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视界 | 钉钉考勤管理中的风险防范要点及举证技巧
曾立 曾立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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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钉钉软件进行考勤管理是当下不少用人单位的一种考勤方式。该考勤方式具有不受物理、空间限制、数据汇总快的特点。然而钉钉软件考勤仅是一种考勤方式,如果管理运用不当,不仅无法为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服务,还可能还引发相关的法律风险。

 

本文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从钉钉考勤方式的切换、日常使用角度对钉钉考勤细节管理中,用人单位应当关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钉钉考勤证据的举证技巧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

 

一、考勤方式切换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钉钉考勤方式原本属于一种新产生的考勤方式,在使用钉钉系统考勤之前,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其他考勤方式。然而考勤方式的切换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起考勤数据的法律效力争议,进而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等法律问题。

 

实务中有人认为用人单位改用钉钉方式考勤实际系对原考勤制度的变更,应当先经过民主程序完成制度修订后才能适用钉钉方式考勤;有人认为该此种情况并不涉及考勤制度的变更,用人单位只需要尽到通知义务即可以启动钉钉考勤操作。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制度的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那么考勤方式的规定是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选择哪一种考勤方式是由用人单位结合用工管理成本及运作效率而进行的选择。该项选择并不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而且并不影响对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或承担。因此其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不能将其盲目列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范畴。例如,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远辉、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志高暖通公司使用钉钉软件考勤仅是对考勤方式的变更,并非对考勤制度的变更,而且,志高暖通公司的考勤通知要求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江远辉知悉钉钉考勤通知,故江远辉应当按通知要求完成考勤签到。【参考案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0984、1098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在裁判上述案件中也认为,用人单位对钉钉软件考勤的使用仅是用人单位考勤方式的变化,并不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必须经过民主制度修订才能生效操作的劳动纪律。

 

从用人单位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改用钉钉方式考勤的,应当在适用此方式考勤前完成以下工作:

 

1.以可取证的方式通知到用人单位的每个劳动者即将实施钉钉方式考勤的具体时间;

2.尽可能组织劳动者实施考勤软件的使用培训并留取培训证据;

3.原考勤制度涉及其他考勤方式规定的,应及时完成民主修订。

 

二、钉钉软件考勤使用中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相关问题及防范要点

 

(一)钉钉考勤与其他考勤方式并存时的风险防范要点

 

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的考勤方式既有钉钉考勤,又存在打卡机考勤,同时甚至还存在纸张签字考勤等。而在具体管理中,并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对各考勤方式的适用前提等内容对劳动者做必要的宣贯。由此导致发生纠纷时,劳动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考勤方式,认为属于有效考勤,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各考勤数据相互矛盾,用人单位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

 

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京翰太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徐亚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京翰太禾教育公司要求全员下载并使用钉钉进行考勤管理,但同时认可仍可通过指纹打卡方式记录考勤,表明考勤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其次,考勤邮件内容显示徐亚军持续于每月底向主管负责人发送邮件汇报当月考勤并由主管人员回复确认,表明京翰太禾教育公司并未对徐亚军以指纹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故在2016年7月徐亚军尚未通过邮件方式报送考勤的情形下,京翰太禾教育公司即在2016年7月中旬以其未通过钉钉打卡亦未请假为由认定其存在连续旷工,本院认为事实依据不足,京翰太禾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自身尚不确定对徐亚军考勤管理模式,本院对其上诉主张徐亚军存在连续旷工不予采信。【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4405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实施了钉钉考勤及打卡考勤,但从实际考勤管理来看,其并未实际以打卡方式对当事人实施严格的考勤管理。其间的邮件确认才是考勤数据效力的关键环节。由此导致劳动者未实施邮件方式报送考勤的前提下,并不必然的推定当事人在未实施钉钉考勤时并属于旷工。用人单位在推行多种考勤方式并存的考勤管理方式时应当注意:

 

1.形成有效的多种考勤交错适用的管理制度并对劳动者实施培训;2.及时汇总来自不同考勤方式的数据并解决争议数据的确认问题。

 

(二)劳动者违反钉钉考勤规则,用人单位不及时处理的风险及防范

 

用人单位通过钉钉系统获取的劳动者迟到、旷工等考勤数据,应当及时依据有效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人员实施处理。即便不进行任何处罚,也应当通过可取证的通知方式让劳动者知悉,如果继续违反可能涉及的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颐昊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邹宗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认为,颐昊门公司认为邹宗彪存在迟到、旷工现象,但颐昊门公司却未对邹宗彪上述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扣减其相应的工资,而是以邹宗彪出全勤的形式发放其工资,颐昊门公司也未对邹宗彪不进行考勤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说明颐昊门公司对邹宗彪外出工作没有考勤并未视作违规违纪行为,印证了邹宗彪所述颐昊门公司对外勤人员考勤未作硬性规定。颐昊门公司以邹宗彪迟到、旷工为由,解除与邹宗彪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该案件中,用人单位虽然对钉钉规则及及操作进行了严密的规定,但由于在劳动者发生违反考勤的情形后,却又不及时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由此导致法院在认定时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考勤规则的行为实际并不视为违反规定。钉钉考勤规则实际成了用人单位的马奇诺防线。

 

(三)钉钉签到地址异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签到地址异常指的是,劳动者虽然使用钉钉考勤软件实施了签到,但是其签到地址与应当签到的地址并不一致。此时,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规定,或者直接属于缺勤?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任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自2018年5月2日起打卡地址异常,未到公司正常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已累计旷工41天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提供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考勤原始记录表、解除劳动关系的协商函等证据以证实其单方解除行为合法。然《考勤管理制度》仅规定“基地内员工全部打卡;外部员工实行丁丁软件考勤”,并未规定使用钉钉软件考勤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结合被上诉人在2018年1月至4月期间打卡地点大部分未在项目点附近,而上诉人仍按照全勤发放了该期间的工资,并未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旷工的事实,足以表明上诉人将打卡地址异常等同于被上诉人未到公司正常上班缺乏依据。【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

 

通过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认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所签到地址与实际应签到地址并不一致的,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尤其在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或相关规定中并未对钉钉考勤软件的使用做详细的操作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发生过多次上述情形,且用人单位并未做任何回应或处理的,发生劳动争议后法院将很难认定劳动者存在违规。

 

用人单位在考勤钉钉考勤软件使用中应当注意:1.出台详细而有效的钉钉考勤软件操作规定;2.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劳动者操作方式。尤其对于钉钉签到地址的准确性问题,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签到地址为中心设定距离标准范围的方式明确签到标准。

 

(四)防范钉钉聊天记录的证据风险

 

 钉钉系统与微信系统一样具有聊天功能。但该聊天系统与微信具有很大不同。限于篇幅及本文主旨,此处不再一一赘述。属于同一单位下的钉钉聊天人之间均为实名,且用人单位往往还会同时标注聊天人的单位名称及职位。而在钉钉同事相互添加为好友后,即便已经离职的员工仍然可以继续与其原同事通过钉钉系统聊天沟通。钉钉系统的上述功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将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例如,某劳动者因钉钉考勤数据争议与人事部门通过钉钉系统沟通考勤问题,如果人事部门回复时存在歧义或回复事项不够准确、完整。而在该劳动者离职并被删除钉钉用人单位组群后,其仍然可以看到之前与原用人单位的考勤沟通情况,甚至包括之前的请假审批情况。上述证据可能成为劳动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重要依据。鉴于该种情况,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钉钉考勤事务时不要采用钉钉系统沟通确认,确有沟通必要的,应当在表述问题时言辞谨慎,并及时完整的将相关事实确认。

 

(五)进入用人单位钉钉工作群的证据可否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

 

用人单位钉钉工作群在建立前首先需要当事人先被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认定为系统上的员工,然后再以此进入用人单位的工作群。是否劳动者通过这种方式进入用人单位的工作群即视为与用人单位成立了劳动关系?当事人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进入用人单位的工作群,其本身仅属于一种参加工作群的技术性措施,不能直接的认定两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如,来访人员到达某个工厂参观,此时需要穿上该工厂的工装才能进入特定工作区域一样。实务中当事人仅举证了上述工作群证据,而未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情形的,仍然不会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尤其是当事人在用人单位的钉钉考勤并未开通的情况下)。

 

例如,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震与山东蓝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何震提交的(2018)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4063号公证书、联通公司济南分公司客户业务受理单仅能证实何震以“何臻”为昵称,登陆过蓝桥人力公司钉钉软件工作群,但何震登录钉钉软件工作群的事实,不能印证何震实际接受蓝桥人力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事实。因此,仅以何震以“何臻”昵称登录蓝桥人力公司钉钉软件工作群尚不足以推定何震即与蓝桥人力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参考案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5120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上述案例中并未因此将劳动者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为防范部分当事人故意以此挑起劳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的钉钉管理人员在备注此类人员的具体身份时,明确注明其特殊身份,防范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通过此种方法从事其他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钉钉考勤数据的证据提交形式及钉钉考勤功能运行规则的举证方式

 

钉钉考勤数据作为证据需要向法庭举证时,主要有以下举证方式可以使用:1.提交证据原始载体并现场导出数据。用人单位代理人可以通过在法庭当场登录管理员平台并导出考勤数据的形式供法院及劳动者质证。2.通过公证钉钉系统登录及获取数据的过程证明涉案事实;3.通过多个钉钉界面截图的形式证明案件事实。上述三种考勤数据的举证方式中,显然第1种最有效但需要经过法庭允许(建议庭前先与法庭沟通);第2种虽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取证成本。第3种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会被否认其证明力。

 

实务中除涉及考勤数据的取证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对钉钉的运行规则进行举证。可以实施的举证方案如下:1.通过法庭现场在线与钉钉系统客服人员或查询钉钉官方网站的介绍,获得钉钉相关规则;2.通过现场比对演示相关规则以证明规则的有效性或争议性(建议先庭前沟通。)3.其他取证手段。

 

案件中涉及钉钉规则的事项,建议当事人先考虑钉钉规则的规范举证问题,再考虑钉钉所运行证据中相关事实的证明问题。因为钉钉运行证据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先对钉钉运行规则进行证明的基础之上的。

 

四、结语

 

笔者认为,企业法务及经常从事劳动法的代理律师应当加强对钉钉系统各项运行规则的学习和掌握。对此软件的运行规则越熟悉,越有利于此类主体更加准确的制作举证方案,将涉考勤事实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编辑/da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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