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图片搜索功能演变背后的版权问题
初萌 初萌   2018-02-28

 

文/初萌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说起在网上找图片素材这件事,相信不少人和我一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华盖创意、视觉中国等等专业图片素材网站,而是搜索引擎。也正因如此,使搜索引擎最大限度地充当导流而非替代功能,就成了这些专业图片素材的版权人的主要诉求。近日备受关注的Google图片搜索功能更新事件,正是搜索引擎与著作权人博弈的结果。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此事件为切入点,结合Google图片搜索功能发展中的各个阶段,探讨其背后的版权问题。


总的来说,Google图片搜索功能在这次更新之前,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缩略图+详情信息+充分跳转”模式


自2001年上线以来,Google搜索便以“缩略图+详情信息+充分跳转”模式提供服务,这是一种较为充分保护版权的模式。具言之,当用户发起图片搜索请求时,Google服务器将会按照指令对目标网站内容进行抓取,并以缩略图形式将图片呈现在用户面前,同时在搜索结果页面呈现作品的尺寸、来源网站等详细信息,用户如欲查看高清图片,需点击图片,待页面完全跳转到原始网页后进行查看。从版权角度看,此处值得评价的行为有两方面:其一,Google在服务器上存储缩略图的行为;其二,Google设置链接的行为。


对于第二类行为,如原网站本身的提供行为不存在侵权,根据“不存在直接侵权则不存在间接侵权”的原则,Google自不构成侵权;如原网站本身的提供行为存在侵权,则基于搜索引擎本身的性质,一般可适用避风港原则,仅在权利人发出符合要求的通知的情况下方需承担删除的义务。可见,第二类行为的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至于第一类行为,则通常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从而不构成侵权。在美国,合理使用的判定主要需结合如下四要素进行分析:使用的目的和性质;②被使用作品的性质;③使用的数量和质量;④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在备受瞩目的Perfect10v.Google,Inc.一案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缩略图提供的索引工具功能不同于照片本身的美感功能,具有转换性,且缩略图不足以替代高清图提供的商业价值,因而Google图片搜索提供的服务构成合理使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认定思路与上述案例一致。


第二阶段:“高清图覆盖页面+充分跳转”模式


2010年,Google对图片搜索功能作出调整,调整的核心在于弱化图片之外的其他内容,具体表现为:提供的缩略图与以往相比有所放大,通过下拉方式可以一次性加载1000张图片,图片详情信息将在鼠标悬浮在搜索结果对应的图片之上时方显现,在点击图片后将会在跳转至原始页面的同时、以灯箱效果突出显示同样大小的图片,如下图所示。上述调整中的最后一点引发了较多争议,该功能导致用户需要再点击一次原始页面方能实现对该页面的操作,相对弱化了搜索跳转功能,如不进行点击,则白白浪费了加载页面所使用的带宽,或者导致页面广告无法加载。


笔者认为,此处的图片提供行为虽有喧宾夺主之意,但从版权角度来看,将图片凸显的方式服务于图片搜索本身的目的,有一定的正当性,且网页也的的确确完全加载了,因此侵权风险不是很大。不过Google图片在展示中对图片详情信息及版权信息的展示不够完善,可能引发一定的侵权风险。

 


第三阶段:“高清图+不跳转”模式


2013年,Google再次升级了图片搜索功能的用户体验,这次更新凸显了图片功能、更加弱化了图片与原始网页之间的关联,具体表现为:在点击缩略图后直接进入一个图片浏览界面,并不加载原网页,而是在元数据栏提供可链接到原网站的按钮,同时提供“观看图片”(ViewImage)选项,使用户可以在无需浏览原网页的情况下直接观看原始高清图片(如下图所示)。

 


从严格意义上看,此时的图片已经脱离了原网页而存在。如果说之前两阶段的图片搜索产品提供模式更倾向于寻找图片所对应的购买网站或文章出处,那么这一阶段的图片搜索产品则更类似于将Google图片作为专业图片数据库。不出所料,Google这一行为惹怒了专业图片数据公司Getty Images,后者指责Google公司以提供搜索服务为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对用户极具吸引力的高清图片数据库,从而助长了版权侵权行为。为此,Getty Images还于2016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针对Google发起反垄断调查的请求,希望Google图片搜索工具能够做到在点击缩略图时,可以直接跳转到来源网站,而不是Google自己提供的另外一个页面。


从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Google的此次调整问题很大。如这些高清图直接存储在Google网站上,根据服务器标准,Google构成对图片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且因为高清图片不同于缩略图,具有直接替代原网页图片的效果,从而无法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如这些高清图是以嵌入方式导入的,对于以获取图片本身为目的的搜索用户而言,并不会点击跳转到原网站的链接,这无疑对原网站产生了替代效果,无法体现导流作用,这种侵夺原网站用户及广告流量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Google的转变:回归搜索功能


出于自身服务存在的较大侵权风险,以及专业图片公司施加的反垄断方面的压力,Google终于在今年2月宣布再次对Google图片功搜索功能作出重大更新。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两方面:其一,取消了“观看图片”选项,使用户无法在不浏览原始页面的情况下观看原始图片,从而缓解了对原始网站的替代;其二,将“图片可能受版权保护”的提示性说明从与图片分离的右侧详情信息对话栏移至更为显眼的图片下方,从而有效提示用户图片可能存在的侵权情况。可见,Google搜索的这次调整体现出从内容提供商向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回归,通过提示的方式引导用户审慎行为,完善版权保护措施。


反思与启示


一言以蔽之,Google图片搜索的自我演变历程,是服务商不满足于仅提供导流服务而意图跻身上游产业链的反映,其自我扩张路径充分展现出网络时代“内容为王”的特征。从商业本质来讲,其追求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也无可厚非。正因如此,通过版权法的设置,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区分作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安排,就变得至关重要了。作为利益分配的工具,版权法的规定无疑直接决定了Google是否需要作出妥协、百度是否需要与图片库进行合作。令人庆幸的是,Google本次事件到目前为止的发展结果体现出版权法在利益平衡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今后类似情况也具有指导意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始终是版权法规定的核心内容,也是版权法在规制以提供服务为名行提供内容之实的行为中需体现的自我价值。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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