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读书 | 为什么律师如此重要?——读《法的门前》小悟
马瑞跃 马瑞跃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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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笔者重读经典《法的门前》,有了一点感悟。虽然这本书没有直接论述律师的重要性,但从书中两处我悟出了律师为何如此重要。第一点是本书第四章“利益”第一节“富人优先”中关于“当事人类型”的分类和论证;第二点是第十一章“律师”第一节“律师的品格”的启发。


虽然本书讲述的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但是在法理方面与我国有共通之处,下面就本书的两点谈律师的重要性。


一、“职业玩家”律师平衡当事各方力量


(一)RP与OS划分


本书在“当事人类型”中将社会上的人分成两种权利主张者:偶尔诉诸法院的“孤注一掷”者(one-shotters),简称OS;长期从事相似诉讼的“职业玩家”(repeat players),简称RP。


这种划分依据是社会上的人在能力、法律状态、资源占有等方面的差异,一些人有许多机会利用法院来提出或者捍卫某些主张;而另一些人则少有这样的机会。


典型的OS如离婚案件中的夫妇、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等;典型的RP如保险公司、公诉人、信贷公司、律师等。显然,这是一种简单的划分,有些情况是处于中间地点的,比如职业犯罪人。


并不是说RP就等于富人,OS就等于穷人。但在美国的背景下,绝大多数的RP的确比绝大多数的OS更加庞大,更加富有,更有权势。


(二)RP与OS的主要区别


相对于OS偶尔参与诉讼的人,RP具有明显的优势:


1. 由于RP经验十足,会有先一步的智慧,能够筹划下一次的交易,并且建立一个记录。如出具格式合同,要求证券保证金等。


2. RP们发展出一套专门技术,并且预备了一批专业人士,如现在大型公司的法务部。他们享受着规模效益,因而节约了每个案件的初始投入。


3. RP们由于多是社会资源的集中者,更有机会参与现行制度的建设,建立有益的、非正式的关系。因此,更有可能在规则形式上享有话语权,运用游说等方法扩展资源,推动相关规则的制定。


4. RP必须建立并维持一个作战者的信誉,他的利益在于“讨价还价的名声”,而这种名声又是奠定他讨价还价有力地位的资源。


5. 因为眼前结果利益攸关,OS是不关心未来相似诉讼结果的;而对于RP而言,任何可能对未来案件结果有所影响的东西都值得追求。因此,如果RP热衷于在一系列案件中将切实利益最大化,他就可能情愿出卖个案的切实利益,以换取规则利益或者将规则损失最小化,因而一旦RP预见到会有不利的规则后果,他就会寻求“和解”。相反,OS宁愿要一个切实的利益,也不要一个生成“好的法律”的机会。


总之,RP相对OS在诉讼上具有绝对优势。


(三)当事人诉讼战略格局分类分析


书中对原被告双方的OS、RP地位进行了分类,以详细论述各类诉讼格局的不同特点。


I类OS对OS:这类真实案件大多发生在关系亲密的当事人之间,他们为了一些不可分割的利益而争斗,通常带有不顾一切的非理性色彩。比如离婚、继承、认定无行为能力案件等。


II类RP对OS:这类包括了绝大多数真正的诉讼。法律被用于当事人日常的权利主张过程,而这些主张的制造,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经常性的商业行为。这些案件通常都是标准化的大生产,对于正式的审判,人们很少投入个别化的关注,很多这样的案件都进行了非正式的和解,以求得想要的诉讼结果,并减少风险、成本和延误。


III类OS对RP:这类都是不常发生的案件,除了人身伤害案件以外。在人身伤害案之外,这类诉讼通常代表着某些OS的企图,也就是,借助外界的帮助,制造对于某一组织的压力。比如被解雇的员工或者被取消资格的经销商。


IV类RP对RP:这类诉讼很少,因为两个RP在不断博弈的过程中,都期待持续的互惠交易,通常会通过谈判和非正式的双边控制的方式进行。具有互惠关系的单位之间,在法庭上并不调整它们的差异。


书中总结的II类RP对OS的诉讼总量最大,III类OS对RP中的诉讼最少。I类和IV类都是不常见的却更具有个人色彩的诉讼,当事人之间能量相当,过去或现在有持续性的、多层次的关系,并且附带着非正式的控制。


由此可见,大多数的案件是RP对OS,RP作为经常参与诉讼的一方,拥有足够的经验和专业支持;而OS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他们没有RP人士的支持,事实上很难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因此,为了能够与RP对抗,聘请同为RP的律师是他们最佳选择。


(四)律师的作用


在了解上述的当事人类型的分类,以及诉讼格局组合分析后,可以很容易理解律师在诉讼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当事人聘请律师会在具体事务中处理更好,因为律师都是RP,即“职业玩家”,他们的出现能够使当事各方取得平衡,消除本身是RP的当事人的优势,并且律师的存在能够扩大RP当事人的优势。如果律师代理OS一方,那么可以弥补OS不专业的缺点,对抗可能是RP的另一方。不言而喻,RP作为一些较大的单位,能够更稳定、更大量、更频繁购买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P还有信息优势,不仅能够自始得到更好的记录,完成更有预见性或者预防性的工作,在相关领域获得更多经验和专业技术,并且能够更好控制律师。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越是紧密和持久,律师就越是忠诚于他的客户而不是法院或律协,他们所积累的专业技能和总体战略指导方面的优势就越是明显。


因此,为了诉讼当事各方力量的平衡,打破RP当事人对诉讼的垄断地位,让各方不致因诉讼技巧而输掉官司,需要有“职业玩家”律师的助力,使得诉讼成为更专业的事,各方形成势均力敌的对抗,从而有利于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律师独有的品质利于国家法治化


书中引用了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对美国律师的观察,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律师具有贵族的品格,美国没有贵族也没有文士,人民也不信任富人,因此律师自然构成了社会政治上的最高层和最有教养的部分。托克维尔还认为律师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不能说是美国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那也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力量。


本书总结了托克维尔描述的律师具有下列品质:偏爱形式主义,厌恶专制权力,倾向保守主义,蔑视大众判断。他们具有贵族的特性,这些是法律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而且,律师在美国民主中发挥的最重要的力量。然而,书中评论道,现在很难再将律师视为美国贵族了。因为,美国已经是一个热衷讼争的社会,诉讼和诉讼的威胁几乎调整生活的所有方面。因而,律师无处不在的,几乎每天发生的新闻里,都有律师的身影,诸如天灾人祸、健康医疗、政治风云和家庭婚姻等,总有许多诉讼、罪案以及律师的声辩。


本书认为,“我们视律师是正义与邪恶事业的捍卫者、美德与恶行的辩护士、权力的支配者和粗俗笑话的嘲弄对象。他们是迷人喜剧的演员,真实也好,虚构也罢,都使得我们赏心悦目。律师都是内情接触人,既是故事的主角,也是故事的主讲者。他们聪慧、愤世、天真、迷茫、诚实、利他、贪婪、慷慨、傲慢、平淡、热心、冷酷、好战……几乎没有什么评价不适合律师。”


笔者的理解是,现今社会有这如此多元化的价值观,而律师整体作为各方代表,通过他们的学识、智商、表达,让各价值观进行充分的碰撞,使得真理越辩越明。这个过程中,由于律师的存在,即使非常弱小的群体也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律师得以表达他们的诉求,争取应有的权利。律师自身的特质决定了他们不仅是为当事人服务,而且是为了让社会能够听到更多的声音,关切到各方权利,促使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以充分关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设法治化的国家。


下面的一段话也许能够从律师对国家法治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解读:


律师能够比其他职业、行业或身份更直接、更显著地成为我们共同的、亲爱的祖国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爱国主义义务。为国家服务,使律师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身披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是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


——鲁弗斯·乔特:在哈佛法学院的讲话,1845年


结语


再读经典,对律师的作用从两个维度有了深入的理解。一是微观上,从当事人类型的角度,律师作为“职业玩家”,能够平衡单个诉讼中当事各方的利益,帮助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二是宏观上,从律师整个群体的品质来看,律师运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和精湛的表达能力,以及使用较普通人更畅通的渠道为不同利益的群体发声,让掌握权力者更多了解并关切,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法治发展。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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