排/刘肖瑶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